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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56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洪于智汪怡君陳銘壎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徐志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6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志銘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志銘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未完足及誤繕部分,均經本院補充、更正如本裁定之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卷附受刑人之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刑事裁判可參。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將得易科及不得易科之罪刑,向本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有據。審酌受刑人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3罪,均係施用毒品罪,其犯罪之本質,為戕害自我身心健康之行為,考量對於施用毒品犯罪之處罰,係側重在透過相當期間之徒刑,藉以隔離毒品、戒除依賴,俾達矯治之必要程度;編號4、6、8所示之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以上罪,均屬侵害社會法益之罪,犯罪本質相類,此等犯罪間之獨立性較低;編號5、7、9、10所示之非法持有槍枝、非法製造子彈等罪,對於他人之身體、生命具有潛在之危險,亦對社會治安及秩序具有嚴重之危害性,侵害社會法益之效應大,與上開施用毒品、持有毒品等之犯罪性質不同而具獨立性;參以附表編號3、4所示2罪、編號5、6所示2罪以及編號7至9所示3罪,曾經分別合併定刑有期徒刑1年、2年及6年7月,暨附表編號7、9之併科罰金,曾經合併定刑罰金16萬元等所形成之內部界限,綜合考量上述犯罪性質上之差異及刑罰對策上之不同,兼衡受刑人現年40餘歲之日後更生等總體評價,乃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於附表編號2至10所示9罪,原確定判決各諭知之沒收(含沒收銷燬)部分,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皆應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53條、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徐志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陳銘壎

書記官 吳思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民國)  106年10月23日 106年10月23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6年度毒偵字第9767號 106年度毒偵字第976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3421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3421號  判決日期 108年3月19日 108年3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3421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342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年3月19日 108年4月8日 備            註  1.新北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6414號。 1.新北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6413號。
編            號  3 4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民國)  107年1月29日 107年1月10日至107年1月30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7年度毒偵字第5775、6788號 107年度毒偵字第5775、678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005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005號  判決日期 108年10月16日 108年10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005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00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年11月4日 108年11月4日 備            註  1.新北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16835號。 2.編號3、4之罪刑,曾經本院以上開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 1.新北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16835號。 2.編號3、4之罪刑,曾經本院以上開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
編            號  5 6 罪            名  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民國)  105年3、4月間某日至106年5月8日 106年4月間至106年5月8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6年度毒偵字第4664號、106年度偵字第15219、21573號 106年度毒偵字第4664號、106年度偵字第15219、2157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8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88號  判決日期 108年4月30日 108年4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8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8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年3月18日 109年3月18日 備            註  1.新北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4724號。 2.編號5、6之罪刑,曾經新北地院以107年度訴緝字第83號判決合併定刑有期徒刑2年,受刑人不服上訴後,由本院以上開判決駁回上訴,及經最高法院於109年3月18日以109年度台上字第1104號判決為程序駁回。 1.新北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4724號。 2.編號5、6之罪刑,曾經新北地院以107年度訴緝字第83號判決合併定刑有期徒刑2年,受刑人不服上訴後,由本院以上開判決駁回上訴,及經最高法院於109年3月18日以109年度台上字第1104號判決為程序駁回。
編            號  7 8 罪            名  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民國)  107年6月中旬某日至107年7月2日 107年7月1日至107年7月2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7年度毒偵字第6793號、107年度偵字第21241、26200號 107年度毒偵字第6793號、107年度偵字第21241、2620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367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367號  判決日期 108年11月14日 108年11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367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36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年11月25日 109年11月25日 備            註  1.新北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15347號。 2.編號7至9之罪刑,曾經本院以上開判決合併定刑有期徒刑6年7月,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6萬元,受刑人不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於109年11月25日以109年度台上字第5072號判決為程序駁回。 1.新北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15347號。 2.編號7至9之罪刑,曾經本院以上開判決合併定刑有期徒刑6年7月,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6萬元,受刑人不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於109年11月25日以109年度台上字第5072號判決為程序駁回。
編            號  9 10 罪            名  非法製造子彈 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2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民國)  107年6月底某日至107年7月2日 106年12月某日至107年1月30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7年度毒偵字第6793號、107年度偵字第21241、26200號 107年度偵字第5028、1234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367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178號  判決日期 108年11月14日 109年1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367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17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年11月25日 109年11月26日 備            註  1.新北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15347號。 2.編號7至9之罪刑,曾經本院以上開判決合併定刑有期徒刑6年7月,應執行罰金16萬元,受刑人不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於109年11月25日以109年度台上字第5072號判決為程序駁回。 1.新北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105號。 2.受刑人對於本院上開判決不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於109年11月26日以109年度台上字第5214號判決為程序駁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560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