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抗字第511號
- 抗告人
- 王正杰
- 即受刑人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5年1月13日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548號)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王正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審113年度聲字第11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下稱甲裁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65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下稱乙裁定)、原審114年度聲字第75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5月(下稱丙裁定)確定,依法接續執行有期徒刑22年3月。抗告人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請求重新聲請定執行刑,經檢察官駁回,有民國114年12月8日北檢力次114執聲他3119字第1149134908號函可證。抗告人不服,聲明異議。審酌甲、乙、丙裁定均已生實質確定力,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不得就其中部分犯罪重複定應執行刑,上述3裁定接續執行之總刑期有期徒刑22年3月,未逾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規定之上限30年,合併定執行刑經整體考量已大幅調降其刑度,並未逾越內、外部界限,並無裁量權濫用。抗告人辯稱先就已確定之案件合併定執行刑,是陷於錯誤而簽署調查表,此與檢察官執行指揮之判斷無關。檢察官駁回抗告人重新定執行刑之請求,並無違誤。分別或接續執行導致刑期極長,本屬受刑人依法應承受之刑罰,核無過苛之特殊情形。抗告人指稱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無理由,異議聲明應予駁回。
二、抗告內容略以:乙、丙裁定附表各罪均在甲裁定附表編號3確定前所犯,應可重新搭配定刑較為有利;甲裁定附表編號1、2已繳納罰金執行完畢與附表編號3之罪無關,甲裁定合併定刑不當;甲裁定定刑之時,尚有案件審判中,檢察官未說明即聲請定刑,違法;原裁定認無從合併定應執行刑及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請求撤銷原裁定。
三、維持原裁定駁回抗告之理由:
(一)甲、乙、丙裁定均已確定,具有一事不再理之實質確定力。未經非常上訴、再審或其他法定程序撤銷或變更,不許再任意爭執。
(二)甲裁定各罪定刑基準日民國109年9月23日,乙裁定各罪定刑基準日111年1月23日,丙裁定各罪之定刑基準日112年1月17日。甲、乙、丙裁定各罪犯罪日期均在各裁定基準日之前。
乙、丙裁定附表各罪行為日雖在甲裁定附表3判決確定日之前,但得併合處罰之實質競合數罪所處刑罰之全部或一部,不論是初定執行刑或更定執行刑,其依據及標準均為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併罰數罪之全部或一部曾經裁判定執行刑確定後,須在不變動全部相關罪刑判決確定日期最早之定執行刑基準日而得併合處罰之前提下,才有就其中部分宣告刑拆分重組之可能(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381號、第1089號裁定參照)。非得任由受刑人選擇部分罪刑作為定執行刑基準日。
(三)原裁定以執行檢察官駁回抗告人重新聲請定執行刑之請求,執行指揮並無違法不當,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並無違誤。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甲裁定):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幫助犯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2月 108年8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283號 109年8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283號 109年9月23日 編號1、2部分,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10年5月11日執行完畢 2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2月 109年3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4537號 109年9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4537號 109年11月13日 3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6年 109年9月8日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724號 111年3月24日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387號 111年8月4日 附表二(乙裁定): 受刑人王正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2月 併科新臺幣10000元 犯罪日期 110/05/05 110年8月22日17時17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109/10/11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5601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7332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4558號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4284號 111年度簡字第72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895號 判決日期 110/12/16 111/02/15 111/03/31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4284號 111年度簡字第72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89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01/23 111/03/29 111/05/14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640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937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651號 編號1至8經臺中地院112年度聲字第663號裁定應執行3年6月、併科罰金10萬5千元。 受刑人王正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共4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09/10/11、109/10/13 ①110年10月14日23時5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②110年11月10日11時30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③110/12/01、④111/01/02 110/10/19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630、8873、21159、24357、24558、30665、32771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269、1427、1813、2400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4175號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1050號 111年度簡字第2047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38號 判決日期 111/03/24 111/06/24 111/09/06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10年度易字第1050號 111年度簡字第2047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3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05/03 111/09/06 111/10/12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295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479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945號 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編號1至8經臺中地院112年度聲字第663號裁定應執行3年6月、併科罰金10萬5千元。 受刑人王正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7 8 9 罪名 洗錢防制法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併科新臺幣100000元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犯罪日期 110/12/22至110/12/28 110/12/06 110/12/16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6483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133、27027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4983號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中地院 新北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 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671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96號 112年度簡字第359號 判決日期 111/09/13 111/12/08 112/03/20 法院 新北地院 臺中地院 新北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671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96號 112年度簡字第35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10/28 112/01/12 112/04/21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626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748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382號 編號1至8經臺中地院112年度聲字第663號裁定應執行3年6月、併科罰金10萬5千元。 附表三(丙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