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34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周昱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5年度執聲字第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昱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由
一、按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本院業已向受刑人周昱生(下稱受刑人)函詢,予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之刑有以書面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本文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刑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於第一審判決後,倘當事人明示僅就量刑部分上訴,第二審法院應以第一審認定之犯罪事實為量刑妥適與否之審查,並為實體判決,且法院對被告為具體科刑時,關於被告有無刑罰加重、減輕或免除法定刑之具體事由,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屬有關行為屬性事由及行為人屬性事由暨其他影響量刑之因素,俱屬法院對被告科刑時應予調查、辯論及審酌之事項及範圍,因此第二審法院關於「刑」之審判範圍,尚非僅限與犯罪事實無關之一般個人情狀事由,仍包括與犯罪構成要件事實攸關及其他有特殊犯罪情狀而依法予以加重、減輕或免除其刑處遇等科刑事由之判斷,依此所為實體判決,自宜為相同解釋,同認係最後審理事實並從實體上諭知判決之法院,申言之,所謂「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亦包括「最後審理科刑事實並諭知實體判決之法院」(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256號裁定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各罪俱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12年8月17日)前所為,又本件如附表編號2部分經第一審判決後,雖受刑人僅就量刑部分上訴,惟本院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仍援引第一審認定之犯罪事實為量刑基礎予以審酌,有本院110年度上重訴字第32號判決在卷可稽(本院卷二第3至93頁),自應認本院仍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或「最後事實審法院」。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經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均為罪質相同之加重詐欺取財案件,且除附表編號1至3犯罪時間為108年8月間至同年10月間,附表編號4至8犯罪時間均在109年2月間至同年8月間,犯罪時間尚屬密切;另參酌受刑人因附表編號1至3所示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066號等起訴在案,詎受刑人於上開案件審理間再犯附表編號4至8所示案件,其法治觀念顯然薄弱,並彰其自我約束能力不足之人格特性,暨其所犯之不法內涵及侵害法益程度等情,並權衡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再參酌受刑人於本院函詢時就定應執刑所表示之意見:調查期間已自白認罪,雖犯案件最重本刑7年以下,庭上處以1年8月已是輕判,但當時剛離開部隊生活,不諳世事,另配偶目前懷有身孕,年輕時的不懂事,讓自己現在後悔莫及,求庭上開恩,能審酌其刑等語(本院卷二第803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至受刑人另於定刑陳述意見狀另請求延後執行等語(本院卷二第803頁),惟此屬檢察官指揮執行之權限,非本院定應執行刑程序所能處理,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罪日期 108年8月23日至同年9月26日 108年10月14日至同年月25日 108年9月10日至同年10月4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08年度偵字第6066號等 基隆地檢108年度偵字第6066號等 基隆地檢108年度偵字第606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上重訴字第15號、111年度上訴字第831號 110年度上重訴字第15號、111年度上訴字第831號 110年度上重訴字第15號、111年度上訴字第831號 判決日期 112年2月15日 112年2月15日 112年2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473號判決以受刑人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駁回本院110年度上重訴字第15號、111年度上訴字第831號 案號 確定日期 112年8月17日 112年8月17日 112年8月17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註 ⑴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765號 ⑵編號1犯罪日期誤載為「108年10月1日」、編號2犯罪日期誤載為「108年10月4日」、編號3犯罪日期誤載為「108年10月24日」,均應更正如上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09年2月20日至同年8月19日 109年6月至同年8月7日 109年3月中旬至同年3月底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900號等 基隆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900號等 基隆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90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上重訴字第32號 110年度上重訴字第32號 110年度上重訴字第32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29日 112年8月29日 112年8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323號判決以受刑人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駁回本院110年度上重訴字第32號 案號 確定日期 113年1月10日 113年1月10日 113年1月10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註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49號 編號 7 8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4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09年5月19日至同年6月19日 109年6月24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900號等 基隆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90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上重訴字第32號 110年度上重訴字第32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29日 112年8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323號判決以受刑人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駁回本院110年度上重訴字第32號 案號 確定日期 113年1月10日 113年1月10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備註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4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