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88號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陳彥廷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裁定(110年度聲字第93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陳彥廷(下稱抗告人)因犯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業經法院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經審核相關事證,認符合刑法第53條定執行刑之要件,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犯附表所示各罪之責任,暨受刑人已自行衡量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易刑處分之利益,以換取刑期之優惠等因素,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雖未逾越外部界限或內部界限,然抗告人所犯多屬同一性質之罪,手法時間接近,責任非難重複甚高,並有學者主張累進遞減之原則上,法院裁量時應考量上情,定應執行刑較符合公平比例原則,而抗告人尚有108年執更丙字第51號,判決確定日為108年1月2日之另案執行中,且家中尚有七十好幾之雙親臥病在床,本人亦是家中經濟來源,請考量上情,將本案與前開執行案件合併定刑,重新裁定等語。
三、經查:
㈠法規說明: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為一種特別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是個案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情形,即不得任意指其為違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要旨參照)。
㈡本院判斷:
⒈查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1號所示之罪,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在案(其中原審附表編號2至3、8至1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附表編號2至3「備註」欄及附表編號6「犯罪日期」欄部分,均應更正如本院附表所示),原審依檢察官據抗告人之請求聲請,就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審核後認為聲請正當而准許,並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係在附表各宣告刑之最長期(8月)以上,合併刑期(4年1月)以下,顯已就宣告刑總和減去有期徒刑1年3月,並無違背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又附表編號1至10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既經與其他編號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諭知。且觀之: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基簡字第147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已就宣告刑總和(5月)減去1月,上開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所定應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1、4至1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即3年8月),合計總和有期徒刑4年,然原審僅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實已再減去有期徒刑1年2月,亦無違反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是抗告意旨質疑原裁定所量定之應執行刑過重已無理由。
⒉本院審酌卷存事證及抗告人所犯數罪次數、各罪之侵害法益、個別罪質內容、各罪犯罪情節、對其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等一切情狀,原審裁定僅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實已就原宣告刑總和相當程度之減低,難認有何過苛過重之情事,亦無違反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界限。又抗告人所陳其他犯罪時間之執行案件及家中狀況等情,核屬原裁定聲請人之權限及原確定案件實體審酌事項,非本件抗告案件應予審酌者。抗告人執前詞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綜上,本件足認原審業經審酌抗告人所犯該等數罪所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權衡審酌抗告人之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既未逾越法律之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自屬法院裁量權限適法且正當之行使。抗告意旨徒憑己見,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陳彥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受刑人陳彥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受刑人陳彥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受刑人陳彥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07.06.23 107.02.13 107.07.18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1410號 基隆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457、1643號 基隆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457、164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07年度基簡字第1195號 107年度基簡字第1475號 107年度基簡字第1475號 判 決 日 期 107.08.30 107.10.24 107.10.24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07年度基簡字第1195號 107年度基簡字第1475號 107年度基簡字第1475號 確 定 日 期 107.11.21 108.01.16 108.01.1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基隆地檢108年度 執字第739號 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32號(編號2至3曾經基隆地院以107年度基簡字第147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7.05.31 107.06.12 107年1月24日13時14分為警採尿前之24小時內某時點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1259號 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616號 士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38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07年度易字第379號 108年度簡上字第57號 108年度簡上字第39號 判 決 日 期 107.10.22 108.05.01 108.05.28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07年度易字第379號 108年度簡上字第57號 108年度簡上字第39號 確 定 日 期 108.01.29 108.05.01 108.05.2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基隆地檢108年度 執字第855號 基隆地檢108年度 執字第1901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 執字第3385號(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助字第509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偽造文書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7.01.10 107.06.22 107.02.24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636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2024號 基隆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44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237號 109年度簡字第90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376號 判 決 日 期 108.09.11 109.06.11 109.09.22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237號 109年度簡字第90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376號 確 定 日 期 108.10.07 109.07.15 109.10.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基隆地檢108年度 執字第3323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 執字第11644號(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449號) 基隆地檢109年度 執字第2873號 編 號 10 11 罪 名 妨害自由 恐嚇取財得利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6.11.24 107.03.27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272、4978號 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272、497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13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13號 判 決 日 期 110.08.20 110.08.20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13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13號 確 定 日 期 110.09.22 110.09.2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備 註 基隆地檢110年度 執字第1448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 執字第144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