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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6413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陳芃宇林彥成陳俞伶

上訴人
即被告
黃譯鋒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419、527號,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3468、44070、45691、45752、45852、45853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13年度偵字第2211、2169、3373、387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有罪部分均撤銷。

黃譯鋒犯如附表五編號1至39「本判決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編號1至39「本判決主文」欄所示之刑。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及IPHONE 6S牌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

事實

一、黃譯鋒於民國112年10月間,因缺錢花用,透過網路覓找賺錢機會,因而加入通訊軟體TELEGRAM不詳名稱之群組,其內除黃譯鋒外,尚有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暱稱為「JT」、「柯文哲」之成年人,及其他2名不詳暱稱之成年人。黃譯鋒因而得悉所謂「賺錢機會」,實係受「JT」指示,向「柯文哲」拿取不詳人士申辦之提款卡,旋持之提領不明來源款項,並再將款項交予「柯文哲」,由「柯文哲」將款項循序上繳,「JT」即會通知黃譯鋒當日至少可抽取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不低報酬。黃譯鋒明知臺灣金融匯兌發達,實無必要另委請他人持不詳來源金融卡提領現金轉交,且此代提領款項之工作不具專業技術性,也非高度勞力密集工作,竟可獲得不低報酬,顯可查悉「JT」、「柯文哲」及其等背後成員應為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卻仍與「JT」、「柯文哲」及本案詐騙集團其他成員間(無證據證明內有未滿18歲之人),共同基於三人以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隱匿犯罪所得去向洗錢之各別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先由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以附表一所示方式進行詐騙,使附表一被害人陷於錯誤,將所申辦附表一所示帳戶之提款卡(該帳戶內尚有餘額3萬0,102元),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以統一超商店對店方式交寄,並告知該詐騙集團成員此提款卡之密碼,嗣不詳成員於附表一所示時、地前往領取該提款卡,以不詳方式交予「柯文哲」,黃譯鋒即受「JT」指示前往向「柯文哲」拿取上開提款卡,旋提領帳戶內包含附表一被害人原有之上揭存款餘額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並在附近某處將提領款項及提款卡交予「柯文哲」循序上繳,其等以此方式將詐騙贓款流向分層包裝增加查緝難度,而隱匿犯罪所得去向。

㈡由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二編號1至38所示時間,以附表二編號1至38所示方式進行詐騙,使附表二編號1至38所示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如附表二編號1至38所示,黃譯鋒旋依「JT」指示,向「柯文哲」領取附表三各該人頭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旋提領上開被害人匯入之款項如附表三所示,並在提領地點附近某處,將提領款項及人頭帳戶提款卡交予「柯文哲」循序上繳,其等以此方式將詐騙贓款流向分層包裝增加查緝難度,而隱匿犯罪所得去向。

二、案經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中正第二分局、大安分局、信義分局、松山分局及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北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

一、審理範圍: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上訴人即被告黃譯鋒(下稱被告)被訴如原判決附表六部分,業經原審為不受理判決在案,此部分未據檢察官提起上訴,被告就此部分亦未提起上訴,依前揭規定,上開部分業已確定,不在本院審理範圍。從而,本院審理範圍僅限於原判決有罪部分。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亦有明定。查本件檢察官、被告就本判決下列所引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些供述證據作成時,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屬適當,自有證據能力。其餘資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均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規定,亦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事實,業經被告於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偵一卷第35至44、383至385頁;偵二卷第15至22頁;偵四卷第15至23頁;偵五卷第9至15頁;偵六卷第7至13頁;原審卷一第153、234、258頁;本院卷第238、421頁),核與附表一、二各被害人指述(卷內出處頁碼見附表四)之情節一致,並有與其等所述相符之附表三所示各該人頭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卷內出處頁碼見附表三所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一卷第21至25頁)、扣案行動電話照片(見偵一卷第417頁)、攝得被告提領贓款經過之監視錄影截圖照片(見偵一卷第79至89頁;偵二卷第31至37頁;偵三卷第29至32頁;偵四卷第49至55頁;偵五卷第33至36頁;偵七卷第31至33頁;偵八卷第21至29頁;偵九卷第39至59頁;偵十卷第46至47頁)及各該犯行補強證據(具體名稱及卷內出處頁碼詳見附表四)在卷可稽,堪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足堪採信。

㈡另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6之「2萬7,985元」應更正如本判決附表二編號25之「4萬9,989元」、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7之「4萬9,989元」應更正如本判決附表二編號26之「2萬7,985元」;又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8之「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信義分行之ATM」應更正如本判決附表三編號15之「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永豐銀行信義分行之ATM 」、「同路段000號中國信託商銀信義分行之ATM」,起訴書就上開部分皆有疏漏,業經本院審理時當庭告知如前(見本院卷第237至238、386頁)。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

㈠新舊法比較:

⒈按總統雖於113年7月31日公布制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除其中第19條、第20條、第22條、第24條、第39條第2項至第5項有關流量管理措施、停止解析與限制接取處置部分及第40條第1項第6款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同年8月2日生效。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詐欺犯罪」,係指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同條例第43條就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00萬元、1億元者,均提高其法定刑度,復於同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應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之規定。惟本案被告所為並不符合前述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加重條件,自無上開條例規定之適用。

⒉另想像競合犯輕罪之洗錢罪部分,洗錢防制法經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113年8月2日生效施行,經綜合比較洗錢防制法修正前之第14條第1項、第3項、第16條第2項規定與113年8月2日生效施行之第19條第1項、第23條第3項規定。113年8月2日生效施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對於行為人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法定刑之有期徒刑上限(5年),較修正前之規定(7年)為輕,本件應適用113年8月2日生效施行之洗錢防制法較為有利於被告。

㈡核被告就附表一、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㈢被告與「JT」、「柯文哲」、本案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 均就上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洗錢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另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其本質即為共同犯罪,主文毋庸再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前再記載「共同」(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2520號判決意旨參照),併此敘明。

㈣罪數部分: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詐欺附表二編號1、2、4、9、11、12、14至16、19、20、25、27至29、31、37、38所示被害人,使其等先後多次匯款之行為,乃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侵害同一被害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⒉被告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間,具有部分行為重疊之情形,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皆應從一重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論處。

⒊被告就附表一、二各該犯行(共39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113年7月31日制定施行、同年8月2日生效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查:

⒈被告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罪,堪認被告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對於加重詐欺取財之犯行業已自白。又被告自陳其報酬為1日2,000元等語(見原審一卷第153頁),此外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獲得逾此金額之犯罪報酬,而本案提領款項之時間共計6日(即112年10月20日、24至28日),故被告之犯罪所得共為1萬2,000元,被告並於本院審理時繳回上開犯罪所得,有被告繳交犯罪所得資料單、收據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425至426頁),就被告所犯39罪,均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⒉另被告雖於本院審理時稱:其係依「王詠震」之指示提領款項,「王詠震」即為收水等語(見本院卷第423頁)。然被告於112年11月8日警詢中指認之收水人員為賴柏諺(即暱稱「柯文哲」之人),並非「王詠震」,有前揭警詢筆錄及被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附卷可查(見偵一卷第43、47、49頁);復經調閱本院113年度原上訴字第316號之卷證資料(下稱另案),被告於該另案中亦未曾指認「王詠震」,且該另案係因警方調閱相關監視器畫面並經另案被告賴柏諺、田靜之指認,方循線查獲「王詠震」等情,亦有另案之相關筆錄、案件報告書等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31至471頁),可見警方查獲「王詠震」核與被告之供述間,並無因果關係。況且,收水人員並非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本件即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後段規定之適用。

㈥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考其立法理由:科刑時原即應依第57條規定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各款所列事項,以為量刑標準,本條所謂「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自係指裁判者審酌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之結果,認其犯罪足堪憫恕者而言,即必於審酌一切之犯罪情狀,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38年台上字第16號、45年台上字第1165號、51年台上字第899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詐欺集團犯罪已是當今亟欲遏止防阻之犯罪類型,被告負責提領詐欺贓款,再轉交本件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所為破壞社會治安、人與人之間之信賴及經濟社會之穩定。縱考量被告於本案之犯罪分工角色、智識程度、現有正當工作、需扶養母親及重度殘障的弟弟之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422頁),及其犯後分別與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3、10、19、20、22、25、26、28、36、38所示被害人成立調(和)解,有相關調(和)解筆錄在卷可查(見原審卷一第159至161頁;本院卷第357至367頁),然被告迄今僅依約賠償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26所示之被害人,且除了其與附表二編號36所示被害人約定之賠償期限尚未屆期外,其餘部分均未依約履行等情,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存卷足憑(見本院卷第97至103、107、613至631頁),難認被告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縱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後之法定最低度刑,並無情輕法重之憾,自無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

三、撤銷改判之理由:

㈠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並為相關沒收之宣告,固非無見。惟:附表三編號1部分之「提領地點、時間」,尚應補充「同日晚上7時25分許,在同路段000巷00號統一超商羅館門市共提領4萬元(2萬共2次)」,方能將附表一編號1所示被害人涂芷瑜損失之3萬102元、附表二編號1所示被害人黃郁婷損失之5萬1,246元等款項提領一空,且附表二編號19部分,被害人林君潔尚於「同日下午6時11分許,將10,986元匯至同一人頭帳戶」,上開部分與起訴事實皆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原審漏未審酌及此,已有未當;且原審漏未比較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論以洗錢罪,於法不合;另原審未及考量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繳回犯罪所得之情狀,而未及適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減刑規定,且諭知追徵被告犯罪所得部分,尚有未恰;又原審未及審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與附表二編號3、22、25、28、36、38所示被害人成立調解,此部分量刑亦有未當。被告上訴請求從輕量刑,為有理由。原判決關於有罪部分既有前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此部分撤銷改判。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價值觀念偏差,竟為貪圖不法利益,配合本案詐欺集團指示提領、轉交款項,分別導致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遭詐欺而受有財物損失,並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詐騙犯罪人之真實身分及隱匿犯罪所得去向、所在,影響金融、社會秩序之穩定,考量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分工角色與參與程度、各該被害人受騙被害金額;兼衡被告始終坦認犯行(包含自白洗錢犯罪),事後分別與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3、10、19、20、22、25、26、28、36、38所示被害人成立調(和)解,然被告迄今僅依約賠償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26所示之被害人,且除了其與附表二編號36所示被害人約定之賠償期限尚未屆期外,其餘部分均未依約履行,然業已繳回犯罪所得1萬2,000元、於警詢中指認共犯賴柏諺、田靜等犯後態度,暨被告自承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有正當工作、需扶養母親及重度殘障的弟弟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422頁)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附表五「本判決主文」欄所示之刑。至於被告所犯本件各次犯行,固有可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惟被告因擔任同一詐欺集團「車手」角色而另犯多起加重詐欺案件,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部分甚經法院論罪科刑,本院認宜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另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為適當,本案爰不定其應執行之刑;又被告固請求給予緩刑宣告(見本院卷第65頁),但因被告另犯多項加重詐欺案件,業經法院以另案判處罪刑,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自不宜為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㈢沒收: 被告之犯罪所得為1萬2,000元,業經本院說明如上,其於本院審理時繳回上開犯罪所得,自應依法宣告沒收。另本案查扣IPHONE 6S行動電話1支,已據被告於原審審理時陳稱:此是工作機,由「JT」派人拿給我的,用來聯絡取款等語在案(見原審卷一第257頁),應認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玟瑾提起公訴、追加起訴,檢察官陳舒怡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修正後)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各卷代稱:

1.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3468號卷:偵一卷

2.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4070號卷:偵二卷

3.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5691號卷:偵三卷

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5752號卷:偵四卷

5.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5852號卷:偵五卷

6.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5853號卷:偵六卷

7.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169號卷:偵七卷

8.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211號卷:偵八卷

9.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373號卷:偵九卷

10.臺北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875號卷:偵十卷

11.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419號卷:原審卷一

12.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527號卷:原審卷二

13.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6413號卷:本院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林彥成

法 官 陳俞伶

書記官 朱家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寄出時間、地點及物品 領取時間及地點 1 涂芷瑜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16日上午8時前某時許,於網路張貼家庭代工廣告,吸引涂芷瑜與其聯繫,並向其佯稱:提供金融卡以個人名義購買材料可獲得補貼云云,致涂芷瑜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及地點,寄出右列物品。 112年10月18日上午11時15分許,於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元勛門市,寄出涂芷瑜名下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1張(損失帳戶內餘款30102元) 112年10月20日上午11時56分許,於臺北市○○區○○街0段00號1樓統一超商漢慶門市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1 黃郁婷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0日下午5時36分許,假冒為MOMO電商業者及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予黃郁婷,並向其佯稱:因系統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解除扣款云云,致黃郁婷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20日晚上7時11分許 1萬9,123元  涂芷瑜名下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三編號1帳戶)    112年10月20日晚上7時14分許 3萬2,123元  2 高海庭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0日晚上7時許,假冒為電商業者及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予高海庭,並向其佯稱:因駭客入侵,需依指示操作解除扣款云云,致高海庭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20日晚上9時46分許 4萬9,960元 宋妤巧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三編號2帳戶)    112年10月20日晚上9時49分許 1萬元     112年10月20日晚上10時18分許 8萬1,023元  3 沈姵君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0日下午6時32分許,假冒為業者及台新銀行客服人員致電予沈姵君,並向其佯稱:因駭客入侵,需依指示操作解除扣款云云,致沈姵君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20日晚上10時51分許 7,012元 宋妤巧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三編號2帳戶) 4 曾國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5日下午6時57分許,假冒為業者及郵局客服人員致電予曾國驊,並向其佯稱:因商品無法出貨,需依指示操作刷退款項云云,致曾國驊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25日晚上7時39分許 4萬9,988元  曾意茹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三編號3帳戶)    112年10月25日晚上7時49分許 8,244元  5 潘宗鈞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5日下午5時29分許,假冒為健身房業者及華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予潘宗鈞,並向其佯稱:因商品無法出貨,需依指示操作刷退款項云云,致潘宗鈞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25日晚上7時56分許 1萬9,985元 曾意茹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三編號3帳戶) 6 湯心彤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5日晚上7時40分前某時許,於網路張貼販賣手機之廣告,致湯心彤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25日晚上7時57分許 1萬元 曾意茹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三編號3帳戶) 7 李怡宣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5日晚上7時25分許,假冒為影城工作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致電予李怡宣,並向其佯稱:因會員設定錯物,需依指示操作解除扣款云云,致李怡宣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25日晚上8時17分許 3萬1,989元 曾意茹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三編號3帳戶) 8 曾雋淼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7日晚上8時許,假冒為業者及台新銀行客服人員致電予曾雋淼,並向其佯稱:因遭盜刷,需依指示操作解除扣款云云,致曾雋淼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27日晚上8時21分許 2萬4,312元 曾意茹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三編號4帳戶) 9 陳雅菁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4日晚上8時27分許,假冒為業者及台新銀行客服人員致電予陳雅菁,並向其佯稱:因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解除扣款云云,致陳雅菁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25日晚上7時12分許 9萬9,986元  朱翊萱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三編號5帳戶)    112年10月25日晚上7時14分許 3萬元     112年10月26日凌晨0時30分許 3萬9,998元 朱翊萱之新光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三編號6帳戶) 10 陳冠伶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5日某時許,以暱稱「王筱瑜」向陳冠伶佯稱:欲購買奶粉,但無法下單,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陳冠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25日晚上7時23分許 1萬9,983元 朱翊萱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三編號5帳戶) 11 王履融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5日下午6時12分許,假冒為車行業者及星展銀行客服人員致電予王履融,並向其佯稱:因駭客入侵,需依指示操作解除扣款云云,致王履融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25日晚上7時30分許 2萬9,988元  劉昱均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三編號7帳戶)    112年10月25日晚上7時32分許 1萬12元     112年10月25日晚上7時34分許 1萬12元      112年10月25日晚上7時37分許 8,056元  12 凃鈺心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5日下午4時29分許,假冒為業者及玉山銀行客服人員致電予凃鈺心,並向其佯稱:因駭客入侵,需依指示操作解除扣款云云,致凃鈺心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25日晚上7時44分許 4萬9,991元  劉昱均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三編號7帳戶)    112年10月25日晚上7時47分許 8,223元     112年10月25日晚上8時19分許 2萬9,989元  13 羅士明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5日下午6時59分許,假冒為業者及郵局客服人員致電予羅士明,並向其佯稱:因駭客入侵,需依指示操作解除扣款云云,致羅士明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25日晚上8時21分許 2萬9,988元 葉宸安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三編號8帳戶) 14 林冠欣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5日晚上9時26分許,假冒為業者及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予林冠欣,並向其佯稱:因駭客入侵,需依指示操作解除扣款云云,致林冠欣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25日晚上10時26分許 4萬9,987元  朱翊萱之新光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三編號6帳戶)    112年10月25日晚上10時28分許 4萬9,988元     112年10月25日晚上11時7分許 9萬9,975元  15 夏秀宛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4日某時許,以暱稱「陳芸」向夏秀宛佯稱:欲購買商品,但無法下單,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夏秀宛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26日凌晨0時9分許 2萬元 葉宸安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三編號8帳戶)    112年10月26日凌晨0時22分許 8萬123元  16 蔡岳庭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3日上午10時許,以暱稱「吳尤」向蔡岳庭佯稱:欲購買奶粉,但無法下單,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蔡岳庭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27日下午6時3分許 1萬5,123元  張宜倫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三編號9帳戶)    112年10月27日晚上7時41分許 5萬123元 張佳容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三編號10帳戶) 17 侯宥竹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7日下午2時44分許,以暱稱「李秋雨」向侯宥竹佯稱:欲購買商品,但無法下單,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侯宥竹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27日下午6時8分許 2萬1,038元 張宜倫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三編號9帳戶) 18 蔡碩銘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3日某時許,向蔡碩銘佯稱:欲購買商品,但無法下單,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蔡碩銘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27日下午6時31分許 3萬元 張宜倫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三編號9帳戶) 19 林君潔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7日下午3時13分許,向林君潔佯稱:欲購買商品,但無法下單,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林君潔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27日下午6時11分許 1萬986元 張宜倫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三編號9帳戶)    112年10月27日下午6時36分許 1萬67元  20 江美玲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7日上午10時26分許,假冒為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致電予江美玲,並向其佯稱:因額外多購買物品,需依指示操作解除扣款云云,致江美玲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27日晚上9時7分許 4萬9,912元 黃瑞璋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三編號11帳戶)    112年10月27日晚上9時21分許 1萬4,088元  21 黃麒誠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7日晚上7時34分許,假冒為業者及郵局客服人員致電予黃麒誠,並向其佯稱:需依指示操作解除扣款云云,致黃麒誠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27日晚上9時10分許 7,018元 黃瑞璋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三編號11帳戶) 22 廖于榛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6日下午5時許,以暱稱「蕭俊龍」向廖于榛佯稱:需依指示操作認證,以解除帳戶凍結云云,致廖于榛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26日下午6時7分許 9萬7,656元 黃修皇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三編號12帳戶) 23 郭元宏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6日下午6時許,以暱稱「賴奕伶」向郭元宏佯稱:欲購買商品,但訂單遭系統攔截,需依指示操作認證云云,致郭元宏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26日下午6時15分許 2萬7,067元 黃修皇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三編號12帳戶) 24 戴妤安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6日下午6時許,假冒為業者及客服人員致電予戴妤安,並向其佯稱:因駭客入侵,需依指示操作解除扣款云云,致戴妤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26日下午6時56分許 4萬9,987元 張妙如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三編號13帳戶) 25 吳娉甄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6日晚上8時許,假冒為聯邦銀行客服人員致電予吳娉甄,並向其佯稱:因個資遭盜用,需依指示操作重新認證云云,致吳娉甄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26日晚上8時25分許 4萬9,989元  張妙如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三編號14帳戶)    112年10月26日晚上8時28分許 4萬9,989元     112年10月26日晚上8時38分許 1萬9,991元     112年10月26日晚上11時9分許 2萬9,999元 張妙如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三編號15帳戶) 26 鄭佳昕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6日晚上7時50分許,假冒為MOMO業者及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予鄭佳昕,並向其佯稱:為防止金融卡遭盜刷,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鄭佳昕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26日晚上8時29分許 2萬7,985元 張妙如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三編號14帳戶) 27 林文琪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6日晚上8時13分許,假冒為業者及台北富邦銀行客服人員致電予林文琪,並向其佯稱:因帳號遭盜刷,需依指示操作以解鎖卡片云云,致林文琪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26日晚上8時58分許 4萬9,986元  張妙如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三編號15帳戶)    112年10月26日晚上8時59分許 4萬9,989元     112年10月27日凌晨0時1分許 4萬9,986元     112年10月27日凌晨0時4分許 2萬9,987元     112年10月27日凌晨0時7分許 4萬9,986元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三編號21帳戶) 28 謝明芬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5日下午3時58分許,向謝明芬佯稱:欲購買商品,但訂單遭凍結,需依指示操作認證云云,致謝明芬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27日晚上7時47分許 4萬9,988元 張佳容名下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三編號10帳戶)    112年10月27日晚上7時54分許 4萬9,987元 黃瑞璋名下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三編號11帳戶) 29 高堉嫙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4日晚上7時58分許,假冒為業者及玉山銀行客服人員致電予高堉嫙,並向其佯稱:因個資遭盜用,誤設為高級會員,需依指示操作以解除扣款云云,致高堉嫙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24日晚上8時31分許 9萬9,986元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三編號16帳戶)    112年10月24日晚上8時28分許 9萬9,986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三編號17帳戶) 30 李珍緣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4日晚上11時前某時許,於網路張貼販賣洗衣機之廣告,致李珍緣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24日晚上11時5分許 1萬6,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三編號18帳戶) 31 張君伃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4日晚上9時2分許假冒電商業者及兆豐銀行客服人員致電予張君伃,並向張君伃佯稱:因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解除扣款云云,致張君伃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24日晚上10時33分許 2萬9,105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三編號18帳戶)    112年10月24日晚上10時42分許 2萬9,985元     112年10月24日晚上10時57分許 3萬元     112年10月24日晚上11時1分許 3萬元  32 周廷諺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4日下午3時許,向周廷諺佯稱:欲購買商品,需依指示操作認證云云,致周廷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24日下午5時53分許 2萬9,983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三編號19帳戶) 33 張芷儀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4日下午5時27分許,向張芷儀佯稱:欲購買商品,需依指示操作認證云云,致張芷儀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24日下午6時8分許 1萬6,123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三編號19帳戶) 34 林宜蓁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4日下午6時26分前某時許,假冒購物平台客服人員向林宜蓁佯稱:需依指示操作認證云云,致林宜蓁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24日下午6時26分許 3萬4,017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三編號19帳戶) 35 王紳旭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7日下午6時48分許,向王紳旭佯稱:欲購買嬰兒推車,需依指示操作認證云云,致王紳旭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28日晚上7時47分許 9萬9,986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三編號20帳戶) 36 蔡承運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8日下午6時35分許假冒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予蔡承運,並向蔡承運佯稱:帳號出問題,需依指示操作測試云云,致蔡承運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28日晚上8時20分許 4萬9,983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三編號20帳戶) 37 楊芷晴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6日下午4時45分許假冒業者及華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予楊芷晴,並向楊芷晴佯稱:簽帳卡遭盜刷,需依指示操作解除扣款云云,致楊芷晴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26日下午5時34分許 4萬9,989元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三編號21帳戶)    112年10月26日下午5時35分許 4萬9,989元  38 王瑄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6日下午5時許假冒業者及台新銀行客服人員致電予王瑄,並向王瑄佯稱:因駭客入侵,需依指示操作解除扣款云云,致王瑄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26日下午6時9分許 4萬2,520元 張妙如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三編號13帳戶)    112年10月26日下午6時12分許 2萬9,520元  
附表三:
編號 提領帳戶 提領地點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1 涂芷瑜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二卷第27頁、第55頁)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全家超商館中門市之ATM 112年10月20日晚上7時20分至22分許,分3次提領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統一超商羅館門市之ATM 112年10月20日晚上7時25分許,分2次提領 2萬元、 2萬元、  2 宋妤巧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二卷第29頁、偵十卷第27頁)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112年10月20日晚上10時8分至9分許,分2次提領 2萬元、 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112年10月20日晚上10時12分許 1萬9,0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之0號OK超商台北福和門市之ATM 112年10月20日晚上10時31分至33分許,分3次提領 2萬元、 2萬元、 1,0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統一超商羅館門市之ATM 112年10月20日晚上10時39分許,分2次提領 2萬元、 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全家超商館中門市之ATM 112年10月20日晚上10時54分許 7,000元 3 曾意茹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25頁) 臺北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南陽門市之ATM 112年10月25日晚上7時51分至53分許,分3次提領 2萬元、 2萬元、 1萬8,000元   臺北市○○區○○街00號華南銀行之ATM 112年10月25日晚上7時59分至8時2分許,分2次提領 2萬元、 1萬元   臺北市○○區○○街0號統一超商鑫公信門市之ATM 112年10月25日晚上8時23分至24分許 2萬元、 1萬2,000元 4 曾意茹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27頁) 臺北市○○區 ○○街0之0號全家超商西站門市之ATM 112年10月27日晚上8時40分許,分2次提領 2萬元、 4,000元 5 朱翊萱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一卷第65頁) 臺北市○○區○○街0號臺北南陽郵局之ATM 112年10月25日晚上7時18分至29分許,分4次提領 6萬元、 6萬元、 9,000元、 2萬元  6 朱翊萱之新光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一卷第71頁) 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興信鑫門市之ATM 112年10月25日晚上10時34分至35分許,分3次提領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新仟囍門市之ATM 112年10月25日晚上10時37分至38分許,分2次提領 2萬元、 1萬9,000元   臺北市○○區 ○○○路0段00號華南銀行營業部之ATM 112年10月25日晚上11時14分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路00號土地銀行營業部之ATM 112年10月26日凌晨0時12分至15分許,分4次提領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臺北市○○區○○路00號臺灣銀行館前分行之ATM 112年10月26日凌晨0時39分至40分許,分2次提領 2萬元、 2萬元 7 劉昱均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一卷第67頁) 臺北市○○區○○街0號臺北南陽郵局之ATM 112年10月25日晚上7時47分至48分許,分2次提領 5萬元、 5萬8,000元    臺北市○○區○○街00號華南銀行之ATM 112年10月25日晚上8時4分、30分許,分2次提領 8,000元、 3萬元 8 葉宸安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一卷第69頁) 臺北市○○區○○街0號臺北南陽郵局之ATM 112年10月25日晚上8時32分許 3萬元   臺北市○○區○○路00號上海銀行城中行之ATM 112年10月26日凌晨0時17分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路00號臺灣銀行館前分行之ATM 112年10月26日凌晨0時34分至36分許,分3次提領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9 張宜倫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一卷第73頁) 臺北市○○區○○街00號兆豐銀行城中分行之ATM 112年10月27日下午6時24分至26分許,分3次提領 2萬元、 2萬元、 8,000元、    臺北市○○區○○街0號全家超商正陽門市之ATM 112年10月27日下午6時34分至35分許,分2次提領 2萬元、 1萬元   臺北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昌盛門市之ATM 112年10月27日下午6時42分許 1萬元 10 張佳容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一卷第75頁)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全家超商北車門市之ATM 112年10月27日晚上7時44分至46分許,分3次提領 2萬元、 2萬元、 1萬1,000元   臺北市○○區○○○路0號臺北車站郵局之ATM 112年10月27日晚上8時2分許 5萬元 11 黃瑞璋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一卷第77頁) 臺北市○○區○○○路0號臺北車站郵局之ATM 112年10月27日晚上7時59分至8時許,分2次提領 6萬元、 1萬9,000元   臺北市○○區○○路00號3樓國泰世華館前分行之ATM 112年10月27日晚上9時17分至19分許,分3次提領 2萬元、 2萬元、 1萬7,0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臺灣新光商銀亞洲廣場大樓之ATM 112年10月27日晚上9時28分許 1萬4,000元 12 黃修皇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四卷第59頁)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北三張犂郵局之ATM 112年10月26日下午6時17分至20分許,分3次領 6萬元、 6萬元、 5,000元 13 張妙如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四卷第79頁、偵九卷第63頁) 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光復門市之ATM 112年10月26日下午6時25分至27分許,分4次提領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2,000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復昌門市之ATM 112年10月26日晚上7時2分至4分許,分3次提領 2萬元、 2萬元、 9,000元 14 張妙如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四卷第89頁)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信義分行之ATM 112年10月26日晚上8時41分至42分許,分2次提領 10萬元、 4萬7,000元 15 張妙如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四卷第103頁、偵九卷第65頁)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永豐銀行信義分行之ATM、000號中國信託銀行信義分行之ATM 112年10月26日晚上9時4分至10分許,分8次提領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9,000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光復門市之ATM 112年10月27日凌晨0時10分至12分許,分3次提領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華泰銀行信義分行之ATM 112年10月27日凌晨0時14分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新貿門市之ATM 112年10月27日凌晨0時19分至20分許,分2次提領 2萬元、 1萬元 16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八卷第31頁)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新光銀行敦南分行之ATM 112年10月24日晚上8時48分至50分許,分4次提領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1萬9,000元 1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八卷第37頁)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之0號統一超商統合門市之ATM 112年10月24日晚上8時36分許 10萬元 18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八卷第33頁)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全家超商明曜門市之ATM 112年10月24日晚上10時59分至11時6分許,分7次提領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9,0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全家超商統領門市之ATM 112年10月25日凌晨0時7分許 4,000元 19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八卷第35頁)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華南銀行忠孝東路分行之ATM 112年10月24日下午6時24分至29分許,分4次提領 3萬元、 2萬1,000元、 3萬元、 4,000元 20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七卷第29頁)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萊爾富超商松華店之ATM 112年10月28日晚上7時53分許 10萬元   臺北市○○區○○○路0號華泰銀行光復分行之ATM 112年10月28日晚上8時30分至31分許,分3次提領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21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九卷第61頁) 臺北市○○區○○○路000號台灣企銀世貿分行之ATM 112年10月26日下午5時41分至44分許,分5次提領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9,0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華南銀行世貿分行之ATM 112年10月27日凌晨0時24分至26分許,分3次提領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附表四:
編號 告訴人 告訴人指述 卷內相關證據 1 涂芷瑜 112年10月22日、同年月24日警詢(偵二卷第47頁至第52頁)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存摺封面影本、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貨態查詢系統頁面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二卷第43頁至第45頁、第53頁、第57頁至第70頁) 2 黃郁婷 112年10月20日警詢(偵二卷第77頁至第78頁)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二卷第73頁至第75頁、第79頁至第84頁、第89頁至第90頁) 3 高海庭 112年10月22日警詢(偵二卷第99頁至第105頁)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交易明細表(偵二卷第95頁至第97頁、第107頁至第108頁、第119頁、偵十卷第33頁至第43頁) 4 沈姵君 112年10月21日警詢(偵二卷第131頁至第132頁)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轉帳紀錄截圖、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話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二卷第127頁至第129頁、第138頁至第146頁、第151頁) 5 曾國驊 112年10月25日警詢(偵三卷第37頁至第39頁) 轉帳紀錄截圖、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話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三卷第41頁至第48頁) 6 潘宗鈞 112年10月26日警詢(偵三卷第51頁至第54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三卷第57頁至第58頁) 7 湯心彤 112年10月26日警詢(偵三卷第61頁至第63頁) 轉帳紀錄截圖、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三卷第65頁至第71頁) 8 李怡宣 112年10月25日警詢(偵三卷第75頁至第78頁) 轉帳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三卷第80頁、第89頁至第90頁、第97頁) 9 曾雋淼 112年10月28日警詢(偵三卷第101頁至第105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三卷第107頁至第108頁) 10 陳雅菁 112年10月26日、同年月27日警詢(偵一卷第93頁至第102頁) 轉帳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一卷第109頁、第139頁、第143頁至第146頁) 11 陳冠伶 112年10月25日警詢(偵一卷第149頁至第152頁) 轉帳紀錄截圖、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一卷第153頁至第167頁) 12 王履融 112年10月26日警詢(偵一卷第171頁至第175頁) 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一卷第177頁至第180頁、第183頁至第184頁) 13 凃鈺心 112年10月25日警詢(審訴卷第27頁至第31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一卷第195頁至第196頁、第199頁至第200頁) 14 羅士明 112年10月25日警詢(偵一卷第203頁至第205頁) 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話及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一卷第207頁至第212頁) 15 林冠欣 112年10月26日、同年11月1日警詢(偵一卷第215頁至第223頁) 轉帳紀錄截圖、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話及對話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一卷第225頁、第228頁至第234頁) 16 夏秀宛 112年10月26日警詢(偵一卷第237頁至第242頁) 存摺封面影本、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一卷第249頁、第257頁至第272頁) 17 蔡岳庭 112年10月27日警詢(偵一卷第275頁至第277頁) 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一卷第279頁至第287頁、第289頁) 18 侯宥竹 112年10月27日警詢(偵一卷第293頁至第294頁) 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一卷第295頁至第306頁) 19 蔡碩銘 112年10月28日警詢(偵一卷第309頁至第312頁) 存摺內頁影本、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一卷第313頁至第320頁、第325頁) 20 林君潔 112年10月27日警詢(偵一卷第329頁至第331頁) 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一卷第333頁至第338頁) 21 江美玲 112年10月28日、同年月30日警詢(偵一卷第341頁至第347頁) 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話及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一卷第349頁、第352頁、第357頁至第360頁) 22 黃麒誠 112年10月27日警詢(偵一卷第363頁至第364頁) 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話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一卷第367頁至第371頁) 23 廖于榛 112年10月27日警詢(偵四卷第25頁至第27頁)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四卷第61頁至第70頁) 24 郭元宏 112年10月26日警詢(偵四卷第29頁至第31頁)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四卷第71頁至第78頁) 25 戴妤安 112年10月26日警詢(偵四卷第33頁至第35頁)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紀錄翻拍照片(偵四卷第81頁至第87頁) 26 吳娉甄 112年10月27日、同年11月6日警詢(偵四卷第37頁至第38頁、偵九卷第149頁至第154頁)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轉帳紀錄截圖(偵四卷第91頁至第94頁、偵九卷第147頁至第148頁、第171頁至第173頁、第192頁) 27 鄭佳昕 112年10月26日警詢(偵四卷第39頁至第41頁)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紀錄截圖(偵四卷第95頁至第101頁) 28 林文琪 112年10月27日、同年11月2日警詢(偵四卷第43頁至第45頁、偵九卷第99頁至第104頁)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紀錄截圖、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及通話紀錄截圖、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四卷第105頁至第110頁、偵九卷第97頁至第98頁、第109頁至第112頁、第117頁至第121頁、第125頁至第127頁) 29 謝明芬 112年10月27日警詢(偵五卷第17頁至第19頁) 交易明細表(偵一卷第75頁、偵五卷第41頁) 30 高堉嫙 112年10月24日警詢(偵八卷第39頁至第41頁)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紀錄截圖(偵八卷第43頁至第49頁、第53頁) 31 李珍緣 112年10月25日警詢(偵八卷第77頁至第79頁)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偵八卷第81頁至第87頁) 32 張君伃 112年10月26日警詢(偵八卷第57頁至第59頁)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紀錄截圖、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及通話紀錄截圖(偵八卷第61頁至第66頁、第71頁至第76頁) 33 周廷諺 112年10月26日警詢(偵八卷第89頁至第91頁)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紀錄截圖、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偵八卷第93頁至第102頁) 34 張芷儀 112年10月24日警詢(偵八卷第103頁至第105頁)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轉帳紀錄截圖、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話及對話紀錄截圖(偵八卷第107頁至第119頁) 35 林宜蓁 112年10月24日警詢(偵八卷第121頁至第122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偵八卷第123頁至第125頁、第128頁至第130頁) 36 王紳旭 112年10月28日警詢(偵七卷第13頁至第15頁) 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七卷第17頁、第49頁至第50頁) 37 蔡承運 112年10月28日警詢(偵七卷第19頁至第21頁) 轉帳紀錄截圖、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七卷第23頁、第51頁至第53頁) 38 楊芷晴 112年10月26日警詢(偵九卷第73頁至第79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簡訊截圖、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九卷第71頁至第72頁、第85頁至第93頁) 39 王瑄 112年10月26日警詢(偵九卷第131頁至第133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九卷第129頁至第130頁、第137頁至第145頁) 
附表五:
編號 犯罪事實  原判決主文   本判決主文 1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1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2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3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4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5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6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7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9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8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9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10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2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11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3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12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4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13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5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14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6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15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7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16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8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17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9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18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0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19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1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20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2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21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3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22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4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23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5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24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6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25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7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26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8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27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9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28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0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29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1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30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2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31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3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32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4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33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5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34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6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35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7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36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8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37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9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38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譯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6413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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