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0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徐瀚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瀚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徐瀚東(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13罪,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編號4「犯罪日期」欄內誤繕為「102/04/01~102/06/13」,爰更正如附表編號4該欄內所示);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4至13所示之罪,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檢察官經受刑人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附表編號1至3所示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犯罪時間為102年6月13日、102年1月29日、102年3月2日,附表編號4所示為未經許可持有手槍罪,犯罪時間為102年4月間某日至6月13日,附表編號5至13所示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時間為101年8月間某日上午、101年10月10日、101年7月19日、101年8月9日、101年8月13日、101年8月16日、101年9月底、101年10月8日、101年10月9日,犯行均甚密集,顯見其輕忽法律,未深切悔改其犯行,自不宜給予過度刑罰優惠,並對受刑人犯如附表數罪各自整體非難評價及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復權衡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數罪併罰中之1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4至13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不得易科罰金時,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民國) 102年6月13日 102年1月29日 102年3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2249號 臺北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1030號等 臺北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103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2年度簡字第2481號 102年度簡字第2374號 102年度簡字第2374號 判決日期 102年8月29日 103年4月7日 103年4月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2年度簡字第2481號 102年度簡字第2374號 102年度簡字第2374號 確定日期 102年10月7日 103年4月28日 103年4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北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1362號(編號1至4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52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 編號 4 5 6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6月,併科新臺幣20萬元 有期徒刑4年8月 有期徒刑4年6月 犯罪日期(民國) 102年4月間某日至102年6月13日 101年8月間某日上午 101年10月10日下午4時33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3001號 臺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4579號 臺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457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425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1785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1785號 判決日期 103年3月18日 104年11月3日 104年11月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1880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1064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1064號 確定日期 103年6月5日 105年5月4日 105年5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北地檢103 年度執更字第1362號(編號1至4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52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 臺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935號(編號5 至13經本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78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 編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4月 有期徒刑4年2月 有期徒刑2年2月 犯罪日期(民國) 101年7月19日凌晨0時18分後某時 101年8月9日下午4時24分後至同日晚間7時36分3秒許間某時 101年8月13日下午1時49分後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4579號 臺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4579號 臺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457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1785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1785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1785號 判決日期 104年11月3日 104年11月3日 104年11月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1064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1064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1064號 確定日期 105年5月4日 105年5月4日 105年5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北地檢105 年度執字第935號(編號5至13經本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78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 編號 10 11 1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2月 有期徒刑4年2月 有期徒刑4年 犯罪日期(民國) 101年8月16日下午3時48分後某時 101年9月底 101年10月8日凌晨2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4579號 臺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4579號 臺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457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1785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1785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1785號 判決日期 104年11月3日 104年11月3日 104年11月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1064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1064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1064號 確定日期 105年5月4日 105年5月4日 105年5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935號(編號5至13經本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78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 編號 1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 犯罪日期(民國) 101年10月9日下午4時25分5秒後至同日4時29分45秒許間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457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1785號 判決日期 104年11月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1064號 確定日期 105年5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臺北地檢105 年度執字第935號(編號5至13經本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78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