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73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柯威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柯威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前段(聲請意旨漏未記載,應予補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並請依法定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再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229號判決意旨參照);惟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上開規定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5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於附表所示犯罪時間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均不得易科罰金),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民國106年10月3日)之前,而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上開犯罪乃於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檢察官基此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再查,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9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是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定其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裁定所為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所拘束,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之總和上限、各刑中之最長期,且審酌受刑人犯罪之情節、侵害法益、行為次數等情狀,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復參以受刑人之意見(卷附本院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調查表參照;見本院卷第95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㈡至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9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且前於106年11月29日即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10月25日重行核准假釋,再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611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而於108年1月2日假釋出監並交付保護管束,迄109年10月3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所餘刑期視為已執行完畢,上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假釋付保護管束裁定、執行指揮書等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3、84至86、98、100頁)。惟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既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揆諸前揭說明,本院仍應就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僅生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柯威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以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簡稱「士林地檢」;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簡稱「新北地檢」)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4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5年3月10日至105年4月19日 105年4月14日至105年4月15日 105年3月31日至105年4月12日 105年4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8542號 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2434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4119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05年度偵字第22903、33486號、106年度度偵字第21139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06年度偵字第25049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220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240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426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3291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831號 判決日期 106/07/06 106/07/25 108/01/17 110/11/30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3287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1741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3291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83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6/10/03 107/05/10 108/02/12 111/01/1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否 備 註 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9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以新北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3223號執行,而前於106年11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10月25日重行核准假釋,再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611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而於108年1月2日假釋出監並交付保護管束,迄109年10月3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所餘刑期視為已執行完畢。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6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