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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10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邱滋杉劉兆菊黃翰義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佳華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13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佳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佳華(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使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此為最高法院邇來統一之見解。據此,本院業將檢察官聲請書、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及陳述意見狀送達本件受刑人,並經其表示意見,此有陳述意見狀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28至529頁)。

㈡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附表編號2至7、9至11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2至7、9至11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附表編號8、12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撤銷原判決,改判處如附表編號8、12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俱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5至470、472至503頁)。

㈢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 號判決意旨參照)。⑴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1365號判決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又⑵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553號判決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8月;又⑶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1643號判決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又⑷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94、240、258號判決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又⑸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金訴字第41號判決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又⑹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558號判決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又⑺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8年度金上訴字第764、767號判決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年;又⑻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7年度金訴字第65、70號、108年度金訴字第42號判決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年2月;又⑼附表編號10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433號判決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又⑽附表編號11所示之罪,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61號判決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又⑾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更一字第5號判決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年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刑事裁定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5、43、69、83、105、113、125、177、332、372、381、475、477、479、481、484、485、489、494、496、499、503頁),爰審酌該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並考量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等情狀,及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案件之意見(見本院卷第528至529頁),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㈣至罰金刑部分,僅附表編號12所示案件之原定應執行刑有併科罰金之單一宣告,既無宣告多數罰金刑之情形,自不生定其應執行刑之問題,併予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黃翰義

書記官 董佳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等 詐欺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5月(1次) 有期徒刑1年6月(1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2月(1次)  有期徒刑1年3月(6次) 有期徒刑1年2月(4次) 有期徒刑1年4月(2次) 有期徒刑1年5月(2次) 有期徒刑1年6月(1次) 有期徒刑9月(2次) 有期徒刑8月(1次) 有期徒刑7月(1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犯罪日期  106年12月10日、 106年12月12日 106年12月13日 106年12月5日至 106年12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第6545號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631號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41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高雄高分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80號 107年度訴字第577號 107年度訴字第553號  判決日期 108年4月17日 108年6月5日 108年6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同上 同上  案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281號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08年7月24日 108年8月26日 108年8月26日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等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9次) 有期徒刑1年1月(2次) 有期徒刑1年4月(1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1年(2次) 有期徒刑1年4月(1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6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罪日期  106年12月11日至 106年12月12日 106年11月27日至 106年11月28日 106年12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第6559號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063號等 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01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643號 108年度訴字第194、240、258號 108年度審金訴字第41號  判決日期 108年4月18日 108年8月27日 108年8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08年9月25日 108年9月23日 108年9月17日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等 詐欺等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5次) 有期徒刑1年3月(3次) 有期徒刑1年4月(1次) 有期徒刑1年7月(1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1年1月(8次) 有期徒刑1年2月(40次) 有期徒刑1年3月(8次) 有期徒刑1年4月(3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有期徒刑1年3月(13次) 有期徒刑1年5月(1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犯罪日期  106年12月8日 106年11月至 106年12月8日 106年12月5日、106年12月6日、106年12月7日、106年12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843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400號等 新竹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1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558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764、767號 107年度金訴字第65、70號、108年度金訴字第42號  判決日期 109年1月31日 109年4月21日 109年4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09年4月1日 109年5月21日 109年6月4日 
編號  10 11 12 罪名  詐欺 詐欺等 詐欺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5次) 有期徒刑1年3月(2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2月(3次) 有期徒刑1年1月(1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1月(2次) 有期徒刑8月(5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 犯罪日期  106年12月12日 106年12月10日 107年11月24日至 108年1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08年度偵字第647號等 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949號 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6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本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433號 109年度訴字第61號 109年度原上更一字第5號  判決日期 109年6月2日 109年8月5日 109年11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09年7月8日 109年9月9日 109年12月31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102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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