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76號
- 上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郭恩杰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永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89號,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0352號、第21023號、第2278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壹、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第1項)。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第2項)。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第3項)」。本件檢察官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提起上訴繫屬本院(見本院卷第3頁)。原審判處被告郭恩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16罪,檢察官於本院審理程序中表示本案僅就量刑部分上訴(見本院卷第112頁),故本院以原審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論罪為基礎,僅就原審判決量刑部分審理,且不包括沒收部分,先予敘明。
貳、科刑
一、被告前因幫助詐欺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09年度原簡字第18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10年2月20日徒刑執行完畢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符合累犯要件,且衡諸被告所犯前案為幫助詐欺案件,與本案之罪質、侵害法益相類同,顯見被告確有一再違犯同類案件之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較為薄弱之情況,爰參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就被告本案所為犯行,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二、次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5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就16次洗錢犯行於偵查中、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依上開規定,應依法減輕其刑,然被告所犯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故僅於量刑時併予審酌。
參、駁回上訴之理由
一、原審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竟貪圖可輕鬆得手之不法利益,率爾加入詐欺集團,造成被害人受有財產損失,並製造犯罪金流斷點,使被害人難以追回遭詐取之金錢,亦增加檢警機關追查詐欺集團上游之困難,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及財產交易安全,惟念被告僅係擔任取簿及領款車手角色,並非犯罪主導者,且犯後始終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併考量其洗錢犯行部分尚符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要件,兼衡各被害人所受損害程度,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迄未與各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2年8月,尚屬妥適。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以:被告於本案前,已因提供其銀行帳戶予詐騙集團使用而詐騙他人而遭有罪判決確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簡字第180號),仍不知悔改,竟再加入詐騙集團,甚而擔任取簿手及車手以便賺取更多不法報酬,且被告迄今尚未與各告訴人和解、賠償,實難認被告有何悔意。原審量刑過輕,請撤銷原判決,而為適法之判決等語。按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669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審判決已經詳細記載量刑審酌各項被告犯罪情節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並予以綜合考量,依刑法第47 條第1項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後,在法定刑內分別科處如附表所示1年1月至1年3月不等之刑度,並定其應執行刑為2年8月,難謂過輕。而本件被害人遭詐騙金額為1萬元至15萬元,被告提領金額為12萬元至15萬元不等,金額尚非龐大。另被告目前另案於監獄服刑中,並無收入,又本件被告犯罪所得經原審認定僅為7919元,是難以被告無法賠償告訴人等數十萬元損失,而為再加重被告刑度之理由。檢察官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請求再予從重量刑,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香君提起公訴,檢察官邱稚宸提起上訴,檢察官曾俊哲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事實 主文 1 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部分 郭恩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部分 郭恩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 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部分 郭恩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 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部分 郭恩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 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部分 郭恩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 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部分 郭恩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 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部分 郭恩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 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部分 郭恩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 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部分 郭恩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 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部分 郭恩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 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部分 郭恩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 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部分 郭恩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 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部分 郭恩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 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部分 郭恩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 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部分 郭恩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6 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部分 郭恩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