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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訴字第357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林孟宜楊明佳郭豫珍

上訴人
即被告
蔡文程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永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22號,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362、990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蔡文程犯附表三編號1至20所示之罪,各處該附表編號「本院判決」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捌月。

扣案附表四編號2所示甲基安非他命沒收銷燬,編號1之行動電話沒收。

事實

一、蔡文程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營利之犯意,自民國109年12月13日起至110年2月19日止,以附表四編號1之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分別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廖克盛、黃仲淳及楊仁正(販賣對象、時間、地點、數量及價金均詳如附表一所示),嗣於110年3月3日12時50分許,為警於臺北市○○區○○街00號5樓之0查獲,並扣得附表四編號1、2所示之物。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文程於本院審理時坦白認罪,核與證人即購毒者廖克盛、楊仁正及黃仲淳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附表一「證據欄」所示通訊監察譯文、附表四編號1、2之行動電話及甲基安非他命扣案可憑。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二)販毒屬於嚴懲重罰之罪。販毒者如非為巨額利潤,必不冒此重刑之險,是以有償交易毒品者,除另有反證得證非出於圖利目的,概皆可認係出於營利之犯意(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651號、87年度台上字第3164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都認罪,我還是有獲得免費修理摩托車、免費車資及免費豬肉等利益」、「我已經認罪了,我有拿到香腸、豬肉、免費修車、坐計程車沒有跟我收錢。」等語(本院卷第97、144頁)。被告主觀上具有營利意圖,足以認定。

(三)綜上,被告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

(一)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20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其販毒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

(二)所犯20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三)被告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55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甫於108年1月7日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各罪,均為累犯,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考量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與本案罪名、犯罪類型均與毒品有所關聯,認予以加重法定本刑並無違背罪刑相當原則,除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外,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被告於警詢雖供述毒品來源係綽號「FOO」之黃○○(偵8362號卷第11頁),惟經原審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函詢,先後均覆稱:並未因被告之供述而查獲毒品上游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10月28日北檢邦調110偵9908字第1109085949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11月2日新北檢錫歲110偵31902字第1100102819號函可證(原審卷一第117、119頁),本案並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減免其刑規定之適用。

(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查,被告於警詢、偵查均供稱:「我沒有販賣安非他命給廖克盛、楊仁正、黃仲淳,是共同『合資』向黃○○購買,跟他們收我先代墊的錢。我沒有賺錢,是『公家』我先處理再拿給他們。」(偵8362卷第13至21、222至228頁),於原審審理時供稱:「我不是要賣他們,我們是要一起『合資』購買。」、「關於錢的部分,我跟檢察官說合資購買是我先向FOO拿毒品並付錢,之後才把毒品交給廖克盛等3人並向他們收錢(偵卷第229頁),我現在要更正,我不是自己先向FOO買,我是先跟廖克盛等3人先拿到錢,才去跟FOO買的。」(原審卷一第60、61頁)、「我跟黃仲淳或楊仁正的情形都是一樣的,我們都是一起用『合資』的方式去買,由我出面去買回來的,買回來以後我再分給他們。」、「我根本沒有在賣。」(原審卷一第137頁)、「我『不是販賣』,我從頭到尾是跟他們『合資』購買。」(原審卷二第38頁)、「就我出一半的錢、他出一半的錢,由我跟對方聯絡『合資』購買。」、「無罪答辯。」等語(原審卷二第93至95頁),可見被告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始終否認從中獲利、營利意圖及販賣,其並未就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全部或主要犯罪事實自白,自無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所定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減輕其刑之餘地。

(六)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原因與環境,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始有適用(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44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前因施用毒品、販賣偽藥,多次經判處罪刑確定,竟犯情節更重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達20次,助長毒品散播流通,客觀上並無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特殊原因與環境,難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而有顯可堪憫恕之情形,不符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規定。

三、撤銷改判及科刑:

(一)原審以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檢察官已於起訴書載明: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108年1月7日執行完畢」構成累犯之事實,並敘明:「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示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前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稽,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及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應認檢察官就被告構成累犯之事證,已經主張並舉證。參以被告及辯護人就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被告之科刑及執行之內容,均無意見(本院卷第150頁),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稱:「被告在五年內再犯同罪質案件,本件販賣20次二級毒品,足見被告惡性及刑法反應薄弱,應加重其刑。」(本院卷第151頁),已就被告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予以說明主張。原判決認檢察官未具體指出被告構成累犯及應加重其刑之證明方法,容有未恰。被告上訴意旨謂本件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刑法第59條予以遞減輕其刑,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前述違誤,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二)審酌被告知悉毒品對身心健康、社會治安危害至鉅,無視法禁,為貪圖不法利得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牟利,助長毒品氾濫,參以被告於本院終能坦承犯行,衡以其販賣次數、數量、金額、交易對象3人,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三)沒收:

1、扣案附表四編號2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結晶7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

2、附表四編號1所示扣案行動電話1支,屬被告所有,持以與購毒者聯繫毒品買賣所用,有通訊監察錄音譯文可證(偵8362號卷第271至282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3、至附表四編號3至6所示扣案物,被告供稱:怕吸食過量,以分裝袋分裝提醒自己;電子磅秤用以秤量向賣家購得之毒品是否足量;吸食器及玻璃球是施用安非他命器具等語(偵8362號卷第10頁),均非違禁物,亦無證據證明與本案販賣犯行有直接關聯,均不予宣告沒收。

4、附表三「本院判決」欄編號1至20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貞元提起公訴,檢察官高嘉惠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郭豫珍

書記官 葉書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犯罪事實及證據
編號 購毒者   行為時間   行為地 毒品數量 價金 (新台幣)       證       據 1 廖克盛 109年12月13日 15時35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2樓 1公克 2000元 1.被告供述(偵8362卷第  13至14、224至225頁,原審卷一第60至61頁) 2.證人廖克盛證述(同上偵卷第45、185頁,原審卷二第73頁) 3.通訊監察譯文  (附表二編號1) 2 廖克盛 109年12月17日9時12分許 同上 2公克 4500元 1.被告供述(同上偵卷第  14、225頁,原審卷一第  60至61頁) 2.廖克盛證述(同上偵卷第45至46、185頁,原審卷二第74至75頁) 3.通訊監察譯文  (附表二編號2) 3 廖克盛 109年12月25日16時38分許 同上  1公克 2000元 1.被告供述(同上偵卷第  14至15、225頁,原審卷一第60至61頁) 2.廖克盛證述(同上偵卷第46、185至186頁) 3.通訊監察譯文  (附表二編號3) 4 廖克盛 110年1月4日 14時26分許 同上  2公克 4500元 1.被告供述(同上偵卷第  15、225至226頁,原審  卷一第60至61頁) 2.廖克盛證述(同上偵卷第46、186頁) 3.通訊監察譯文  (附表二編號4) 5 廖克盛 110年1月14日 10時34分許 同上  2公克 4500元  1.被告供述(同上偵卷第  15、226頁,原審卷一第  60至61頁) 2.廖克盛證述(同上偵卷第46、186頁) 3.通訊監察譯文  (附表二編號5) 6 廖克盛 110年1月26日 18時39分許 同上  2公克 4500元 1.被告供述(同上偵卷第  15至16、226頁,原審卷一第60至61頁) 2.廖克盛證述(同上偵卷第46、186頁) 3.通訊監察譯文  (附表二編號6) 7 廖克盛 110年2月9日 19時26分許 同上  1公克 2000元 1.被告供述(同上偵卷第  16、226頁,原審卷一第  60至61頁) 2.廖克盛證述(同上偵卷第46、186頁) 3.通訊監察譯文  (附表二編號7) 8 廖克盛 110年2月17日 19時18分許 同上  1公克 2000元  1.被告供述(同上偵卷第  16頁,原審卷一第60至  61頁) 2.廖克盛證述(同上偵卷第46頁) 3.通訊監察譯文  (附表二編號8) 9 楊仁正 110年1月11日 11時35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1樓 1公克 2000元 1.被告供述(同上偵卷第  17、227頁,原審卷一第  60至61頁) 2.楊仁正證述(同上偵卷第61至62、195頁,原審卷一第133頁) 3.通訊監察譯文  (附表二編號9) 10 楊仁正 110年1月21日 20時35分許 同上  0.5公克 1000元 1.被告供述(同上偵卷第  17至18、227頁,原審卷一第60至61頁) 2.楊仁正證述(同上偵卷第62、195頁,原審卷一第134至135頁) 3.通訊監察譯文  (附表二編號10) 11 楊仁正 110年2月4日 18時39分許 同上  0.5公克 1000元 1.被告供述(同上偵卷第  18至19、228頁,原審卷一第60至61頁) 2.楊仁正證述(同上偵卷第62、195頁,原審卷一第135頁) 3.通訊監察譯文  (附表二編號11) 12 楊仁正 110年2月11日 19時41分許 同上  1公克 2000元 1.被告供述(同上偵卷第  19、228頁,原審卷一第  60至61頁) 2.楊仁正證述(同上偵卷第62至63、196頁,原審卷一第135頁) 3.通訊監察譯文  (附表二編號12) 13 楊仁正 110年2月14日 21時49分許 同上  0.5公克 1000元 1.被告供述(同上偵卷第  19至20、228頁,原審卷一第60至61頁) 2.楊仁正證述(同上偵卷第63、196頁,原審卷一第135頁) 3.通訊監察譯文  (附表二編號13) 14 楊仁正 110年2月18日 10時30分許 同上  0.5公克 1000元 1.被告供述(同上偵卷第  20、228頁,原審卷一第  60至61頁) 2.楊仁正證述(同上偵卷第63、196頁,原審卷一第135至136頁) 3.通訊監察譯文  (附表二編號14) 15 楊仁正 110年2月19日 21時49分許 同上  1公克 2300元 1.被告供述(同上偵卷第  20至21、第228頁,原審卷一第60至61頁) 2.楊仁正證述(同上偵卷第63、196頁,原審卷一第136頁) 3.通訊監察譯文  (附表二編號15) 16 黃仲淳 109年12月24日 21時37分許 臺北市○○區○○街00號1樓 0.5公克 1000元 1.被告供述(同上偵卷第  21、229頁,原審卷一第  60至61頁) 2.黃仲淳證述(同上偵卷第291、303頁,原審卷一第136頁) 3.通訊監察譯文  (附表二編號16) 17 黃仲淳 110年1月15日 20時46分許 同上  0.5公克 1000元 1.被告供述(同上偵卷第  21至22、229頁,原審卷一第60至61頁) 2.黃仲淳證述(同上偵卷第291、303頁,原審卷一第136頁) 3.通訊監察譯文  (附表二編號17) 18 黃仲淳 110年1月21日 21時17分許 同上  0.5公克 1000元 1.被告供述(同上偵卷第  22、229頁,原審卷一第  60至61頁) 2.黃仲淳證述(同上偵卷第291、304頁,原審卷一第136頁) 3.通訊監察譯文  (附表二編號18) 19 黃仲淳 110年1月24日 19時56分許 同上  0.5公克 1000元 1.被告供述(同上偵卷第  22、229頁,原審一第60  至61頁) 2.黃仲淳證述(同上偵卷第291、304頁,原審卷一第136頁) 3.通訊監察譯文  (附表二編號19) 20 黃仲淳 110年2月14日 19時30分許 同上  0.5公克 1000元 1.被告供述(同上偵卷第  22、229頁,原審卷一第  60至61頁) 2.黃仲淳證述(同上偵卷第292、304頁,原審卷一第136頁) 3.通訊監察譯文  (附表二編號20) 
附表二:通訊監察內容
編號   時     間      通訊監察內容摘要    卷 證    備 註 1 109年12月13日 14時27分55秒 蔡文程:豬仔子、怎樣  廖克盛:找一個朋友有嗎? 偵8362卷 第271頁 附表一編號1  109年12月13日 15時35分06秒 蔡文程:我在樓下 。 廖克盛:好好你上來就好。 同上偵卷 第271頁  2 109年12月17日 7時47分20秒 蔡文程:豬仔子  廖克盛:豬肉、你有嗎  蔡文程:有啦 廖克盛:等一下拿過來好了  蔡文程:豬肉考慮一下不能2杯嗎? 廖克盛:要不然給我欠 蔡文程:減5百元好嗎?就45啦 廖克盛:好、沒關係啦,過來再講好了 蔡文程:好、我馬上馬上要30分再         出去喔,我在廁所 同上偵卷 第272頁 附表一編號2  109年12月17日 9時12分57秒 蔡文程:豬肉 我在樓下 廖克盛:好 你起來   3 109年12月25日 15時24分23秒 廖克盛:寶哥  蔡文程:豬仔子安怎? 廖克盛:可以麻煩嗎?現在一個朋友 蔡文程:一個朋友 同上偵卷 第273頁 附表一編號3  109年12月25日 16時38分31秒 廖克盛:喂寶哥  蔡文程:喂豬仔  廖克盛:安怎? 蔡文程:我在樓下我在樓下 廖克盛:那你上來我跟你算算   4 110年1月4日 12時4分37秒 蔡文程:喂 廖克盛:嘿寶哥  蔡文程:嘿豬仔安怎? 廖克盛:還有一個朋友  蔡文程:兩個什麼東西  廖克盛:朋友拿一個 同上偵卷 第273頁 附表一編號4  110年1月4日 12時15分42秒 蔡文程:喂 廖克盛:嘿寶哥拍謝  蔡文程:嘿 廖克盛:我拿兩個好了 叫兩個朋友 蔡文程:兩個朋友吼 我知道 我到家再         打電話給你好不好 廖克盛:好好好    110年1月4日 14時26分13秒 廖克盛:喂 蔡文程:豬仔我在樓下  廖克盛:嘿你上來  蔡文程:厚   5 110年1月14日 9時14分33秒 蔡文程:喂 廖克盛:喂 寶哥  蔡文程:嘿 豬仔子安怎  廖克盛:2個朋友 蔡文程:2個朋友是不是?你有在家         嗎?  廖克盛:有我在家裡  蔡文程:好 我馬上拿過去喔  同上偵卷 第274頁 附表一編號5  110年1月14日 10時34分55秒 (轉語音信箱)   6 110年1月26日 17時12分50秒 廖克盛:喂 寶哥 蔡文程:豬仔子怎樣 廖克盛:要哈有沒有 蔡文程:什麼朋友 你要來找我喔 廖克盛:嘿啦 朋友 蔡文程:對啦 你要來找我 還是我         去找你  廖克盛:你來找我啦 我靠么  蔡文程:你又酒醉了  廖克盛:我在家裡 整理樓下  蔡文程:那這樣要6點多喔  廖克盛:沒關係喔 蔡文程:沒關係喔 阿你一樣?你跟我         兩個人?  廖克盛:嘿啦 2個朋友啦  蔡文程:好好好 OK OK  同上偵卷 第274頁 附表一編號6  110年1月26日 18時39分50秒 廖克盛:喂喂喂  蔡文程:我在樓下  廖克盛:厚厚 好謝謝   7 110年2月9日 17時9分55秒 蔡文程:喂 廖克盛:喂 寶哥  蔡文程:嘿 豬仔子  廖克盛:乾無銀 1個朋友 蔡文程:好啊 1個朋友阿 現在5點         差不 6、7點可以嗎? 廖克盛:沒關係 沒關係啦  同上偵卷 第275頁 附表一編號7  110年2月9日 19時26分4秒 廖克盛:喂 蔡文程:喂 豬仔  廖克盛:是 蔡文程:我在樓下  廖克盛:好好   8 110年2月17日 17時36分31秒 蔡文程:嘿 豬仔子阿那  廖克盛:就拍謝 敢無吟(有沒有) 蔡文程:差不多要10點以後喔 廖克盛:10點喔 哇好啦好啦 6點以         後? 蔡文程:7點30分之前 廖克盛:好啦 拿一個朋友啦 同上偵卷 第275頁 附表一編號8  110年2月17日 19時18分2秒 蔡文程:喂豬仔子我在樓下  廖克盛:好 上來   9 110年1月11日 11時26分12秒 蔡文程:安怎? 楊仁正:那邊有沒有? 蔡文程:有阿 你在哪裡? 楊仁正:阿多少錢?多少錢? 蔡文程:一樣2張阿 楊仁正:吼 拜託ㄟ 你嘛 拜託勒 蔡文程:沒有 你去問你去 問看2斤         (張)半現在拿的到不到空 楊仁正:什麼 蔡文程:你看你2斤(張)半 你拿的         到不到 跟你說你不相信 楊仁正:阿你這樣 同學你 這樣不好 蔡文程:你不要這樣真的 楊仁正:你看我辛苦這樣 我開店開         到辛苦這樣你開這個價錢         便宜一下 便宜一下 蔡文程:我不會騙你 楊仁正:便宜一下 便宜一下 蔡文程:賣阿内 賣阿内 真的啦 楊仁正:你這樣我也不好那個 蔡文程:去 你也不要 楊仁正:咿喔咿喔咿喔 蔡文程:不要 不要 0K 0K 0K 掰掰 同上偵卷 第276頁 附表一編號9  110年1月11日 11時30分6秒 蔡文程:喂 楊仁正:喂 好啦好啦 幫我送一下          好啦 蔡文程:你在哪一邊? 楊仁正:家裡啦 蔡文程:家裡到你家樓下  楊仁正:沒有啦 賣藥的這裡  蔡文程:好啦好啦我了解   10 110年1月21日 20時15分5秒 蔡文程:喂 楊仁正:喂 阿現在有空沒? 蔡文程:我現在要回去了 我跟你說         我女兒在家裡你是聽不懂喔 楊仁正:我一半就好 蔡文程:好 那我拿去給你 你在哪          裡? 楊仁正:我在家裡 蔡文程:那我到打電話給你  楊仁正:好 同上偵卷 第277頁 附表一編號 10  110年1月21日 20時30分5秒 蔡文程:喂 楊仁正:喂 阿你到了沒? 蔡文程:我我剛到家而已 到差不多         10分鐘以内  楊仁正:好啦 在機車店啦  蔡文程:好啦 好啦 OK OK   11 110年2月4日 18時34分40秒 楊仁正:喂 蔡文程:喂 嘿安納  楊仁正:半ㄟ阿 蔡文程:你在你在 歐待賣店  楊仁正:樓下喔 蔡文程:好啊 我差不多10分鐘 同上偵卷 第278頁 附表一編號 11 12 110年2月11日 18時47分56秒 楊仁正:喂 蔡文程:喂 怎樣有沒有聽到  楊仁正:有啦  蔡文程:安那  楊仁正:1個啦 蔡文程:我現在人沒在那裏ㄟ 楊仁正:不然你人在哪裡? 蔡文程:我人現在在老家這邊吃年夜         飯阿  楊仁正:吃完你再打給我  蔡文程:好啊 同上偵卷 第278頁 附表一編號 12  110年2月11日 19時36分43秒 蔡文程:阿你在樓下還3樓?  楊仁正:樓下喔 蔡文程:好 那我馬上過去喔  楊仁正:好   13 110年2月14日 19時44分22秒 蔡文程:喂 楊仁正:喂 半ㄟ半ㄟ 蔡文程:你在樓下喔  楊仁正:嘿啊 蔡文程:我等下拿過去 同上偵卷 第279頁 附表一編號 13 14 110年2月18日 0時45分54秒 楊仁正:喂 半ㄟ 蔡文程:我我厝裡沒有 要明天出去          才有 他晚上沒有要出來 我         們就等 現在沒有  楊仁正:好啊  蔡文程:明天早上阿 同上偵卷 第279頁 附表一編號 14  110年2月18日 9時58分53秒 蔡文程:喂 楊仁正:半ㄟ啦 蔡文程:10點10點好不好 10點半啦  楊仁正:半小時喔 喔好啊  蔡文程:阿你在樓上還樓下? 楊仁正:樓下  蔡文程:好啦好啦   15 110年2月19日 20時17分18秒 楊仁正:嘿 蔡文程:我都沒有唬爛你喔!金的要 就         處理 不要就不要 楊仁正:好啊 蔡文程:你知道嗎 23啦 我不會騙你         啦 23要才拿 不要就不要拿         沒關係 真的 我們朋友好好         做就好 23 我沒 有騙你  楊仁正:好啦 好啦 同上偵卷 第279頁 附表一編號 15  110年2月19日 21時44分52秒 楊仁正:喂 蔡文程:喂 同學喔? 楊仁正:嘿 蔡文程:現在過去喔  楊仁正:好啊 蔡文程:樓上還樓下  楊仁正:樓下 蔡文程:樓下我馬上過去  楊仁正:好啦    16 110年12月24日 21時12分29秒 蔡文程:喂 黃仲淳:阿寶喔  蔡文程:嘿阿納  黃仲淳:在睡覺喔? 蔡文程:安怎? 黃仲淳:我過去你那邊跟你拿半個好         不好?  蔡文程:阿現金喔?現金喔? 黃仲淳:蛤? 蔡文程:現金喔? 黃仲淳:沒有啦 整天啦  蔡文程:蛤 幹你娘ㄟ 黃仲淳:我在多貼一點給你  蔡文程:阿不用不用 你多久會到? 黃仲淳:25分就到了喔  蔡文程:你是藍色那台喔? 黃仲淳:蛤? 蔡文程:人家要替你來喔? 黃仲淳:什麼什麼來  蔡文程:人家要請你來喔  黃仲淳:我現在騎機車過去  蔡文程:喔好啦好啦 同上偵卷 第280頁 附表一編號 16 17 110年1月15日 20時26分26秒 蔡文程:喂 黃仲淳:喂阿寶 我恐ㄎㄧㄤ 我現在         過去 我現金的 一樣 蛤 蔡文程:**^$# 黃仲淳:你你你 我就不再打了啦 我         找不到公用電話 你差不多         20多分鐘下來  蔡文程:好  黃仲淳:厚厚 同上偵卷 第280頁 附表一編號 17 18 110年1月21日 19時10分38秒 蔡文程:喂  黃仲淳:寶喔! 蔡文程:誰 黃仲淳:我孔ㄎㄧㄤ  蔡文程:嘿阿納 黃仲淳:我過去跟你拿半個  蔡文程:好我跟你說我現在人不在家 黃仲淳:蛤? 蔡文程:人不在家  黃仲淳:你在家喔  蔡文程:我人不在家啦  黃仲淳:阿幾點會回去? 蔡文程:要到9點吧9點多  黃仲淳:9點多  蔡文程:嘿對 同上偵卷第280至281頁 附表一編號 18  110年1月21日 20時52分8秒 黃仲淳:我現在過去吼  蔡文程:多久到  黃仲淳:蛤? 蔡文程:多久到  黃仲淳:蛤? 蔡文程:好啦 你到了打電話給我  黃仲淳:我沒帶電話啦 你現在開始         算25分鐘下來就對了    19 110年1月24日 19時27分11秒 蔡文程:喂 黃仲淳:喂 我剛洗衣服 等一下洗好         出發 差不多20多分到你樓         下打給你 主要剛剛跟你說         有幾粒順便帶給我  蔡文程:什麼 黃仲淳:藍色小藥丸 蔡文程:幹您娘 跟你說那樣了 同上偵卷 第281頁 附表一編號 19  110年1月24日 19時53分49秒 蔡文程:喂 黃仲淳:喂 阿寶我要到了  蔡文程:幹 電話不要一直講  黃仲淳:阿我跟你說我快到了  蔡文程:好啦 好啦   20 110年2月14日 18時52分47秒 蔡文程:喂 黃仲淳:喂 阿寶我坐火車來你那邊  蔡文程:你 我現在人 靠么 你多久 啊 黃仲淳:我沒有要借錢拿一罐酒跟藍          球藍球  蔡文程:我知道啦 但藍球我沒有啦  黃仲淳:今天不就有了 那酒就好  蔡文程:我問你借多少 黃仲淳:沒去了拉 皓呆昨天就沒去了         後來頭豬就站在那邊看 蔡文程:現在幾點 黃仲淳:10點 快7點了 蔡文程:8點 8點好了 黃仲淳:我不知道 火車幾點 蔡文程:那8點以後 黃仲淳:8點以後就不用了你人不在喔 蔡文程:對阿  黃仲淳:不用不用 同上偵卷 第281頁 附表一編號 20 
附表三
編號  犯罪事實  本院判決      1 附表一編號1 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年叁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附表一編號2 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附表一編號3 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年叁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附表一編號4 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附表一編號5 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附表一編號6 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附表一編號7 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年叁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附表一編號8 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年叁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附表一編號9 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年叁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附表一編號10 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附表一編號11 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附表一編號12 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年叁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附表一編號13 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附表一編號14 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附表一編號15 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年叁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叁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附表一編號16 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附表一編號17 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附表一編號18 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附表一編號19 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附表一編號20 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四、扣案物
編號       名         稱   數  量           備           註 1 華為廠牌藍色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之SIM卡) 1支 無 2 白色透明結晶 (含包裝袋7只) 7袋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 5.3050公克,驗餘淨重5.3048公克) 3 分裝袋 2袋 (共29只) 無 4 電子磅秤 2台 無 5 吸食器 1組 無 6 玻璃球 1個 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570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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