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六二四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六二四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男 三
- 選任辯護人
- 黃炳飛律師
右上訴人,因背信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九八號,中華民
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
字第一八九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甲○○於民國八十五年一月間起擔任由曾瓊姿實際出資之設於台北市○○區○○路四0九號之北吉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吉公司)董事,為北吉公司之負責人,執行公司業務,其間並於八十五年九月間,以從事家電用品批發、增加營業量以及作帳方便等為由,由曾瓊姿協助其出資成立歐鎧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歐鎧公司),並以其舅李公超為董事,其母馮李雪青、其妻盧慧綺、其妹馮國珍、其親戚李宜燁等人為股東,故北吉公司與歐鎧公司原均由甲○○實際掌控公司業務,至八十七年七月中旬曾瓊姿自美返國,發現北吉公司在甲○○經營下有盈餘,卻向員工及甲○○家人借貸,乃於八十七年八月中旬起,與甲○○協商結束合作關係,迨同年八月底,已達成結束合作關係之協議,並於八十七年九月七日簽立協議書,約定甲○○為公司調度之資金由曾瓊姿負責兌現,並更換負責人等情,惟在此之前,甲○○竟基於概括犯意,連續於八十七年(起訴書誤載為八十九年)九月一日及九月四日,明知正與曾瓊姿協議結束兩方之合作,而歐鎧公司將由甲○○與李公超等人增資後由李公超實際經營,北吉公司與歐鎧公司即將各自獨立經營而在家用電器市場存在競爭關係,竟意圖為歐鎧公司不法之利益並損害北吉公司之利益,而違背其受北吉公司委託擔任董事之任務,擅自對東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金公司)協理鄧正光表示,以北吉公司負責人身分將北吉公司所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電磁相容型式認可之檢測數據授權予歐鎧公司使用,使不知情之鄧正光因而使用北吉公司如附表一所示商品電磁相容型式認可檢測數據,為歐鎧公司向經濟部商品檢驗局申請如附表一所示商品電磁相容型式認可證明書,致使歐鎧公司得利於節省購入檢測機器樣品供檢驗之成本費用、檢驗費用如附表二所載,並節省自國外進口檢測樣品之時間約一個月至六星期,而在相同產品及同系列產品得以節省之成本、時間在市場上對北吉公司取得競爭優勢,致生損害於北吉公司之營業利益。
二、案經北吉公司訴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供承設於台北市○○區○○路四0九號之北吉公司係由曾瓊姿實際出資成立,渠掛名為董事,執行北吉公司之業務,並實際掌控歐鎧公司業務,八十七年七月中旬曾瓊姿自美返國,與渠就北吉公司之經營理念發生爭執,雙方乃於八十七年九月七日,簽立協議書結束合作關係,渠在此之前於八十七年九月一日及九月四日,將北吉公司所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電磁相容型式認可檢測數據授權予歐鎧公司,使東金公司因而使用北吉公司如附表一所示商品電磁相容型式認可檢測數據,為歐鎧公司向經濟部商品檢驗局申請如附表一所示商品電磁相容型式認可證明書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背信犯行,辯稱:渠為北吉公司之負責人,公司法對有限公司負責人代表權之行使並無任何限制,亦未明文規定董事那些行為必須事先徵得股東之同意始得為之,且北吉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從未對董事權限作任何限制,渠既為北吉公司負責人自得代表北吉公司為任何營業上之行為;在八十七年七月間曾瓊姿返國後,渠與曾瓊姿只是談如何改組北吉公司,並未談及停止合作關係,迨八十七年九月六日因雙方經營理念差距太大,伊始與曾瓊姿談及結束合作。嗣於八十七年九日七日與曾瓊姿簽立協議書結束合作關係,在此之前,歐鎧公司是北吉公司之子公司,渠於八十七年九月一日及四日將北吉公司如附表一商品電磁相容型式檢測數據提供給歐鎧公司時,渠與曾瓊姿並未談及停止合作關係,目的在使歐鎧公司亦得儘快辦理進口業務,以填補北吉公司因財務吃緊,無法開狀辦理進口之困境,且當時兩家公司實際上是同一家既是營業上之考量,且基於董事之職權所為,何來違背其任務,況北吉公司自始未能提出蒙受如何實際之損失,故被告所為亦未造成北吉公司任何損害云云。惟查:
㈠右揭犯罪事實,迭據告訴人北吉公司代表人乙○○於偵審時指訴綦詳,而被告對於北吉公司係由曾瓊姿實際出資成立,由被告掛名董事,執行公司業務,並另實際掌控歐鎧公司業務,八十七年七月中旬曾瓊姿自美返國與被告就北吉公司之經營理念發生爭執,雙方乃於八十七年九月七日簽立協議書結束合作關係,被告在此之前於八十七年九月一日及九月四日,將北吉公司所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電磁相容型式認可檢測數據授權予歐鎧公司,使東金公司因而使用北吉公司如附表一所示商品電磁相容型式檢測數據,為歐鎧公司向經濟部商品檢驗局申請如附表一所示商品電磁相容型式認可證明書等事實,供承在卷,已如前述,並據證人曾瓊姿、東金公司協理鄧正光於偵查中及原審法院審理時證述綦詳,且有北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歐鎧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協議書、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商品電磁相容型式認可證明書、電磁相容型式認可清單查詢單、東金公司一般委託案件明細表等件影本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㈡被告雖辯稱伊於八十七年九月一日及九月四日將北吉公司所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電磁相容型式認可檢測數據授權予歐鎧公司使用時,與曾瓊姿並未談及結束合作關係,原所談的是如何改組北吉公司,嗣於八十七年九月六日始與曾瓊姿談及結束合作,並於八十七年九月七日與曾瓊姿簽立協議書結束合作關係云云。然查,八十七年七月中旬曾瓊姿自美返國,發現北吉公司在被告經營下有盈餘卻向員工及甲○○家人借貸,乃於八十七年八月中旬與被告協議,並由被告主動提出結束合作關係,至八月底雙方均已談妥,被告擬具書面協議書,雙方於九月七日正式簽立之事實,迭經曾瓊姿於檢察官偵查中(見偵查卷第二十一頁、二十二頁、一四一頁背面、第一五九頁正面),及原審法院審理時(見原審卷第一三五頁、第一三六頁)證述明確,另證人即北吉公司出納林淑萍於原審法院審理時證稱:協議書上的附件是伊製作的,資料應該是八十七年八月左右就有,那是支票明細,因八月份的支票已經付清,所以是附九月份的支票明細,伊只知道支票到期日是何時,因都會登記,甲○○沒有確定說何時離開,大約九月伊才知道他要離開,於八月間甲○○就交代伊列清冊等語(見原審卷第一四三頁、第一四四頁、第一四七頁),查證人林淑萍所製作之協議書附件清冊,乃被告之前所簽發之支票明細,該等票據債務在雙方停止合作關係後應由何人負擔,乃為雙方協議之重要內容,被告既在八十七年八月間即囑咐證人林淑萍製作清冊,足證被告在囑咐證人林淑萍製作清冊之前,即知欲與曾瓊姿結束合作關係乙事,由證人林淑萍之證詞,亦足以佐證曾瓊姿所述在八月年八月間雙方即已開始協議結束合作關係乙節,應屬事實,況查被告經營北吉公司已久,如何結束合作關係條件之商洽,又豈能區區一天之內即可達成,而公司業務之移交、清列之製作點交等,亦顯非一天之內即可完成,且觀之協議書附件之簽發支票明細,係自八十七年九月一日起列印,足證被告所稱於八十七年九月六日始與曾瓊姿商洽結束合作關係及囑咐林淑萍製作清冊云云,顯非事實,而被告所辯將北吉公司測試數據授權予歐鎧公司使用之前,並未與曾瓊姿談及結束合作關係云云,殊無足採。
㈢被告另辯稱:渠為北吉公司之負責人即董事,公司法對有限公司負責人代表權之行使並無任何限制,亦未明文規定董事那些行為必須事先徵得股東之同意始得為之,且北吉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從未對董事權限作任何限制,被告既為北吉公司負責人,自得代表北吉公司為任何營業上之行為,且歐鎧公司為北吉公司之關係企業,渠將北吉公司測試數據授權予歐鎧公司使用,是營業上之考量,且基於董事之職權所為,何來違背其任務云云。按有限公司之董事與公司間之關係屬委任關係,董事若受有報酬,執行公司業務時,應對公司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民法第五百三十五條後段定有明文,無待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加諸董事該義務,此即董事之忠實義務,基此法理,現行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亦增訂: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告為北吉公司董事,且受有報酬,自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之注意義務,非得恣意為之,損害委任人即公司之利益,被告所辯:渠將北吉公司測試數據授權予歐鎧公司使用,是營業上之考量,且基於董事之職權所為,何來違背其任務云云。顯屬無稽,不足憑採。
㈣被告又辯稱:歐鎧公司原是北吉公司之關係企業,渠授權測試數據予歐鎧公司使用,目的在使歐鎧公司亦得儘快辦理進口業務,以填補北吉公司因財務吃緊,無法開狀辦理進口之困境云云。惟經北吉公司實際出資人曾瓊姿否認上情,且依二公司之登記事項卡所載股東名單、出資額等,亦難窺見歐鎧公司係北吉公司子公司之事實,縱使歐鎧公司原是北吉公司之關係企業或子公司,然被告與曾瓊姿已於八十七年八中旬起至同年八月底止,協議結束合作關係,已如前述,準此,歐鎧公司將與北吉公司無任何瓜葛,此觀被告與曾瓊姿於八十七年九月七日簽立協議書,並未隻字片語敘及歐鎧公司自明,且被告亦直承離開北吉公司後,其與李公超將歐鎧公司重新改組再繼續營運等語(見原審卷九十一年八月六日審理筆錄),足見被告與曾瓊姿協議結束合作關係過程中,已有與李公超等人增資歐鎧公司後,繼續經營之計劃。被告明知將與曾瓊姿停止合作關係,卻搶在八十七年九月七日正式簽立協議書之前之九月一日及九月四日,密集連續將北吉公司之十四型產品檢測數據授權予歐鎧公司使用,由歐鎧公司取得相同產品之電磁相容型式認可證明書,其主觀上有意圖歐鎧公司不法利益之犯意甚明。被告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偵訊中雖辯稱:授權目的是為進口之考量,認可證明書多可多辦理進口,可分散業務量,防止同行查公司進口量,且若檢驗有問題,還有另一公司可進口云云(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他字第二三九號卷第四十頁),惟其於九十年六月二十日書立之答辯狀中又稱:將數據提供給歐鎧公司,其目的在擴張北吉公司之業務云云(見偵查卷第一0九頁),嗣則另辯稱目的在使歐鎧公司亦得儘快辦理進口業務,以填補北吉公司因財務吃緊,無法開狀辦理進口之困境云云,其所辯理由前後矛盾,已難憑採。且查被告甲○○與曾瓊姿既於八十七年八月間談及停止合作關係,被告於九月初焉尚心掛北吉公司擴張業務之事宜?衡諸常情難以令人為信。再者,依被告供稱在經營北吉公司時,財務部每日會傳真餘額表、銷售狀況報表至美國給曾瓊姿之情,足見北吉公司雖由被告實際經營,惟曾瓊姿仍在幕後掌控,果若被告授權歐鎧公司使用北吉公司之測試數據,係為北吉公司之利益,又涉及北吉公司之重大營運事項,自應將此事報告曾瓊姿,惟被告卻未將此情告知曾瓊姿,此為被告供明在卷(見原審卷九十一年八月六日審理筆錄),佐以歐鎧公司自八十五年成立迄八十九年九月七日止,從未實際經營進口業務,亦為被告所供明,被告卻趕在離開北吉公司前數日,密集為授權行為,以取得辦理進口所必需之商品電磁相容型式認可證明書,在在足見被告此舉完全係為方便其個人及家族日後經營歐鎧公司時,就相同型式產品得逕自進口及為銷售行為,並非為擴展北吉公司之業務,被告所辯理由顯不足採信。
㈤被告將北吉公司之檢測數據授權予歐鎧公司使用,歐鎧公司因而得節省購入檢測機器樣品之成本、檢測費如附表二所示之情,業經告訴人指訴明確及證人鄧正光證述在卷,且亦節省自國外購入檢測樣品之時間約一個月至六星期,而縮短取得商品電磁相容型式認可證明書之時間,此並據被告及證人曾瓊姿於原審法院審理時供述在卷(見原審卷第二0二頁、第二一一頁),被告亦不諱言將北吉公司部分檢測數據提供給歐鎧公司使用,其目的在使歐鎧公司亦得儘快辦理進口業務,是歐鎧公司因被告甲○○之授權行為,除因而得以花費較少費用外,並可快速地取得商品電磁相容型式認可證明書,日後並依據其所取得之認可,就型式相同、型號不同之相同品目產品,亦可申請認可系列產品,在時下流行日新月異,各類產品推陳出新,商場如戰場,各商家莫不以降低成本及較競爭對手早推出產品等策略,以求高利,故歐鎧公司因被告之授權,而節省之成本及提早進入市場競爭之時程,於告訴人之銷售自生有不利之影響,而足生損害於告訴人,至為灼然。綜上所述,被告所辯各節,要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其先後二次犯行,時間緊接,罪名及犯罪構成要件均屬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應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公訴人雖未就被告如附表一編號五所示背信犯行部分起訴,惟此部分與公訴人起訴之八十七年九月一日犯行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且經公訴人於原審法院審理中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具狀追加此部分事實,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原審以被告上述犯行事證明確,援引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之規定,並審酌被告並無犯罪前科之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致生之危害及犯後飾詞巧辯,尚乏悛悔實據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三月,並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業於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公布,而於同年一月十二日生效施行,其修正後之條文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前項情形,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同」,與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相較,修正後條文顯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並依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認事用法,並無違誤,應予維持,被告上訴意旨否認有上述背信犯行,尚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施慶堂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北吉公司│產 品 型 號 │歐鎧公司│東金公司│歐鎧公司 │ │ │檢磁號碼│ │送件日期│收件編號│檢磁號碼 │ │ │ │ │(被告授│ │ │ │ │ │ │權日期)│ │ │ ├──┼────┼──────────┼────┼────┼─────┤ │一 │3873A003│CF-27G30 CF-27H40 │87/9/1 │G98511 │3873A152 │ ├──┼────┼──────────┼────┼────┼─────┤ │二 │3873A013│TP-50G60 TP-50G50 │87/9/1 │G98512 │3873A147 │ │ │ │TP-50H60 TP-50H50 │ │ │ │ ├──┼────┼──────────┼────┼────┼─────┤ │三 │3873A006│CT-27G12 CT-27G13 │87/9/1 │G98513 │3873A149 │ ├──┼────┼──────────┼────┼────┼─────┤ │四 │3873A007│CT-32G12 CT-32G13 │87/9/1 │G98514 │3873A148 │ ├──┼────┼──────────┼────┼────┼─────┤ │五 │3873A020│CT-20G12 CT-20G13 │87/9/1 │G98516 │3873A150 │ ├──┼────┼──────────┼────┼────┼─────┤ │六 │3873A042│TW-40F80 TW-40H80 │87/9/1 │G98517 │3873A146 │ ├──┼────┼──────────┼────┼────┼─────┤ │七 │3873A041│CF-36G40 CF-36H40 │87/9/1 │G98518 │3873A142 │ ├──┼────┼──────────┼────┼────┼─────┤ │八 │3873A043│SD-P50A5K SD-P50A3K │87/9/1 │G98519 │3873A154 │ ├──┼────┼──────────┼────┼────┼─────┤ │九 │3873A068│AV-36850 AV-36950 │87/9/1 │G98520 │3873A145 │ ├──┼────┼──────────┼────┼────┼─────┤ │十 │3873A153│TS-50611 │87/9/4 │G98449 │3873A167 │ ├──┼────┼──────────┼────┼────┼─────┤ │十一│3873A140│AV-27920 │87/9/4 │G98456 │3873A143 │ ├──┼────┼──────────┼────┼────┼─────┤ │十二│3873A138│AV-32920 │87/9/4 │G98457 │3873A144 │ ├──┼────┼──────────┼────┼────┼─────┤ │十三│3873A139│CF-32H40 │87/9/4 │G98458 │3873A151 │ ├──┼────┼──────────┼────┼────┼─────┤ │十四│3873A164│M-663(M-674 M653) │87/9/4 │G98497 │3873A168 │ └──┴────┴──────────┴────┴────┴─────┘ 附表二: ┌──┬────┬─────┬────┬────┬────┬─────┐ │編號│北吉公司│主 機 型 │購入檢測│檢測費用│歐鎧公司│歐鎧公司節│ │ │檢磁號碼│ │樣品成本│ │檢測費用│省檢測費用│ │ │ │ │(新台幣│ │ │ │ │ │ │ │,下同)│ │ │ │ ├──┼────┼─────┼────┼────┼────┼─────┤ │一 │3873A003│CF-27G30 │13,500. │48,300. │30,000. │18,300. │ ├──┼────┼─────┼────┼────┼────┼─────┤ │二 │3873A013│TP-50G60 │54,000. │48,300. │30,000. │18,300. │ ├──┼────┼─────┼────┼────┼────┼─────┤ │三 │3873A006│CT-27G12 │14,500. │48,300. │30,000. │18,300. │ ├──┼────┼─────┼────┼────┼────┼─────┤ │四 │3873A007│CT-32G12 │24,000. │48,300. │30,000. │18,300. │ ├──┼────┼─────┼────┼────┼────┼─────┤ │五 │3873A020│CT-20G12 │ 9,400 │44,100. │30,000. │11,100. │ ├──┼────┼─────┼────┼────┼────┼─────┤ │六 │3873A042│TW-40F80 │75,600 │44,100. │30,000. │11,100. │ ├──┼────┼─────┼────┼────┼────┼─────┤ │七 │3873A041│CF-36G40 │35,100. │44,100. │30,000. │11,100. │ ├──┼────┼─────┼────┼────┼────┼─────┤ │八 │3873A043│SD-P50A5K │67,000. │44,100. │30,000. │11,100. │ ├──┼────┼─────┼────┼────┼────┼─────┤ │九 │3873A068│AV-36850 │38,000. │44,100. │30,000. │11,100. │ ├──┼────┼─────┼────┼────┼────┼─────┤ │十 │3873A153│TS-50611 │69,500. │44,100. │30,000. │11,100. │ ├──┼────┼─────┼────┼────┼────┼─────┤ │十一│3873A140│AV-27920 │15,000. │44,100. │30,000. │11,100. │ ├──┼────┼─────┼────┼────┼────┼─────┤ │十二│3873A138│AV-32920 │24,000. │44,100. │30,000. │11,100. │ ├──┼────┼─────┼────┼────┼────┼─────┤ │十三│3873A139│CF-32H40 │23,000. │44,100. │30,000. │11,100. │ ├──┼────┼─────┼────┼────┼────┼─────┤ │十四│3873A164│M-663 │ 7,500. │44,100. │30,000. │11,1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