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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95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潘翠雪陳信旗俞秀美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國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7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國民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國民因妨害自由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黃國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6至10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均應更正為「臺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4248、4673號、106年度毒偵字第405、1596號、106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15號」;附表編號12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應更正為「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9424、9425、12205號」;附表編號14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應更正為「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1231、12011、13674號」;附表編號16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應更正為「臺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4859號、106年度偵字第16887號」;附表編號1至14之「備註」欄,均應更正為「編號1至14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375號定應執行刑6年4月,本署分110年度執更字第596號」,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附表編號1裁判確定前所犯,本院亦為最後事實審之法院,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2、5、7至11、13至1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為得易科罰金之刑,附表編號3至4、6、12、1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簽名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乙份在卷可憑(本院卷第7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適當,應予准許。並審酌被告於短期間內多次犯施用毒品等罪刑,刑法第51條第5款原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又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聲字第2375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4月,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等事項,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茍經檢察官聲請時,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殊不能因數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即謂與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要件不符(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899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數罪併罰之數刑罰有部分縱已執行完畢,於嗣後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乃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時,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應予扣除而已,非謂此種情形即不符數罪併罰要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907號判決亦同此意旨)。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4、5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惟與附表其餘編號所示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揆諸前揭說明,仍應就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俞秀美

書記官 謝崴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6/01/27 105.04.13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106/05/21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1430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63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391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6年度簡字第 3633號 106年度簡字第 2538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 893號  判決日期 106/06/30 106/12/08 107/02/08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6年度簡字第 3633號 106年度簡字第 2538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 893號  判決日期 106/08/01 107/01/03 107/04/26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是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緝字第57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709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431號   編號1至14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375號定應執行刑6年4月,本署分110年度執更字第596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6/05/13 106/05/13 105.12.05為警採尿前26小時內之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5454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5454號 臺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4248、4673號、106年度毒偵字第405、1596號、106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1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 1390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 1390號 107年度審訴緝字第6號  判決日期 107/01/30 107/01/30 107/02/13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 1390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 1390號 107年度審訴緝字第6號  判決日期 107/05/09 107/05/09 107/05/09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是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7876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7877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645號   編號1至14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375號定應執行刑6年4月,本署分110年度執更字第596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05.06.02為警採尿前96小時內之某時 105/10/25 105/11/05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4248、4673號、106年度毒偵字第405、1596號、106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15號 臺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4248、4673號、106年度毒偵字第405、1596號、106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15號  臺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4248、4673號、106年度毒偵字第405、1596號、106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1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7年度審訴緝字第6號 107年度審訴緝字第6號 107年度審訴緝字第6號  判決日期 107/02/13 107/02/13 107/02/13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7年度審訴緝字第6號 107年度審訴緝字第6號 107年度審訴緝字第6號  判決日期 107/05/09 107/05/09 107/05/09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是 否 備           註  臺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687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687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687號   編號1至14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375號定應執行刑6年4月,本署分110年度執更字第596號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侵占 竊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6/04/05 106/05/29 106.06.09-11日、13日上午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4248、4673號、106年度毒偵字第405、1596號、106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15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51號 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9424、9425、1220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7年度審訴緝字第6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 690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 450號  判決日期 107/02/13 107/04/19 108/06/25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7年度審訴緝字第6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 690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 450號  判決日期 107/05/09 107/05/15 108/06/25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是 否 備           註  臺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687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803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959號   編號1至14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375號定應執行刑6年4月,本署分110年度執更字第596號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詐欺 毀棄損壞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06/05/10 105/11/30-105/12/25 97/03/10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8663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1231、12011、13674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515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簡字第 7233號 107年度易字第 418號 109年度簡上字第 467號  判決日期 108/12/04 108/12/26 109/06/24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簡字第 7233號 107年度易字第 418號 109年度簡上字第 467號  判決日期 108/12/31 109/02/04 109/06/24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是 是 備           註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382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978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217號   編號1至14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375號定應執行刑6年4月,本署分110年度執更字第596號   
編     號  16 (以下空白)  罪     名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5/11/22-105/11/24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688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 2808號    判決日期 110/03/30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 2808號    判決日期 110/05/14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備           註  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047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955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