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186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智傑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817號,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054號、111年度偵字第1431
7號、111年度偵字第2783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院審理範圍:
㈠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而其立法理由指出:「為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容許上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其未表明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則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圍。如為數罪併罰之案件,亦得僅針對各罪之刑、沒收、保安處分或對併罰所定之應執行刑、沒收、保安處分,提起上訴,其效力不及於原審所認定之各犯罪事實,此部分犯罪事實不在上訴審審查範圍」。是科刑事項已可不隨同其犯罪事實而單獨成為上訴之標的,且上訴人明示僅就科刑事項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即不再就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審查,而應以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作為論認原審量刑妥適與否的判斷基礎。
㈡上訴人即被告楊智傑提起上訴,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先陳稱:伊僅就量刑及原判決附表二編號二、三之沒收提起上訴(本院卷第134至135、292頁),後又於本院審理時改稱:對於原判決附表二編號二、三之沒收不爭執(本院卷第299頁),依前述說明,本院審判範圍係以原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基礎,審查原審判決此部分之量刑及裁量審酌事項是否妥適,至於原審判決其他部分,則非本院審查範圍。
二、本案據以審查量刑妥適與否之原審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所犯罪名:
㈠犯罪事實:楊智傑於民國110年8月間起,因求職而加入暱稱「金鋼狼」、「雷洛」所組成之以實施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集團(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嫌,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金訴字第709號為有罪判決),由楊智傑擔任持人頭帳戶提款卡至自動櫃員機提領款項之工作,竟共同基於洗錢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內之不詳成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對附表所示之人以附表所示之方式施以詐術,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所指定如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再由「金鋼狼」、「雷洛」指示楊智傑前往提款,嗣楊智傑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提領附表所示之詐騙所得贓款,並將所提領贓款交予「金鋼狼」、「雷洛」指定之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此獲取每日新臺幣(下同) 5,000元之報酬,並藉此製造金流斷點,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㈡所犯罪名: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被告所犯加重詐欺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罪嫌,應論以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㈢刑之減輕事由:被告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已自白所為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罪,本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然該罪名與其所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成立想像競合犯,而論以較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則洗錢罪之減刑事由,僅於量刑時加以衡酌已足(參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第4408號判決意旨)。
三、駁回上訴之理由:
㈠按量刑之輕重,係屬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一切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如無偏執一端,致明顯輕重失衡情形,不得遽指為不當或違法(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696號判例、99年度台上字第18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但仍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法院對於下級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本案原審就被告量刑時,已審酌被告於案發時正值青壯之齡,未見有何智識低下或肢體缺損之情狀,竟不思付出自身勞力或技藝,循合法途徑獲取生活所需財物,反而參加本件詐欺集團,共同對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以下合稱本件告訴人、被害人)施用詐術並騙取金錢,造成本件告訴人、被害人之財產受有損害,皆有不該,兼衡被告在本件各該犯行中所扮演之角色及參與犯罪之程度(係依指示提領詐得款項之人),犯後始終坦承全部犯行,態度勉可,以及所犯數罪想像競合中輕罪之洗錢犯行部分,符合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減刑要件,但迄今未能與本件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或成立調解,以致未能對其等提出賠償並獲取諒解,暨被告之素行、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以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1年2月(三罪)、1年3月(八罪)、1年4月(三罪)、1年5月(一罪)之刑,以及諭知相關之沒收,原審已詳述其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核其所為之論斷說明,俱有卷內資料可資覆按,足見原審量刑時,已審酌被告所犯上開各罪,在詐欺集團中擔任角色及其支配性等事由而為論處。且考量附表所示被害人於本案遭詐騙金額不少,且本案之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而原審分別量處1年2月(三罪)、1年3月(八罪)、1年4月(三罪)、1年5月(一罪)之刑,亦從法定最低刑度量處,並無過重之情。又原審量定之刑罰,已兼顧相關有利不利之科刑資料為綜合考量,既未逾越法定刑度,亦未濫用自由裁量之權限,且無違背公平正義、責罰相當等原則,屬裁量權之適法行使,並無量刑不當之情形。核其所為之論斷,於法定刑度之內,予以量定,客觀上並無明顯濫權或失之過重之情形,亦未違反比例原則,核無違法或不當之處,量刑及沒收追徵部分,亦屬妥適。另原審就被告所犯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罪(十五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觀之其罪質之相似度、各罪犯罪時間及間隔、犯罪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並審酌實質累加所處刑度將超過其行為不法內涵,因而依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亦未逾越數罪併罰之外部性界限,復已給予相當之刑罰折扣,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亦與所適用法規目的之內部性界限無違,應予維持。
㈢至被告雖辯稱其另案犯詐欺案件,被害人為10多人,該案經臺北地院判處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而本案原審僅開一庭準備程序後,改用簡式判決,量刑過重云云。然查,被告所犯另案(臺北地院111年度審簡字第2125、2132、2133號)與本案,雖均為擔任詐欺集團車手,然①本案罪名為詐欺等,另案罪名為詐欺等及偽造文書,兩案之罪名不盡相同;②本案中並無與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或成立調解,以致未能對其等提出賠償並獲取諒解,於另案中與告訴人葉日凱、中國信託銀行達成和解,而認有情輕法重,酌減其刑,兩案之量刑基礎並不相同;③本案犯罪時間是110年8月9日、9月10日、9月13日,再者另案犯罪時間為110年9月7日、9月12日、9月17日,本案犯罪時間之110年8月9日,為較早之犯罪時間;④本案告訴人、被害人人數為15人,另案告訴人、被害人為40人,兩案之被害人因遭此狀況所生之危害亦有不同等節。是兩案之量刑審酌因子並不相同,自無法援引比較,被告執前詞提起上訴,委無可採。
㈣被告提起上訴,請求從輕量刑,仍無可採。是被告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龔昭如提起公訴,檢察官許鈺茹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被害人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時間 匯款帳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1 江振榮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0日16時7分許,以電話向江振榮佯稱先前網路購物設定有誤,需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云云,致江振榮陷於錯誤,而依照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4萬9,987元 110年9月10日17時16分許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0年9月10日17時29分許 ⑵110年9月10日17時30分許 ⑶110年9月10日17時32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 4萬9,987元 110年9月10日17時20分許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0年9月10日17時47分許 ⑵110年9月10日17時48分許 ⑶110年9月10日17時49分許 ⑷110年9月10日17時49分許 ⑸110年9月10日17時50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之安泰銀行 2萬4,123元 110年9月10日17時29分許 2萬8,123元 110年9月10日17時35分許 2 顧華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0日16時30分許,以電話向顧華威佯稱先前網路購物設定有誤,需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云云,致顧華威陷於錯誤,而依照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5萬1元 110年9月10日17時11分許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0年9月10日17時29分許 ⑵110年9月10日17時30分許 ⑶110年9月10日17時32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 5萬1元 110年9月10日17時15分許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0年9月10日17時29分許 ⑵110年9月10日17時30分許 ⑶110年9月10日17時32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 4萬2,138元 110年9月10日17時24分許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0年9月10日17時51分許 ⑵110年9月10日17時51分許 ⑶110年9月10日17時52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之安泰銀行 3 施旻言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0日17時18分許,以電話向施旻言佯稱先前網路購物設定有誤,需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云云,致施旻言陷於錯誤,而依照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9萬9,985元 110年9月10日18時48分許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0年9月10日19時7分許 ⑵110年9月10日19時8分許 ⑶110年9月10日19時10分許 ⑷110年9月10日19時11分許 ⑸110年9月10日19時11分許 ⑹110年9月10日19時12分許 ⑺110年9月10日19時13分許 ⑻110年9月10日19時14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之臺灣銀行蘆洲分行 1萬1,015元 110年9月10日19時6分許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鍾桂茹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0日17時48分許,以電話向鍾桂茹佯稱先前網路購物設定有誤,需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云云,致鍾桂茹陷於錯誤,而依照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萬元 110年9月10日18時57分許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李明芮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0日15時40分許,以電話向李明芮佯稱先前網路購物設定有誤,需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云云,致李明芮陷於錯誤,而依照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2萬9,989元 110年9月10日16時12分許 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0年9月10日16時42分許 ⑵110年9月10日16時43分許 ⑶110年9月10日16時44分許 ⑷110年9月10日16時45分許 ⑸110年9月10日16時46分許 新北市○○區○○路0號之統一超商蘆三門市 3萬元 110年9月10日16時32分許 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110年9月10日16時39分許 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林怡萍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9日17時54分許,以電話向林怡萍佯稱先前網路購物設定有誤,需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云云,致林怡萍陷於錯誤,而依照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2萬12元 110年9月10日17時1分許 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10日17時11分許 新北市○○區○○路0號之統一超商蘆三門市 7 楊博程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8日16時許,以電話向楊博程佯稱信用卡遭盜刷,需依指示操作確認本人云云,致楊博程陷於錯誤,而依照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0萬2元 110年8月9日0時23分許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9日0時45分許 新北市○○區○○街000號之統一超商 8 何綵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3日,以電話向何綵緁佯稱先前網路購物設定有誤,需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云云,致何綵緁陷於錯誤,而依照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萬2,123元 110年9月13日17時50分許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0年9月13日18時8分許 ⑵110年9月13日18時10分許 ⑶110年9月13日18時11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之三重正義郵局 9 游芝瑜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1日,以電話向游芝瑜佯稱先前網路購物設定有誤,導致重複送單,需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云云,致游芝瑜陷於錯誤,而依照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7,985元 110年9月13日17時59分許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 王昱中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3日,以電話向王昱中佯稱先前網路購物設定有誤,導致多扣會員費,需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云云,致王昱中陷於錯誤,而依照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萬3,085元 110年9月13日18時28分許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13日18時37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之統一超商天台店 11 吳玉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3日,以電話向吳玉玲佯稱先前網路購物設定有誤,導致重複下單,需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云云,致吳玉玲陷於錯誤,而依照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3萬元 110年9月13日17時23分許(起訴書誤載為0分,應予更正)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0年9月13日17時28分許 ⑵110年9月13日17時29分許 新北市○○區○○○路0號之統一超商 12 蔡思皜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3日,以電話向蔡思皜佯稱先前網路購物設定有誤,導致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云云,致蔡思皜陷於錯誤,而依照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9,109元 110年9月13日17時15分許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13日17時21分許 13 孫貴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3日,以電話向蔡思皜佯稱先前網路購物設定有誤,導致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云云,致蔡思皜陷於錯誤,而依照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萬7,123元 110年9月13日17時22分許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13日17時22分許 5,005元 110年9月13日17時25分許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13日17時29分許 14 林金榮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3日,以電話向林金榮佯稱先前網路購物設定有誤,導致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云云,致林金榮陷於錯誤,而依照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4萬9,877元 110年9月13日17時13分許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13日17時24分許 新北市○○區○○○路0號之統一超商 15 羅濟銘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3日,以電話向羅濟銘佯稱先前網路購物設定有誤,導致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云云,致羅濟銘陷於錯誤,而依照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萬9,985元 110年9月13日17時59分許 合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13日18時13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之合庫商銀三重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