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八七三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八七三號
- 上訴人
- 甲○○
- 即被告
右列被告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所為第二審判決(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八七三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所明定。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廿四日收受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其遲至同年四月七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依照上述規定,應認上訴權業已喪失,由本院逕予裁定駁回。
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