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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7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曾淑華李殷君陳文貴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智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智捷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智捷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各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茲據檢察官依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正當,應依法定應執行之刑。

三、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係證券交易法第175條第1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渠等罪質、侵害法益、犯罪情節,犯罪時間集中分布在民國103年6月間至105年6月20日止;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所反映人格特質之差異,所犯上開2罪之犯罪類型,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重複非難程度低,與上開數罪所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及上開數罪對法益之侵害並無應予特別加重之必要,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參以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略以:受刑人所犯二罪犯罪類型雷同,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高;且受刑人入監執行後,深切反省,當時誤觸法律,傷害許多社會大眾的財務損失、家庭失和,其發誓未來認真工作,不再做違法之事;其執行期間,服從管教,沒有任何違規或扣分紀錄,反而主動協助各科活動獲取獎狀,透過監內教化,未來回歸社會將從善如流;入監後,家中充滿低氣壓,目前家中有二名子女,均由妻子悉心照顧,母親先前因肝臟發炎住院治療且患有類風濕性關節炎,父親則因椎間盤突出須由家人照顧,其希望能儘快回家盡為人子、丈夫、父之責任;綜上,懇請鈞院考量上情,暨其犯後坦承犯行,誠心彌補被害人,酌定更低之應執行刑等語等一切情狀,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所受有期徒刑6月部分,形式上雖已執行完畢,然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依上揭說明,仍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該有期徒刑6月部分,則屬於就所定應執行刑執行時應為如何折抵之問題,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書記官 俞妙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以下空白) 罪            名  證券交易法第175條第1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 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6月間至105年6月20日止 103年6月間至105年6月20日止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0915號等 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0915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6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6號 109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5號   判決日期 107年5月30日 110年4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6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6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524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7年5月30日 110年9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他字第2475號(已執畢)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501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670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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