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2 分鐘讀完全文 3,96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146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張惠立鄭昱仁廖怡貞

抗告人
即受刑人
魏梓安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72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魏梓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併合處罰之要件相符,審酌受刑人所犯罪數、罪名、犯罪類型、手段、動機、目的之異同,及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高低狀況,整體之非難評價,並參酌受刑人之書面意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6月。

二、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其中編號6、17係在民國95年7月1日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修正施行前所為,經比較新舊法,本件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爰請考量受刑人服刑期間父親過世,母親已有失智現象,從輕定其應執行刑。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即應為新舊法之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本件受刑人於附表編號6、17所示行為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已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第51條第5款規定將宣告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刑期之最高限制由「有期徒刑20年」,提高為「有期徒刑30年」,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修正前之規定對受刑人較為有利,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先後確定在案,並由受刑人向檢察官為定刑之聲請,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6、17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係在95年7月1日新法施行前,依上開說明,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時,自應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即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原審未察,漏未比較新舊法,逕依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容有未合。受刑人抗告意旨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為兼顧受刑人審級利益,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原法院更為適當之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魏梓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鄭昱仁

法 官 廖怡貞

書記官 劉芷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罪  名 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案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確定判決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易科罰金  備  註 1 共同詐欺取財 ①有期徒刑7月   (共2罪) ②有期徒刑8月   (共2罪) ③有期徒刑9月 ④有期徒刑10月 ⑤有期徒刑1年   (共2罪) ⑥有期徒刑1年2月 ⑦有期徒刑1年4月 ⑧有期徒刑1年6月 97年12月10日至98年7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98年度偵緝字第2812號、99年度偵字第1926、2958、18221、18222、18223、18224、18617、22052號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金上訴字第40號 104年11月26日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金上訴字第40號 104年11月26日  否 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金上訴字第4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 2 共同洗錢 有期徒刑10月 98年5月7日至98年10月19日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59號 105年2月24日  否  3 共同詐欺取財 ①有期徒刑月4月   (共18罪) ②有期徒刑5月   (共2罪) ③有期徒刑6月   (共4罪) 98年4月30日至98年7月16日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金上訴字第40號 104年11月26日  是 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金上訴字第4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4 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 有期徒刑5月 98年5月間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59號 105年2月24日  是  5 行使偽造私文書 有期徒刑5月  95年8月27日前某日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緝字第1611號,移送併辦案號:103年度偵緝字第160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693號 104年7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693號 104年12月1日  是  6 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 有期徒刑1年4月 93年8月30日至94年4月間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2425、1242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606號 104年8月26日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63號 104年12月30日  否  7 行使偽造私文書 有期徒刑2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 96年2月上旬某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2625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929號 105年3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929號 105年4月23日  是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簡字第929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8 行使偽造私文書 有期徒刑3月 96年5月22日       是  9 行使偽造私文書 有期徒刑4月 96年6月1日至96年6月28日       是  10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有期徒刑6月 102年11月5日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37號、105年度偵字第1984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358號 106年8月31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358號 106年9月25日  是  11 偽造有價證券 有期徒刑3年8月 95年7月24日前某日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緝字第161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436號 106年11月7日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569號 107年7月10日  否  12 行使偽造私文書 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 95年7、8月間       是  13 恐嚇危害安全 有期徒刑3月 102年11月22日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0877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8年度上易字第1584號 109年3月18日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584號 109年3月18日  是  14 共同行使特種文書 有期徒刑5月 103 年12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325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762號 108年8月21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762號 108年8月21日  是 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92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15 行使偽造私文書 有期徒刑5月 103年4月間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256號 109年8月6日  是  16 偽造私文書 有期徒刑4月 不詳時間       是  17 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 有期徒刑7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又15日 94年11月14日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緝字第606號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441號 108年12月31日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374號 109年12月31日  是 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上訴字第441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18 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 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日 95年8月21日       是  19 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 有期徒刑4月 96年4月25日       是  20 行使偽造私文書 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日 95年10月12日       是  21 行使偽造私文書 有期徒刑1年3月 103年1月至5月間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1437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78號 110年8月2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78號 100年9月24日  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468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