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02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何昊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4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何昊軍(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第53條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是須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當以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前提。但於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揭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凡在該日期之前所犯之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29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2罪、附表二各編號所示 3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合先敘明。
㈡惟按繼續犯其犯罪行為之一部分,雖在前案裁判確定前,但其繼續行為終了之日,在前案裁判確定後者,即非裁判確定前所犯之罪,則此繼續犯所宣告之罪之刑,不得與前案所宣告之刑,併合處罰,而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168號、85年度台非字第11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受刑人如附表一編號2所犯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寄藏具有殺傷力之子彈罪,為繼續犯,其犯罪行為時係自96年間某日受他人委託代為保管而寄藏制式子彈起,至106年9月29日為警持搜索票查獲之日止,應以查獲日即「106年9月29日」為犯罪行為終了之日,已在首先判刑確定日即附表一編號1「判決確定日」欄所示之「100年3月28日」之後,與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要件不符,自不得與附表一編號1合併定應執行之刑。
㈢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各罪,形式上固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惟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罪應可與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倘駁回附表一部分之聲請,而逕以附表二所示各罪合併定其執行刑,除與受刑人定刑聲請切結書之意旨尚有未合,此一經本院定應執行刑確定判決各罪之組合,又生一定效力(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305號判決意旨參照),對於受刑人是否最為有利、是否違背數罪併罰應有利於受刑人之基本精神等,亦非無疑,應由受刑人綜合考量其利益後重新擇定,再行聲請。綜上,檢察官聲請各就附表一、二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 號 1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99年7月25日 96年間某日至106 年9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9086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012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0年度簡字第1111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26號 判 決日 期 100年3月3日 108年4月23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0年度簡字第1111號 108 年度台上字第224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0年3月28日 108年7月10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是 備 註 新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484號(已執畢)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11012號 附表二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9月29日8時許 106年5月25日下午3時許 106年9月25日至同年9月29日間之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9075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9841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012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6年度審簡字第2136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142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26號 判 決日 期 106年12月26日 107年2月9日 108年4月23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審簡字第2136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142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24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年1月16日 107年3月19日 108年7月10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是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4045號(附表二編號1至2經新北地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013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已執畢) 新北地檢110年度觀執更字第3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