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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98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張惠立戴嘉清楊仲農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錫山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9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錫山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錫山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條第1項前段及第53條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時,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定其應執行刑,以最重之宣告刑為下限,以各宣告刑之總和為上限,併有一絕對限制上限之規定,其理由蘊含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再酌定應執行刑時,係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數罪之總檢視,自應權衡行為人之責任與上開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俾對於行為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在行為人責任方面,包括行為人犯罪時及犯罪後態度所反應之人格特性、罪數、罪質、犯罪期間、各罪之具體情節、各罪所侵害法益之不可回復性,以及各罪間之關聯性,包括行為在時間及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之獨立程度、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數罪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或加乘效應等項;在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方面,包括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採多數犯罪責任遞減之概念)、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以及恤刑(但非過度刑罰優惠)等刑事政策,並留意個別犯罪量刑已斟酌事項不宜重複評價之原則,予以充分而不過度之綜合評價。

三、經查:受刑人林錫山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已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2至11所示之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前,本院則為各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上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爰綜合考量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及數罪間之關係、各該數罪之罪質、所侵害法益之異同,非難程度、所犯數罪之時間、空間密接程度、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附表編號1至10所示案件先前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加計附表編號11所示案件判處有期徒刑4年8月之總刑度以下),權衡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並參酌受刑人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本院訊問時所表示之意見,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楊仲農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年8月 有期徒刑4年8月 有期徒刑4年8月 犯罪日期  101年1月16日後一星期內某日 000年0月下旬某日 102年1月4日後一星期內某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944號、第8989號  臺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944號、第8989號 臺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944號、第898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6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9號 106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9號 106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9號  判決日期 107年3月29日 107年3月29日 107年3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2483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2483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2483號  確定日期 108年7月11日 108年7月11日 108年7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1至10前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6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 編號1至10前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6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 編號1至10前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6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 
編號  4 5 6 罪名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年8月 有期徒刑4年8月 有期徒刑5年 犯罪日期  102年5月29日後一星期內某日 103年5月21日後一星期內某日 104年1月8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944號、第8989號  臺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944號、第8989號 臺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944號、第898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6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9號 106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9號 106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9號  判決日期 107年3月29日 107年3月29日 107年3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2483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2483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2483號  確定日期 108年7月11日 108年7月11日 108年7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1至10前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6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 編號1至10前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6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 編號1至10前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6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 
編號  7 8 9 罪名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4年8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04年9月11日 000年0月間至000年0月間 102年1月10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944號、第8989號  臺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944號、第8989號 臺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944號、第898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6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9號 106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9號 106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9號  判決日期 107年3月29日 107年3月29日 107年3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2483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2483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2483號  確定日期 108年7月11日 108年7月11日 108年7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1至10前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6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 編號1至10前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6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 編號1至10前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6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 
編號  10 11 罪名  洗錢防制法 貪污治罪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4年8月 犯罪日期  103年2月13日 103年2月11日後某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944號、第8989號  臺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944號、第898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6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9號 108年度上更一字第51號  判決日期 107年3月29日 112年4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2483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2820號  確定日期 108年7月11日 112年8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編號1至10前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6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986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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