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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重訴字第86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吳敦陳祐治官有明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重訴字第86號

抗告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田振慶律師

      吳彥鋒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94年度上重訴第86號,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第40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甲○○前所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之詐欺罪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4款規定,屬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則本院對被告此部分上訴,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予以裁定駁回,並無不合。則本院前於96年11月9日所為駁回被告詐欺罪部分上訴之裁定,即有上開規定之適用,依法自不得抗告。被告本不得提起抗告復又提起,依前述規定,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 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法 官 陳祐治

                 法 官 官有明

書記官 廖素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重訴字第86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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