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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更一字第1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邱滋杉黃翰義邱瓊瑩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宗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9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宗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宗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部分,附表編號3至6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13罪,前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2至5、7至10雖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受刑人業已就該13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其親筆簽名並按指印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參(本院聲字卷第9頁,本院聲更一卷第23頁),是認檢察官之聲請為適當,應予准許。

(二)茲審酌附表數罪分別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轉讓禁藥罪;編號1及2、3至5、7至10、11至13前經法院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1年4月、1年9月、8年3月;附表數罪之犯罪型態、情節及侵害法益部分相同、部分不同,暨受刑人所犯數罪反映之人格特性、於合併處罰時責任非難之程度、實現刑罰經濟之功能、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以及受刑人請求從輕量刑之意見(本院卷第24頁),爰就附表數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邱瓊瑩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下稱新北地檢)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5年10月28日 105年10月1日 106年3月4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6233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9654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3967、4257、4381、4594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195號 106年度審簡字第643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499號  判決 日期 106年5月24日 106年6月14日 106年11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195號 106年度審簡字第643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499號  確定 日期 106年6月19日 106年7月4日 106年12月12日     備註  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0500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2107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63號   編號1至2部分,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0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新北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395號)。  編號3至5部分,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49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6年4月2日 106年4月11日 106年5月12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3967、4257、4381、4594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3967、4257、4381、4594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3967、4257、4381、4594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499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499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499號  判決 日期 106年11月20日 106年11月20日 106年11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499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499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499號  確定 日期 106年12月12日 106年12月12日 106年12月12日   備註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63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64號 
編號          7         8         9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5年10月18日 105年12月30日 106年1月6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696、869、2401、3201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696、869、2401、3201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696、869、2401、3201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審簡字第1690號 106年度審簡字第1690號 106年度審簡字第1690號  判決 日期 106年12月4日 106年12月4日 106年12月4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審簡字第1690號 106年度審簡字第1690號 106年度審簡字第1690號  確定 日期 106年12月30日 106年12月30日 106年12月30日   備註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174號     編號7至10部分,經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169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號          10         11 1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7年3月 有期徒刑7年4月 犯罪日期  106年3月28日 106年1月25日 106年2月16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696、869、2401、3201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8818、28819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8818、28819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6年度審簡字第1690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118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118號  判決 日期 106年12月4日 110年5月20日 110年5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6年度審簡字第1690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6109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6109號  確定 日期 106年12月30日 110年12月15日 110年12月15日   備註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174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79號     編號11至13部分,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3月。  
編號          13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藥事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6年4月11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8819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118號    判決 日期 110年5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6109號    確定 日期 110年12月15日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79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更一字第19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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