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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00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張惠立楊仲農廖怡貞

抗告人
即受刑人
劉家維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裁定(114年度聲字第60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甲○○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參酌受刑人之書面意見,於符合法律之內外部界限內,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質、類型、時間、動機、態樣、侵害法益、所生危害、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兼衡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因素,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二、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智識淺薄、學無所長,一時受損友慫恿及金錢誘惑,成為詐騙集團犯罪工具,受刑人並非集團核心成員,所犯均為微罪,犯行單純,犯後已坦承犯行,接受法律制裁,且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均為向車手收款之詐欺罪,犯罪時間非長,犯罪類型、態樣、手段、目的、侵害法益相同,不法與罪責程度非重,彼此間之關聯性甚強,均屬同質性之犯罪,甚有同一日重複實施經分別論處者,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甚高,施以刑罰之邊際效應將有所遞減,自應予以適度斟酌減輕,以符罪刑相當之要求,原裁定未充分考量及此,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恤刑利益偏低,顯然過度評價詐欺罪之刑期,其裁量權之行使,於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數罪併罰定應執刑之恤刑目的均有違背,爰請撤銷原裁定,基於責罰相當及刑罰經濟原則,更為適法之裁定。

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此為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所明定。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否則縱屬犯罪類型雷同,仍不得將不同案件裁量之行使比附援引為本案之量刑輕重比較,以視為判斷法官本於依法獨立審判之授權所為之量情裁奪有否裁量濫用之情事。此與所謂相同事務應為相同處理,始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之概念,迥然有別(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定執行刑之多寡,係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依個案自由裁量之職權,如所為裁量未逾上述法定範圍,且無濫權情形,即無違法可言。

四、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先後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宣告刑,最長期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合併刑期為有期徒刑147年,原審於此範圍內,考量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訴字第201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8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394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153、174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03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審金訴緝字第1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90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附表編號10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58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附表編號11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5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酌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8年,並未逾越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濫用裁量權,而有違反法律內部性界限之情形,於法自無違誤。抗告意旨雖以其所犯上開各罪之時間非長,犯罪類型、手法、目的及侵害法益均相同,於併合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原審疏未整體觀察,指摘原裁定所定執行刑過重。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固均屬同質性之加重詐欺案件,犯罪時間亦均在民國111年1月至3月間,惟所侵害法益互殊,所肇損害非微,前經法院定應執行刑時,即已斟酌此情,分別就附表編號1至5、8至11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合併予以適度減少總刑期如附表備註欄所示,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6、7所示二罪,既復屬同質性之加重詐欺案件,原審據此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即無明顯失衡或有違比例、平等原則之情,核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至受刑人所稱非集團核心成員,犯後坦承犯行,誠然接受法律制裁等節,則屬原確定判決法院之量刑審酌事由,要非定應執行刑時所應考量之事項。是以,抗告意旨此部分所指,尚乏所據。

㈡抗告意旨雖另以其所犯上開各罪,因先後起訴、分別審判致影響其權益云云。然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究係分別或合併審理,牽涉犯罪時間、管轄、移送、偵查及審判進度等因素,惟無論如何,均與法定程序無違,況受刑人所享併合處罰、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並不因檢察官先後起訴、法院分別審判而受影響,致有所受處罰遠高於其他同類案件之情事。從而,抗告意旨此部分所指,亦屬無稽。

㈢綜上,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廖怡貞

                   書記官 劉芷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罪 名 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案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確定判決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易科罰金 應執行刑 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3月(共14罪) 111年1月16日至111年2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889、10039、121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2016號 112年2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2016號 112年3月14日  否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2月(共4罪)           有期徒刑1年4月(共2罪)         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1月(共7罪) 111年2月20日至111年2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275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87號 112年5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87號 112年6月13日  否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2月(共4罪)         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4月 111年2月18日至111年2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717、11531、11533、12476、14771號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945號 112年5月4日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945號 112年6月21日  否 有期徒刑2年4月   有期徒刑1年6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         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1月(共26罪) 111年3月8日至111年3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329、16330、23132號,追加起訴案號:111年度偵字第5602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153、1743號 112年3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153、1743號 112年5月17日  否 有期徒刑4年 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4月(共5罪) 111年2月18日至111年3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39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030號 112年9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030號 112年10月25日  否 有期徒刑2年2月 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 111年2月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593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緝字第11號 112年10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緝字第11號 112年11月22日  否  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2月 111年2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09、19799、19800、19801、19802、3549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187號 112年11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187號 112年12月20日  否  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1月(共5罪) 111年2月24日至111年2月28日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671、9771、9774、10532、11084、12560、1338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緝字第12號 112年8月29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緝字第12號 112年9月26日  否 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1年2月(共11罪)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4月(共5罪)         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 111年3月2日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529、12058、17562、17563、1909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07號 112年10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07號 112年11月28日  否 有期徒刑1年4月 10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 111年1月20日至111年2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609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582號 113年2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582號 113年4月3日  否 有期徒刑2年4月   有期徒刑1年1月(共6罪)           有期徒刑1年3月(共7罪)           有期徒刑1年4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共4罪)         1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1月(共3罪) 111年2月23日至111年2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9033、4351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58號 113年4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58號 113年6月5日  否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共7罪)           有期徒刑1年3月(共2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抗字第1000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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