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70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寬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4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寬淮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寬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至二款略)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的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宣告有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其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556號裁定參照),此即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且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其聲請為正當。而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固分屬得易服社會勞動但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1)、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至10),惟受刑人已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11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5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參(本院卷第13頁),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
㈡參照前揭說明,本件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於各刑中最長期以上(有期徒刑7年7月以上)、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宣告刑之總和以下,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9原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6月暨附表編號10、11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4月之總合(即不得逾有期徒刑10年5月),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9罪均係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附表編號10、11則係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罪,其犯罪情節、危害情況、侵害法益相似,於併合處罰時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高,暨衡酌受刑人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暨審酌受刑人就本件聲請表示「無意見」(本院卷第79頁),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7月 有期徒刑7年7月 有期徒刑7年7月 編號1至9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10月18日 16時38分許 105年10月18日 16時58分許 105年11月01日 16時8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宜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6698、6866號 宜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6698、6866號 宜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6698、686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3270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3270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3270號 判決日期 107年03月21日 107年03月21日 107年03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2296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2296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2296號 判決日期 107年06月07日 107年06月07日 107年06月0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772號 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772號 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772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7月 有期徒刑7年7月 有期徒刑7年7月 編號1至9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11月01日 17時18分許 105年11月02日 15時26分許 105年11月02日 16時5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宜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6698、6866號 宜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6698、6866號 宜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6698、686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3270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3270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3270號 判決日期 107年03月21日 107年03月21日 107年03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2296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2296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2296號 判決日期 107年06月07日 107年06月07日 107年06月0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772號 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772號 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772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7月 有期徒刑7年7月 有期徒刑7年7月 編號1至9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11月02日 16時12分許 105年11月02日 16時30分許 105年11月14日 8時30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宜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6698、6866號 宜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6698、6866號 宜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6698、686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3270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3270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3270號 判決日期 107年03月21日 107年03月21日 107年03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2296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2296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2296號 判決日期 107年06月07日 107年06月07日 107年06月0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772號 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772號 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772號 編 號 10 11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07月21日 9時56分許 106年07月27日 前1、2日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宜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5756、5759、6716號 宜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5756、5759、671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677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677號 判決日期 107年11月20日 107年11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677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677號 判決日期 107年12月28日 107年12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惟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宜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05號 宜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