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01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詩林
現於台北榮民總醫院員山分院執行監護處分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3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詩林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詩林因公共危險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因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混合之情形時,應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229號判決意旨參照);惟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可參。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9(原聲請書附表之「編號」欄誤植為1至4、9至13,應予更正;另編號1至4「備註」欄之「宜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074號」之記載更正為「宜蘭地檢108年度執緝字第472號」)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108年7月8日)前所犯,而本院確為本件之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憑。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5至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而符合修正後刑法第50條但書規定之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形,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111年2月24日親簽之「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5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1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故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
㈡又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共4罪),前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28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業確定在案,故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定其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判決所為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所拘束。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雖均係經法院判處6月以下之有期徒刑,而合於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得易科罰金之規定,惟因本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附表編號5至9所示之罪係屬不得易科罰金者,則上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自亦不得易科罰金,而無須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均係犯竊盜罪、附表編號5至9所示之罪,均係犯公共危險罪;其所犯竊盜罪及公共危險罪部分,時間各自集中於108年4月1日至2日間及108年6月8日至9日間,且竊盜罪及公共危險罪各自所侵害法益種類相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是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程度、各罪之關聯性、犯罪次數、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暨前述各罪定應執行之外部界限(附表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1年10月以上,附表各刑合併計算之刑期為有期徒刑5年2月),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加計其餘各刑合併計算之刑期為4年9月)等應遵守之內部界限,復參以受刑人之意見(卷附本院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調查表參照;見本院卷第103頁)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 法 官 劉嶽承
附表:受刑人陳詩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以下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簡稱「宜蘭地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稱「宜蘭地院」)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4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8年4月1日17時12分許 108年4月2日6時47分許 108年4月2日8時8分許 108年4月2日13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宜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981號 宜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981號 宜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981號 宜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98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案號 108年度易字第287號 108年度易字第287號 108年度易字第287號 108年度易字第287號 判決日期 108/06/10 108/06/10 108/06/10 108/06/10 確定 判決 法院 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案號 108年度易字第287號 108年度易字第287號 108年度易字第287號 108年度易字第28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07/08 108/07/08 108/07/08 108/07/0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 備註 宜蘭地檢108年度執緝字第472號 宜蘭地檢108年度執緝字第472號 宜蘭地檢108年度執緝字第472號 宜蘭地檢108年度執緝字第472號 編號1至4經判決定刑為有期徒刑7月。 編號 5 6 7 8 罪名 公共危險 公共危險 公共危險 公共危險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8年6月8日5時5分許 108年6月8日18時15分許 108年6月8日23時25分許 108年6月9日4時49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宜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244號 宜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244號 宜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244號 宜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24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162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162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162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162號 判決日期 110/11/30 110/11/30 110/11/30 110/11/30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162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162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162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16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01/13 111/01/13 111/01/13 111/01/1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否 備註 宜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26號 宜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26號 宜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26號 宜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26號 編號 9 罪名 放火燒毀建物及住宅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罪日期 108年6月8日20時17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宜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24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162號 判決日期 110/11/30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16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01/1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宜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2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