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21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士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9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士家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士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準此,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因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混合之情形時,應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可參。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而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祇須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界限(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3、5至9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433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並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12號裁定駁回抗告),均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所犯,而本院為本件之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依照前揭說明,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佐,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4所示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附表編號1至3、5至9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揆諸上開解釋,原得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附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罪日期 106年11月8日 106年12月7日 106年6月18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5023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52、353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856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995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99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3330號 判決日期 107年8月27日 108年4月2日 108年1月2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995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99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1169號 判決日期 107年11月8日 108年4月23日 108年4月11日 備註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8831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260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409號 編號1至3、5至9各罪,前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433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2年 犯罪日期 107年7月20日 106年10月31日 106年12月24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1905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25029號 士林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117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7年度湖簡字第484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3755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684號 判決日期 107年11月7日 108年3月13日 108年5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7年度湖簡字第484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3755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684號 判決日期 108年3月25日 108年5月8日 108年6月24日 備註 士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683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053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784號 編號 7 8 9 罪名 藥事法(2罪)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均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犯罪日期 自107年2月11日至同年月25日止 自107年2月11日至同年月25日止 106年12月2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9253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9253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91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1213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1213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807號 判決日期 109年05月27日 107年08月27日 109年5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1213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1213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4441號 判決日期 109年2月19日 109年2月19日 109年9月23日 備註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132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00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