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351號
- 聲明異議人
- 即受刑人
- 邱昱成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新北檢永戊114執聲他2020字第11490450290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邱昱成(下稱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926號(下稱A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770號裁定(下稱B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8年、8年6月,二者接續執行,總刑期達有期徒刑36年6月。依據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檢察官應依受刑人之聲請定應執行刑,然因受刑人知識不足、資訊不足、在監期間沒有權利,僅能在檢察官發出同意書後匆忙勾選,導致受刑人成為檢察官錯誤聲請之受害人。前開A、B裁定組合顯然不利於受刑人,違反恤刑目的、罪責相當原則,自有必要透過重新裁量程序改組搭配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適足評價,考量社會復歸情形並注意刑罰權之邊際效應隨刑期之執行遞減及受刑人痛苦程度遞增之情狀,而酌定較有利且符合刑罰經濟及恤刑本旨之應執行刑期,有必要改組搭配。而本件受刑人所犯,其中本院110年度聲字第3093號裁定附表一編號1至8所列案件(即A裁定附表編號22至29所列案件),與B裁定附表所列各罪(即本件附表二所列各罪),符合數罪併罰得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規定,二者合併定刑較符合公平。故受刑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規定,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更定應執行刑,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14年4月24日新北檢永戊114執聲他2020字第11490450290號函否准。是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前開執行之指揮不當,爰依法聲明異議,請將檢察官之函撤銷,另由檢察官更為適法之處理等語。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係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如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為限,此乃因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行為人所犯數罪,經裁定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確定力。法院就行為人之同一犯罪所處之刑,如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故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並確保裁判之終局性。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不得就已確定裁判並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就其全部或一部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受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拘束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先例所揭示之法律見解,尚無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可言。是以,檢察官在無上揭例外之情形下,對於受刑人就原確定裁判所示之數罪,重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不予准許,於法無違,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等數罪,經如附表一編號1至29所示之法院分別判決確定,其中附表一編號1至21所示之罪,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553號裁定(下稱C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534號裁定駁回確定;附表一編號22至29所示之罪,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3093號裁定(下稱D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嗣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編號1至29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926號裁定(即A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8年,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733號裁定駁回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法院分別判決確定,並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770號裁定(即B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2405號裁定駁回確定等情,有前開裁判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據以指揮接續執行A、B裁定所定應執行之刑,並以114年4月24日新北檢永戊114執聲他2020字第11490450290號函否准受刑人就其前開所犯已經判決確定之各罪中,擇其主張為有利之數罪重新排列組合之定執行刑聲請,此有前開函文、上開各刑事裁定、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以認定。又A、B裁定查無因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經撤銷改判,亦無因赦免、減刑及更定其刑等情形,或有其他致原裁判定刑基礎變動而有另定其應執行刑必要,依前揭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A、B確定裁定已生實質確定力,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自不得就其中部分犯罪重複定應執行刑,執行檢察官依此否准受刑人之請求,依據A、B裁定所定刑度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自無違誤。
㈡聲明異議意旨固以檢察官所選擇之定刑方式,陷受刑人於接續執行更長刑期之不利地位,主張將A裁定其中如附表一編號1至21等罪併罰,而A裁定其中如附表一編號22至29及B裁定即如附表二編號1至5等罪併罰,較有利於受刑人等語。惟查:
1.依受刑人主張之重新組合,就A裁定其中如附表一編號1至21所示之罪為組合,前已經C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1年;就A裁定其中如附表一編號22至29所示之罪業已經D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若與B裁定即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罪為組合,即使再合併定刑,其恤刑利益之執行刑上限為有期徒刑17年6月(即9年+8年6月=17年6月),即使再予扣減優惠,亦屬有限;是以受刑人主張之重新組合,係接續執行有期徒刑21年、17年6月(合計為有期徒刑38年6月),相較檢察官指揮之接續執行A裁定、B裁定有期徒刑28年、8年6月(合計為有期徒刑36年6月),自形式上觀察,非必有利於檢察官指揮之接續執行A、B裁定之結果,難認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有過度不利評價而對受刑人過苛,及悖離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的恤刑目的,或為維護極重要的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的必要。
2.故以受刑人聲請之「附表一編號22至29與附表二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再與附表一編號1至21之刑接續執行」,此種定應執行刑組合與檢察官指揮執行之組合所造成之刑期差異,與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之情形不同,此裁量判斷基準亦不盡相同,自難比附攀引。受刑人據此主張將A、B裁定附表(即附表一、二)所示各罪拆開、抽離後重新定其應執行之刑云云,顯然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尚不足採。
四、綜上所述,本件執行檢察官依據原確定裁定而為執行,復依據一事不再理原則,否准受刑人拆解原已確定之裁定而為重複之聲請,核無不合。受刑人猶執前詞表示不服,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一:(即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926號裁定〈即A裁定〉附表)
附表二:(即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770號裁定〈即B裁定〉附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7.7.1 107.2.1至107.4.4 107.4.4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07年度簡字第8026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89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89號 判決日期 108/01/03 108/05/30 108/05/30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本院 案 號 107年度簡字第8026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626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89號 確定日期 108/02/12 108/08/21 108/05/30 備 註 編號1-21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55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並經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字第534號刑事裁定駁回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4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7.6.13 106.6.14至106.7.12 106.8.8至106.8.9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69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707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707號 判決日期 108/10/23 109/02/26 109/02/26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317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707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707號 確定日期 109/01/08 109/04/15 109/04/15 備 註 編號1-21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55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並經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字第534號刑事裁定駁回確定 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06.7.12至106.8.24 106.7.12 106.3月間某日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707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707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707號 判決日期 109/02/26 109/02/26 109/02/26 確定判決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707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707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707號 確定日期 109/04/15 109/04/15 109/02/26 備 註 編號1-21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55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並經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字第534號刑事裁定駁回確定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 有期徒刑3年 有期徒刑3年 犯 罪 日 期 106.04.25前某日 106.04.25前某日 106.3月中某日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2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2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26號 判決日期 109/04/30 109/04/30 109/04/30 確定判決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2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2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26號 確定日期 109/06/15 109/06/15 109/06/15 備 註 編號1-21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55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並經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字第534號刑事裁定駁回確定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4月 有期徒刑2年4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6.1月初某日 106.3.29 106.1月底農曆過年前某日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2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2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26號 判決日期 109/04/30 109/04/30 109/04/30 確定判決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2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2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26號 確定日期 109/06/15 109/06/15 109/06/15 備 註 編號1-21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55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並經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字第534號刑事裁定駁回確定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6.3月中某日 106.4.21 106.4.25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2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2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26號 判決日期 109/04/30 109/04/30 109/04/30 確定判決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2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2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26號 確定日期 109/06/15 109/06/15 109/06/15 備 註 編號1-21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55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並經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字第534號刑事裁定駁回確定 編 號 19 20 21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7.4月間某日至107.4.25為警查獲 107.3.15 107.4.23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427號 108年度訴字第427號 108年度訴字第427號 判決日期 108/11/07 108/11/07 108/11/07 確定判決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6號 確定日期 109/06/14 109/06/14 109/03/26 備 註 編號1-21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55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並經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字第534號刑事裁定駁回確定 編 號 22 23 2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7月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7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7.4.26至107.7.1 107.5.21 107.6.28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243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243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243號 判決日期 109/9/30 109/9/30 109/9/30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758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758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758號 確定日期 110/05/20 110/05/20 110/05/20 備 註 編號22-29經本院110年聲字第3093號裁定(即D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 編 號 25 26 27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7.6.29 107.6.29 107.6.29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243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243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243號 判決日期 109/9/30 109/9/30 109/9/30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758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758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758號 確定日期 110/05/20 110/05/20 110/05/20 備 註 編號22-29經本院110年聲字第3093號裁定(即D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 編 號 28 2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犯 罪 日 期 107.7.1 107.7.1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243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243號 判決日期 109/9/30 109/9/30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758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758號 確定日期 110/05/20 110/05/20 備 註 編號22-29經本院110年聲字第3093號裁定(即D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09月16日 108年09月17日 不詳時間迄至109年4月30日下午5時許為警查獲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5017號 108年度訴字第1160號 109年度訴字第1082號 判決日期 109年08月19日 109年12月09日 110年12月0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5017號 108年度訴字第1160號 109年度訴字第1082號 確定日期 109年09月22日 110年01月12日 111年05月26日 備 註 編號1至2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456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編 號 4 5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年3月 有期徒刑7年1月(2次) 有期徒刑3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04月30日 109年3月13日至4月30日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本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1082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629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08日 111年06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1082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4154號 確定日期 111年05月26日 111年09月29日 備 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499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51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