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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121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蔡長溪陳春秋陳祐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易字第1218號

上訴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1號

          現另案於台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10 號,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第一審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1958 號,經原審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判),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略以,被告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下同)94年9月10日上午11時5分許,在桃園縣平鎮市○○路211 巷底,徒手竊取黃清國所有之工寮之鋁門窗1 塊。得手後,正巧屋主黃清國前來巡視工寮而當場報警查獲。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云云。

二、本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4年3 月14日,以94年偵字第2692號向原審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辦(94年度偵字第5806號),後經原審法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原審判決後,公訴人依通常程序提起上訴,合先敘明。

三、按案件有曾經判決確定之情形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查被告前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概括之犯意,先後於(一)94年1月13日凌晨4時30分許,在桃園縣八德市○○路○ 段76號趙少清所經營之龍岡本土羊肉爐旁,徒手伸越該店以鐵製欄杆圍起之安全設備,竊取該店所有之空酒瓶3瓶及裝瓶之空箱子1個得手,嗣於同年月16日凌晨5 時30分許,在上址欲再行竊取,甫翻越上開鐵欄杆之際,即為趙少清當場發現並報警查獲;(二)同年3月21日7時許,在同縣中壢市○○路○段306巷22弄18號前,竊取邱淑梅所有之鋁梯一只,為邱淑梅當場發現報警,隨即於同日9 時許在同路段60號為警查獲。此等竊盜犯行,業經原審法院以94年度易字第1096號(下稱前案)刑事判決認定係犯加重竊盜罪,處有期徒刑1 年,並於94年12月12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原審法院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查本件被告被訴涉嫌之竊盜犯行,與前案犯罪手法、起訴罪名相同,被告於前案加重竊盜之犯罪時間,與本案所涉竊盜犯行,其犯罪時間,相距僅6 月,可認犯罪時間緊接,方法雷同,應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核屬裁判上一罪。揆之前開法條規定,本案自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三、原審於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所定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形,而改適用通常程序審判,所諭知之免訴判決,並無違誤。公訴人上訴意旨所指,被告前後竊盜犯行相距有6 個月之久,應係另行起意之獨立犯罪,不成立連續犯云云,固非無見。惟連續犯之成立,在犯意方面,以被告前後犯罪是否基於概括犯意而定?而基於概括犯意與否,除犯罪時間之外,尚須與被告之犯罪態樣一併斟酌之。查本件被告係以拾荒維生,因手腳不淨,一有機會,即隨機順手牽羊,前案與本件竊盜,悉出此概括犯意,故應認係連續犯。從而,公訴人僅以本案與前案相距已有6 個月之久,即認不構成連續犯云云,提起上訴,為無理由,其上訴,應予駁回。

四、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最高法院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依修正前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以適用裁判時法為原則,如行為時法有利於行為人,則例外適用行為時法;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以適用行為時法為原則,惟如裁判時法有利於行為人,則例外的適用裁判時法。以往實務見解,認原判決未及比較適用新舊法時,上訴後,雖比較結果以舊法有利於行為人,而原判決別無其他撤銷事由,仍應由本院以此為由撤銷改判。惟修正後之規定係以適用行為時法為原則,因此原判決雖未及比較適用,然上訴本院後,經比較新舊法,行為後之法律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仍應適用行為時法,則原判決適用行為時法即無不當,自不構成撤銷之事由。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富銘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長溪

                  法 官 陳春秋

                    法 官 陳祐治

書記官 蔡慧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1218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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