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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9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張惠立廖怡貞戴嘉清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建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建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建耀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及同條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58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前,本院並為各該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有上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2、3所示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編號4至10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佐。是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經徵詢受刑人意見,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4至10為加重詐欺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110年6月9日至同年6月23日之間,受刑人係在詐欺集團擔任提款車手,編號1、3則為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幫助洗錢罪,前述犯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程度、各罪之關聯性、犯罪情節、次數及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復衡酌上揭犯罪反映出受刑人之人格特性、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及部分罪刑先前已定之執行刑等因素,就其所犯附表所示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雖均有宣告併科罰金刑,惟此並不在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範圍內,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戴嘉清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公共危險  詐欺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3罪)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1年07月03日凌晨3時許  111年06月21日 111年03月24日至111年03月30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速偵字第2640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828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1261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桃園地院  士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桃交簡字第1666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880號 111年度中金簡字第275號  判決 日期 111年07月26日  111年12月13日 111年12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桃園地院  士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桃交簡字第1666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880號 111年度中金簡字第275號  確定 日期 111年08月30日  112年01月16日 112年02月07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否(得易服 社會勞動) 否(得易服 社會勞動) 備註1  編號1至3經臺中地院112年度聲字第152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備註2  編號1至9經臺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245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9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3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2罪) 犯罪日期  111年06月10日至111年06月23日  111年06月10日至111年06月23日 111年06月10日至111年06月23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6152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6152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6152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400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400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400號  判決 日期 112年07月31日  112年07月31日 112年07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400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400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400號  確定 日期 112年09月12日  112年09月12日 112年09月12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註1  編號4至8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備註2  編號1至9經臺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245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1年06月13日  111年06月23日 111年06月14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6152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6152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3924、27245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400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400號 111年度審原訴字第121號  判決 日期 112年07月31日  112年07月31日 112年09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400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400號 111年度審原訴字第121號  確定 日期 112年09月12日  112年09月12日 112年10月17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註1  編號4至8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備註2  編號1至9經臺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245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    
編號  10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36罪)    犯罪日期  111年06月09日至111年06月23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2028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01號     判決 日期 112年11月09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01號     確定 日期 112年12月12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備註  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93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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