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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35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孫惠琳王惟琪連雅婷

抗告人
即受刑人
陳彥廷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彥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聲請書附表,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檢附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件),並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彥廷所犯如原裁定附表所示各罪,經該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該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本件業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附卷可稽,聲請人以原審法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即原裁定附表編號、),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侵害法益、罪質、犯罪時間間隔、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及受刑人表示對於如何定刑並無意見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三、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所犯數罪多屬同一性質之罪,且犯罪時間密接,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請給予抗告人公正公平之裁定,讓抗告人有再次悔過向上,改過自新的機會,現抗告人將年近半百,請給予抗告人重新量刑,最有利於抗告人之裁定,俾使抗告人早日重返社會,重新作人。又抗告人尚有108年度執更丙字第51號,沒有合併,請准許一併執行云云。

四、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 ,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 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違背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情形,即不得任意指其為違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653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五、經查:

㈠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下稱「受刑人」)陳彥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經確定在案,各罪行為時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期前,並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下稱基隆地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嗣原審依檢察官聲請,以附表所示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為基礎,於各刑中之最長期(7年8月)以上,各刑合併刑期(11年9月)以下,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並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外部性界限,亦無濫用裁量權等情形。

㈡受刑人雖執前詞提起抗告,惟查:原審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係於各罪宣告刑中最長(即有期徒刑7年8月)以上及合併刑期(即有期徒刑11年9月)以下之範圍內,且未逾越基隆地院111年度聲字第935號裁定就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0月(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前經基隆地院107年度基簡字第147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月確定),與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合計之刑期有期徒刑10年6月,即原裁定應執行刑並未違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界限,且符合量刑裁量之內部性界限,自難認原審本件裁量權之行使,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原審亦於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犯罪類型、侵害法益、罪質、犯罪時間間隔、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及受刑人表示對於如何定刑並無意見(見原審卷第99頁)等一切情狀後,給予受刑人適度刑罰折扣;本院復考量附表編號5、7、8、9至10、11、12所示之罪分別為竊盜罪、幫助詐欺取財罪、偽造文書罪、妨害自由罪、恐嚇得利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除犯罪類型均互異外,亦與附表編號1至4、6所示之罪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截然有別等情,並適用「限制加重原則」之量刑原理,核原審所酌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並無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及逸脫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等情形,是抗告意旨並非可取。至108年執更丙字第51號執行案件,係執行基隆地院107年度聲字第1228號裁定就他罪所定應執行刑,與聲請書附表及本件附表所示之罪無涉(參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卷第51頁),受刑人請求一併執行,容有誤會,併此敘明。綜上,受刑人所提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陳彥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連雅婷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07/06/23 107/02/13 107/07/18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07毒偵1410號 基隆地檢107毒偵字第457號等 基隆地檢107毒偵字第457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07年度基簡字第1195號 107年度基簡字第1475號 107年度基簡字第1475號  判決日期 107/08/30 107/10/24 107/10/24 確 定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07年度基簡字第1195號 107年度基簡字第1475號 107年度基簡字第147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11/21 108/01/16 108/01/1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空白 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前經基隆地院107年度基簡字第147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月確定    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前經基隆地院110年度聲字第93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0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7/05/31 107/06/12 107/01/24為警採尿前之24小時內某時點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07毒偵1259號 基隆地檢107偵3616號 士林地檢107毒偵383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07年度易字第379號 108年度簡上字第57號 108年度簡上字第39號  判決日期 107/10/22 108/05/01 108/05/28 確 定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07年度易字第379號 108年度簡上字第57號 108年度簡上字第3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01/29 108/05/01 108/05/2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前經基隆地院110年度聲字第93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0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偽造文書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7/01/10 107/06/22 107/02/24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07偵4636號 桃園地檢108偵13071號等 基隆地檢108偵3440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237號 109年度簡字第90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376號  判決日期 108/09/11 109/06/11 109/09/22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237號 109年度簡字第90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37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10/07 109/07/15 109/10/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前經基隆地院110年度聲字第93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0月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妨害自由 恐嚇得利(聲請書附表應予更正)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年 8月 犯 罪 日 期  106/11/24 107/03/27 107/02/03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07偵4272號等 基隆地檢107偵4272號等 基隆地檢107偵4864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13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13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443號  判決日期 110/08/20 110/08/20 110/05/18 確 定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13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13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601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09/22 110/09/22 110/11/1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前經基隆地院110年度聲字第93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0月  空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350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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