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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78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遲中慧林幸怡陳昭筠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孫德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19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孫德豪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德豪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有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其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556號裁定參照),此即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

三、本件受刑人前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除附表編號8、9犯罪日期欄誤載之處,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外,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參照前揭說明,本件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於各刑中最長期以上(有期徒刑3年8月以上)、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宣告刑之總和以下,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5原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0月、附表編號8、9原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6月暨附表編號6、7、10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3年8月、2年4月之總合(即不得逾有期徒刑15年4月),並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係於加入同一詐欺集團期間所犯相同或相類類型犯罪(組織犯罪條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犯罪時間相近,於併合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刑罰效果允宜遞減,暨受刑人各犯罪情節、危害情況、侵害法益、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暨經本院函請受刑人就本件定刑陳述意見,惟受刑人迄今未表示意見一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見本院第321、329、331、343、345頁),在不逾越外部性界限之範圍內,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林幸怡

                   法 官 陳昭筠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08月21日 106年09月19日 106年10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第7345、7813、8135、8412、9281、9292號,107年度偵字第1993、4906、6389號、107年度偵緝字第272、273、274號 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第7345、7813、8135、8412、9281、9292號,107年度偵字第1993、4906、6389號、107年度偵緝字第272、273、274號 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第7345、7813、8135、8412、9281、9292號,107年度偵字第1993、4906、6389號、107年度偵緝字第272、273、27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065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065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065號  判決日期 109年08月13日 109年08月13日 109年08月1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970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970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970號  確定日期 110年01月27日 110年01月27日 110年01月27日 備註  編號1至5經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0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3年  犯 罪 日 期  106年10月24、25、26日 106年10月26、27日 106年09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第7345、7813、8135、8412、9281、9292號,107年度偵字第1993、4906、6389號、107年度偵緝字第272、273、274號 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第7345、7813、8135、8412、9281、9292號,107年度偵字第1993、4906、6389號、107年度偵緝字第272、273、274號 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741、3084、3312、3851、435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065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065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973號  判決日期 109年08月13日 109年08月13日 109年08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970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970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536號  確定日期 110年01月27日 110年01月27日 110年03月17日 備註  編號1至5經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0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組織犯罪條例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2年  犯 罪 日 期  106年07月19、21、25、27日 106年08月25至29日(聲請書誤載僅有106年08月25日) 106年09月04日 (聲請書誤載為106年08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0567、15977、18143號 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0820、21452號 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0820、2145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285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487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488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487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488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10日 110年02月24日 110年02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927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487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488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487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488號  判決日期 110年05月19日 110年04月13日 110年04月13日 備註   編號8、9經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6月  
編     號  10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10月17、18、19、20、21、22、23、26、27、28、2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宜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22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809號    判決日期 110年03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809號    確定日期 110年05月10日    備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785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