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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07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廖建瑜林孟皇吳勇毅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即被告
寸光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2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即被告甲○○(下稱受刑人)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數罪,分別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各判決、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聲請書附表誤載附表編號7之確定判決法院與案號【最高法院程序判決駁回】,均更正如下)。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受刑人如附表各罪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總刑期為有期徒刑6年7月),其中曾經定刑者所形成之內部限制,總和為有期徒刑5年3月,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均類似,各有相同罪質之數罪,行為時間各有接近的情形,但整體延續期間不短,衡量責任非難重複程度時皆應予以斟酌,且依各該確定判決載述,受刑人並未全數賠償各被害人之損失;又受刑人針對本件定執行刑陳述:本件非其聲請,應依大法庭裁定,待全部判決確定後,再定應執行刑等語,然查,法院受檢察官聲請範圍所限,依法審核定執行刑要件,不能未受請求予以判決,本件經審查後,附表各罪並無不合定刑要件之違法,而檢視受刑人之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未列入此次定刑範圍之罪(案件),或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或經判處拘役之刑、或仍在一審或二審審理中、或甫判決但尚未確定、或因有非常上訴方面的疑慮而未納入、或非於附表編號1之罪之判決確定日前所犯,各有其原因,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理由中雖確曾提及如能待全部判決確定後,再由檢察官聲請定刑,無庸於每一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等旨,但所言乃針對法官於各案「判決時」有無定刑必要之考量,而非限縮檢察官之聲請權,要求應待同一受刑人所有案件均判刑確定後方能聲請定刑,如將來上開受刑人所犯之罪判決確定,且與本次定刑裁定之數罪合於數罪併罰定執行刑要件,因屬重複定刑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的「例外」(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自仍可再由檢察官聲請或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刑,而不違反前揭大法庭裁定意旨,且在內部界線的限制下,尚不至於因每次定刑寬減程度不一的現象而使受刑人受更不利益之定刑結果(即此次定刑給予的刑之寬減皆因而產生實質確定力,下次定刑應受拘束),是受刑人雖稱希望等所有判決都確定再定刑,但本院斟酌後認為檢察官之聲請仍屬於法有據,且本件非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無庸待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可依法逕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是參考受刑人同時表達請從輕量刑之意見,就附表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吳勇毅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①竊盜罪 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①竊盜罪 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③詐欺取財未遂罪  竊盜罪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6月 ②有期徒刑5月 定刑為有期徒刑9月 ①有期徒刑3月 ②有期徒刑5月 ③有期徒刑3月 定刑為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07月12日 109年07月01日 110年07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404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8398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5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臺中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12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533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163號  判決日期 111年06月29日 111年07月21日 111年08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臺中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12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533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163號  判決確定  日    期 111年06月29日 111年07月21日 111年08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008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615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049號   編號1-4經臺中地院112聲976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罪 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遺失之國民身分證罪 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03月11日 110年07月17日 111年01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121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489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93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288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09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1711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08日 111年08月29日 111年09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288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09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1711號  判決確定  日    期 111年11月08日 112年02月09日 112年06月0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620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197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773號   編號1-4經臺中地院112聲976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確定   
編     號  7 8 9 罪     名  ①行使偽造私文書罪【3罪】 ②竊盜罪【2罪】 ③詐欺取財未遂罪 竊盜罪 竊盜罪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6月,3次 ②有期徒刑5月,2次 ③有期徒刑5月 定刑為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08月009日;110年03月27日 110年07月17日 110年07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865號等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59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726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897號 111年度審簡上字第50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1669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2日 111年12月30日 112年04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897號 111年度審簡上字第50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1669號  判決確定  日    期 112年06月28日 111年12月30日 112年04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146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750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684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077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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