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142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易字第1428號
- 上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申○○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
第1813號,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972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申○○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基於概括之犯意,自民國(下同)93年9月14日起,至同年12月6日止,連續在臺北縣新莊市○○街3巷1弄2號12樓住處附近之網咖店內,以電腦連線上網際網路,分別進入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營管理之「YA HOO拍賣網站」,及億貝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營管裡之「ebay拍賣網站」,以如附表一所示「poi_p33」、「poi_ewp」等帳號或不詳帳號,刊登佯稱拍賣「新光三越禮券」、「太平洋百貨禮券」、「汽車回數票」、「中油油票」之訊息、圖片,致使上網瀏覽之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陷於錯誤,以為該等刊登拍賣訊息、圖片之帳號確實有如其所述之「新光三越禮券」、「太平洋百貨禮券」、「汽車回數票」、「中油油票」等物品可購買,乃先後參與競標,得標後再私下以電子郵件、行動電話與申○○聯絡,經雙方議定購買之數量及價錢後,如附表一所示之各該被害人,即依照申○○之指示,分別將價金匯入申○○所指定其事先透過跳蚤雜誌所購買之帳戶內;申○○旋以提款卡提領現金之方式,將被害人所匯款項提領花用殆盡(申○○犯罪之時間、方式、交易帳戶、交易內容等被害人等詳如附表一所載);而未依約寄送其所拍賣之商品。嗣因被害人等於匯款後,久候多時仍未收到得標商品,而以電子郵件或行動電話聯絡申○○,亦不見回覆,始知受騙而報警;再經警方循線查獲相關訊息,而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簽發之搜索票,於93年12月10日,至臺北縣新莊市○○街3巷1弄2號12樓之7申○○住處查獲申○○,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申○○所有供犯罪所用或預備供犯罪所用之金融機構存款簿(存摺)、存戶印章、提款卡、金融卡、行動電話手機、SIM卡、記事本等物。
二、案經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申○○於警詢、檢察官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復查:
㈠被害人酉○○、戊○○、未○○、宇○○、壬○○、癸○○、辛○○、寅○○、楊詠心、玄○○、乙○○、侯嘉陵、辰○○、庚○○、丁○○、丙○○、宙○○、丑○○、天○○、子○○、曾建衡、黃○○、午○○、地○○、己○○、何景芳、卯○○、鍾婉蓉、巳○○、亥○○於警詢時之指述,固屬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之言詞陳述;網路拍賣競標資料、帳戶交易明細表、匯款單據、被告與被害人等往來之電子郵件列印資料、IP對照表、監視器翻拍照片,固屬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之書面陳述;然被告在本院審理中對於該等言詞、書面陳述,已明確表示「沒意見」,而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被害人警詢筆錄之製作應無故意誣陷被告之虞慮,其於網路拍賣競標資料、帳戶交易明細表、匯款單據、被告與被害人等往來之電子郵件列印資料、IP對照表、監視器翻拍照片,則係相關權責單位函送之查證之料,應無不實之虞,因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得為證據。
㈡被告之自白核與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酉○○、戊○○、未○○、宇○○、壬○○、癸○○、辛○○、寅○○、楊詠心、玄○○、乙○○、侯嘉陵、辰○○、庚○○、丁○○、丙○○、宙○○、丑○○、天○○、子○○、曾建衡、黃○○、午○○、地○○、己○○、何景芳、卯○○、鍾婉蓉、巳○○、亥○○於警詢時指述情節相符;並有如附表一所示相關之網路拍賣競標資料、帳戶交易明細表、存摺、匯款單據、被告與被害人等往來之電子郵件列印資料在卷可按;另有被告於93年11月10日、11月12日至臺北縣新裝市○○路501號戲骨網咖中港店中使用61.219.32.155、61.219.32.159IP位址上網之監視器翻拍照片11張,及YAHOO拍賣網站所回覆被告使用帳號之IP對照表一份在卷可稽(見偵字第19720號卷第138頁至第143頁,第59頁、第60頁);復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被告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自屬可信。
㈢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法條: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先後多次詐欺行為,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
㈢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依修正前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以適用裁判時法為原則,如行為時法有利於行為人,則例外適用行為時法;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以適用行為時法為原則,惟如裁判時法有利於行為人,則例外的適用裁判時法。以往實務見解,認原判決未及比較適用新舊法時,上訴後,雖比較結果以舊法有利於行為人,而原判決別無其他撤銷事由,仍應由本院以此為由撤銷改判。惟修正後之規定係以適用行為時法為原則,因此原判決雖未及比較適用,然上訴本院後,經比較新舊法,行為後之法律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仍應適用行為時法,則原判決適用行為時法即無不當,自不構成撤銷之事由。
㈣又,被告行為後,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刑為新台幣1000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新法施行後,依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舊法之規定。以往實務見解,認原判決未及比較適用新舊法時,上訴後,雖比較結果以舊法有利於行為人;惟修正後之規定係以適用行為時法為原則,因此原判決雖未及比較適用,然上訴本院後,經比較新舊法,行為後之法律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仍應適用行為時法,則原判決適用行為時法即無不當,亦不構成撤銷之事由。
三、原審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利用網路交易隱密、追查困難等特性犯案,先後犯案近三個月之久,被害人達35人之多,原判決僅量處被告有期徒刑六月,而使其所處徒刑得易科罰金,自嫌稍輕而難達嚇阻之效。檢察官之上訴意旨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乃在謀取不法財物,其利用網路交易隱密、追查困難等特性犯案,先後犯罪近三個月之久,被害人達35人之多,嚴重破壞網路交易之安全可信性,及其犯罪後已坦承犯全部犯行尚具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且分別為供本件犯罪所用,或預備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於其餘扣案之物,核與本案犯罪無關,自毋庸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33條第5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田炳麟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000 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被害人 │被害人遭│被告詐騙方式│匯入之帳戶及│備註│ │ │ │騙之時間│ │聯絡電話 │ │ │ │ │、金額(│ │ │ │ │ │ │新台幣)│ │ │ │ ├──┼────┼────┼──────┼──────┼──┤ │ 1 │酉○○ │93年09月│申○○在ebay│台北第五信用│ATM │ │ │ │14日,匯│拍賣網站以「│合作社帳號08│ │ │ │ │款4,890 │bomy48621」 │0000000000號│ │ │ │ │元。 │帳號佯登有「│,戶名李財銘│ │ │ │ │ │新光三越禮券│。聯絡電話為│ │ │ │ │ │5500元」可販│0000000000。│ │ │ │ │ │售。 │ │ │ ├──┼────┼────┼──────┼──────┼──┤ │ 2 │戊○○ │93年09月│申○○在ebay│台北第五信用│ATM │ │ │ │15日,匯│拍賣網站以不│合作社帳號08│ │ │ │ │款5,000 │詳帳號佯登有│0000000000號│ │ │ │ │元。 │「太平洋百貨│,戶名李財銘│ │ │ │ │ │禮券6000元」│。聯絡電話為│ │ │ │ │ │可販售。 │0000000000。│ │ │ │ │ │ │ │ │ ├──┼────┼────┼──────┼──────┼──┤ │ 3 │未○○ │93年09月│申○○在ebay│台北第五信用│ATM │ │ │ │20日,匯│拍賣網站以不│合作社帳號08│ │ │ │ │款3,530 │詳帳號佯登有│0000000000號│ │ │ │ │元 │「回數票」可│,戶名李財銘│ │ │ │ │。 │販售。 │。 │ │ ├──┼────┼────┼──────┼──────┼──┤ │ 4 │宇○○ │93年09月│申○○在ebay│台北第五信用│ATM │ │ │ │20日15時│拍賣網站以「│合作社帳號08│ │ │ │ │40分,匯│lkjmnb987」 │0000000000號│ │ │ │ │款3,560 │帳號佯登有「│,戶名李財銘│ │ │ │ │元。 │回數票100張 │。聯絡電話為│ │ │ │ │ │」可販售。 │0000000000。│ │ ├──┼────┼────┼──────┼──────┼──┤ │ 5 │壬○○ │93年09月│申○○在ebay│台北第五信用│ATM │ │ │ │22日12時│拍賣網站以「│合作社帳號08│ │ │ │ │23分許,│poiu654」帳 │0000000000號│ │ │ │ │匯款2,39│號佯登有「墾│,戶名李財銘│ │ │ │ │0 元。 │丁悠活麗緻 │。聯絡電話為│ │ │ │ │ │YOHO 渡假村 │0000000000 │ │ │ │ │ │住宿券」可販│。 │ │ │ │ │ │售。 │ │ │ ├──┼────┼────┼──────┼──────┼──┤ │ 6 │唐艷芝 │93年09月│申○○在ebay│台北第五信用│ATM │ │ │ │23日16時│拍賣網站以不│合作社帳號08│ │ │ │ │30分許,│詳帳號佯登有│0000000000號│ │ │ │ │匯款3,60│「回數票」可│,戶名李財銘│ │ │ │ │0 元。 │販售。 │。聯絡電話為│ │ │ │ │ │ │0000000000及│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7 │辛○○ │93年09月│申○○在ebay│台北第五信用│ATM │ │ │ │24日,匯│拍賣網站以「│合作社帳號08│ │ │ │ │款3,600 │uytr693」佯 │0000000000號│ │ │ │ │元。 │登有「回數票│,戶名李財銘│ │ │ │ │ │4000元」可販│。 │ │ │ │ │ │售。 │ │ │ │ │ │ │ │ │ │ ├──┼────┼────┼──────┼──────┼──┤ │ 8 │寅○○ │93年09月│申○○在yaho│台灣土地銀行│ATM │ │ │ │29日8時 │0 拍賣網站以│三重分行帳號│ │ │ │ │35分許,│不詳帳號佯登│000000000000│ │ │ │ │匯款2,57│有「新光三越│號,戶名王阿│ │ │ │ │0 元。 │禮券」可販售│壽。 │ │ │ │ │ │。 │ │ │ ├──┼────┼────┼──────┼──────┼──┤ │ 9 │楊詠心 │93年09月│申○○在yaho│台灣土地銀行│ATM │ │ │ │29日15時│o 拍賣網站以│三重分行帳號│ │ │ │ │49分許,│「mnbv8522」│000000000000│ │ │ │ │匯款4,60│帳號佯登有「│號,戶名王阿│ │ │ │ │0 元。 │新光三越禮券│壽。聯絡電話│ │ │ │ │ │5000元」可販│為0000000000│ │ │ │ │ │售。 │。 │ │ ├──┼────┼────┼──────┼──────┼──┤ │ 10 │玄○○ │93年10月│申○○在yaho│台灣土地銀行│ATM │ │ │ │03日18時│o 拍賣網站以│三重分行帳號│ │ │ │ │15分許,│「mnbv8522」│000000000000│ │ │ │ │匯款4,60│帳號佯登有「│號,戶名王阿│ │ │ │ │0 元。 │新光三越禮券│壽。聯絡電話│ │ │ │ │ │」可販售。 │為0000000000│ │ │ │ │ │ │。 │ │ ├──┼────┼────┼──────┼──────┼──┤ │ 11 │乙○○ │93年10月│申○○在yaho│台灣土地銀行│網路│ │ │ │04日及10│o 拍賣網站以│三重分行帳號│轉帳│ │ │ │月05日分│「POIU8522」│000000000000│ │ │ │ │別匯款3,│帳號佯登有「│號,戶名王阿│ │ │ │ │500及200│新光三越禮券│壽。聯絡電話│ │ │ │ │元共匯款│4000元」可販│為0000000000│ │ │ │ │3,700 元│售。 │。 │ │ │ │ │。(起訴│ │ │ │ │ │ │書誤載為│ │ │ │ │ │ │3500元)│ │ │ │ ├──┼────┼────┼──────┼──────┼──┤ │ 12 │侯嘉陵 │93年10月│申○○在yaho│台灣土地銀行│現金│ │ │ │05日15時│o 拍賣網站以│三重分行帳號│無摺│ │ │ │30分許,│「POIU8522」│000000000000│存入│ │ │ │匯款8,00│帳號佯登有「│號,戶名王阿│ │ │ │ │0 元。 │太平洋百貨禮│壽。聯絡電話│ │ │ │ │ │販售。 │為0000000000│ │ │ │ │ │ │。 │ │ ├──┼────┼────┼──────┼──────┼──┤ │ 13 │甲○○ │93年10月│申○○在yaho│台灣土地銀行│無摺│ │ │ │08日,匯│o 拍賣網站上│三重分行帳號│存款│ │ │ │款3,600 │佯登有新光三│000000000000│ │ │ │ │元。 │越禮券可販售│號,戶名王阿│ │ │ │ │ │。 │壽。 │ │ ├──┼────┼────┼──────┼──────┼──┤ │ 14 │辰○○ │93年10月│申○○在yaho│彰化商業銀行│ATM │ │ │ │15日,匯│o 拍賣網站以│板橋分行帳號│ │ │ │ │款4,600 │「quer98756 │000000000000│ │ │ │ │元。 │」帳號佯登有│00號,戶名李│ │ │ │ │ │「新光三越禮│昭崇。聯絡電│ │ │ │ │ │券5000元」可│話為00000000│ │ │ │ │ │販售。 │14。 │ │ ├──┼────┼────┼──────┼──────┼──┤ │ 15 │庚○○ │93年10月│申○○在yaho│彰化商業銀行│ATM │ │ │ │18日(起│o 拍賣網站以│板橋分行帳號│ │ │ │ │訴書誤載│「quer98756 │000000000000│ │ │ │ │為19日)│」帳號佯登有│00號,戶名李│ │ │ │ │22時02分│「新光三越禮│昭崇。 │ │ │ │ │許,匯款│券5000元」可│ │ │ │ │ │4,550 元│販售。 │ │ │ │ │ │。 │ │ │ │ ├──┼────┼────┼──────┼──────┼──┤ │ 16 │丁○○ │93年10月│申○○在ebay│彰化商業銀行│現金│ │ │ │22日(起│拍賣網站以不│板橋分行帳號│無摺│ │ │ │訴書誤載│詳帳號佯登有│000000000000│存入│ │ │ │為19日)│「新光三越禮│00號,戶名李│ │ │ │ │,匯款3,│券」可販售。│昭崇。 │ │ │ │ │560 元。│ │ │ │ ├──┼────┼────┼──────┼──────┼──┤ │ 17 │丙○○ │93年10月│申○○在ebay│彰化商業銀行│現金│ │ │ │27日下午│拍賣網站以不│板橋分行帳號│無摺│ │ │ │1時20分 │詳帳號佯登有│000000000000│存入│ │ │ │許,匯款│「新光三越禮│00號,戶名李│ │ │ │ │3,610元 │券」可販售。│昭崇。聯絡電│ │ │ │ │。 │ │話為00000000│ │ │ │ │ │ │14。 │ │ ├──┼────┼────┼──────┼──────┼──┤ │ 18 │宙○○ │93年11月│申○○在ebay│台北國際商業│現金│ │ │ │02日,匯│拍賣網站以「│銀行員山分行│無摺│ │ │ │款3,550 │qaz_wsx55」 │帳號00000000│存入│ │ │ │元。 │帳號佯登有「│08400 號,戶│ │ │ │ │ │新光三越禮券│名李昭崇。 │ │ │ │ │ │4000元」可販│ │ │ │ │ │ │售。 │ │ │ ├──┼────┼────┼──────┼──────┼──┤ │ 19 │丑○○ │93年11月│申○○在ebay│彰化商業銀行│轉帳│ │ │ │04日,分│拍賣網站以「│板橋分行帳號│ │ │ │ │別匯款 │qaz_wsx55」 │000000000000│ │ │ │ │3,600元 │帳號佯登有「│00號,戶名李│ │ │ │ │及1,800 │新光三越禮券│昭崇。聯絡電│ │ │ │ │元。 │4000元」可販│話為00000000│ │ │ │ │ │售。 │26。 │ │ ├──┼────┼────┼──────┼──────┼──┤ │ 20 │天○○ │93年11月│申○○在ebay│彰化商業銀行│ATM │ │ │ │04日13時│拍賣網站以「│板橋分行帳號│ │ │ │ │43分許,│qaz_wsx55」 │000000000000│ │ │ │ │匯款3,55│帳號佯登有「│00號,戶名李│ │ │ │ │0 元。 │新光三越禮券│昭崇。聯絡電│ │ │ │ │ │4000元」可販│話為00000000│ │ │ │ │ │售。 │26。 │ │ ├──┼────┼────┼──────┼──────┼──┤ │ 21 │子○○ │93年11月│申○○在ebay│華僑商業銀行│ATM │ │ │ │08日,匯│拍賣網站以「│復興分行帳號│ │ │ │ │款3,680 │asd_66」帳號│000000000000│ │ │ │ │元。 │佯登有「中油│19號,戶名柯│ │ │ │ │ │油票 4000元│國隆。 │ │ │ │ │ │」可販售 。│ │ │ │ │ │ │ │ │ │ ├──┼────┼────┼──────┼──────┼──┤ │ 22 │曾建衡 │93年11月│申○○在ebay│台灣銀行新莊│ATM │ │ │ │11日16時│拍賣網站以「│分行帳號0710│ │ │ │ │28分,匯│poi_p33」帳 │00000000號,│ │ │ │ │款3,500 │號佯登有「小│戶名李財銘。│ │ │ │ │元。 │型車回數票一│聯絡電話為09│ │ │ │ │ │百張3500元」│00000000。 │ │ │ │ │ │可販售。 │ │ │ ├──┼────┼────┼──────┼──────┼──┤ │ 23 │黃○○ │93年11月│申○○在雅虎│台灣銀行新莊│ATM │ │ │ │11日20時│奇摩拍賣網站│分行帳號0710│ │ │ │ │29分,匯│以「poi_poi │00000000號,│ │ │ │ │款4,600 │」帳號佯稱有│戶名李財銘。│ │ │ │ │元。 │「新光三越禮│聯絡電話為09│ │ │ │ │ │券」可販售。│00000000。 │ │ ├──┼────┼────┼──────┼──────┼──┤ │ 24 │午○○ │93年11月│申○○於ebay│台灣銀行新莊│ATM │ │ │ │12日12時│拍賣網站以「│分行帳號0710│ │ │ │ │26分許,│poi_ewq」帳 │00000000號,│ │ │ │ │匯款3,02│號佯登有「新│戶名李財銘。│ │ │ │ │5 元 │光三越禮券」│聯絡電話為09│ │ │ │ │ │可販售。 │00000000。 │ │ ├──┼────┼────┼──────┼──────┼──┤ │ 25 │地○○ │93年11月│申○○在雅虎│台灣銀行新莊│ATM │ │ │ │12日15時│奇摩拍賣網站│分行帳號0710│ │ │ │ │44分許,│以「poi_p33 │00000000號,│ │ │ │ │匯款4,60│」帳號佯登有│戶名李財銘。│ │ │ │ │0 元 │「新光三越禮│聯絡電話為09│ │ │ │ │ │券」可販售。│00000000。 │ │ │ │ │ │ │ │ │ ├──┼────┼────┼──────┼──────┼──┤ │ 26 │戌○○ │93年11月│申○○在奇摩│彰化商業銀行│- │ │ │ │12日,匯│拍賣網站上佯│板橋分行帳號│ │ │ │ │款3,600 │登有新光三越│000000000000│ │ │ │ │元。 │禮券可販售。│00號,戶名李│ │ │ │ │ │ │昭崇。 │ │ ├──┼────┼────┼──────┼──────┼──┤ │ 27 │己○○ │93年11月│申○○在ebay│台灣銀行新莊│ATM │ │ │ │12日21時│拍賣網站以「│分行帳號0710│ │ │ │ │55分許,│poi_ewq」帳 │00000000號,│ │ │ │ │匯款3,06│號佯登有「中│戶名李財銘。│ │ │ │ │0 元。 │油油票」可販│聯絡電話為09│ │ │ │ │ │售。 │00000000。 │ │ │ │ │ │ │ │ │ ├──┼────┼────┼──────┼──────┼──┤ │ 28 │何美慧 │93年11月│申○○在奇摩│台灣銀行新莊│ATM │ │ │ │13日,匯│拍賣網站上以│分行帳號0710│ │ │ │ │款3,490 │「poi_ewq」 │00000000號,│ │ │ │ │元。 │帳號佯登有新│戶名李財銘。│ │ │ │ │ │光三越禮券可│聯絡電話為09│ │ │ │ │ │販售。 │00000000。 │ │ │ │ │ │ │ │ │ ├──┼────┼────┼──────┼──────┼──┤ │ 29 │李溫雅 │93年11月│申○○在拍賣│台灣銀行新莊│- │ │ │ │14日,匯│網站上佯登有│分行帳號0710│ │ │ │ │款1,000 │1000元國道高│00000000號,│ │ │ │ │元。 │速公路回數票│戶名李財銘。│ │ │ │ │ │可販售。 │ │ │ ├──┼────┼────┼──────┼──────┼──┤ │ 30 │何景芳 │93年11月│申○○在yaho│台灣銀行新莊│ATM │ │ │ │14日,匯│o 拍賣網站以│分行帳號0710│ │ │ │ │款3,680 │「poi_p33 」│00000000號,│ │ │ │ │元。 │帳號佯登有「│戶名李財銘。│ │ │ │ │ │中油油票4000│聯絡電話為09│ │ │ │ │ │元」可販售。│00000000。 │ │ │ │ │ │ │ │ │ ├──┼────┼────┼──────┼──────┼──┤ │ 31 │卯○○ │93年11月│申○○在yaho│台灣銀行新莊│ATM │ │ │ │16日14時│o 拍賣網站以│分行帳號0710│ │ │ │ │02分許,│「poi_p33 」│00000000號,│ │ │ │ │匯款3,78│帳號佯登有「│戶名李財銘。│ │ │ │ │0 元。 │中油油票4000│聯絡電話為09│ │ │ │ │ │元」可販售。│00000000。 │ │ │ │ │ │ │ │ │ ├──┼────┼────┼──────┼──────┼──┤ │ 32 │田芳棋 │93年11月│申○○在ebay│彰化商業銀行│ATM-│ │ │ │17日,匯│拍賣網站上以│板橋分行帳號│ │ │ │ │款3,110 │不詳帳號佯登│000000000000│ │ │ │ │元。 │有中油油票可│00號,戶名李│ │ │ │ │ │販售。 │昭崇。 │ │ │ │ │ │ │ │ │ ├──┼────┼────┼──────┼──────┼──┤ │ 33 │鍾婉蓉 │93年11月│申○○在yaho│台灣銀行新莊│現金│ │ │ │18日,匯│o 拍賣網站以│分行帳號0710│無摺│ │ │ │款3,680 │不詳帳號佯登│00000000號,│存入│ │ │ │元。 │有「中油油票│戶名李財銘。│ │ │ │ │ │4000元」可販│聯絡電話為09│ │ │ │ │ │售。 │00000000。 │ │ │ │ │ │ │ │ │ ├──┼────┼────┼──────┼──────┼──┤ │ 34 │巳○○ │93年11月│申○○在ebay│彰化商業銀行│現金│ │ │ │29日,匯│拍賣網站以「│板橋分行帳號│無摺│ │ │ │款7,200 │fgh3000」帳 │000000000000│存入│ │ │ │元。 │號佯登有「新│00號,戶名李│ │ │ │ │ │光三越禮券40│昭崇。聯絡電│ │ │ │ │ │00元」及「7 │話為00000000│ │ │ │ │ │-11禮券5000│67。 │ │ │ │ │ │元」可販售。│ │ │ │ │ │ │ │ │ │ ├──┼────┼────┼──────┼──────┼──┤ │ 35 │亥○○ │93年12月│申○○在ebay│上海商業銀行│ATM │ │ │ │06日9時 │拍賣網站以「│蘆洲分行帳號│ │ │ │ │36分許,│ert_222」帳 │000000000000│ │ │ │ │匯款7,30│號佯登有「7 │61號,戶名俊│ │ │ │ │0 元。 │-11禮券5000│維有限公司。│ │ │ │ │ │元」及「中油│聯絡電話為09│ │ │ │ │ │油票3000元可│00000000。 │ │ │ │ │ │販售。 │ │ │ │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項目 │數量│備註 │ ├──┼───────────┼──┼───────┤ │ 1 │戶名柯國隆之華僑商業銀│1 本│帳號: │ │ │行復興分行存款簿。 │ │00000000000019│ │ │(供犯罪所用) │ │ │ ├──┼───────────┼──┼───────┤ │ 2 │柯國隆上開存摺印章。 │1枚 │ │ │ │(供犯罪所用) │ │ │ ├──┼───────────┼──┼───────┤ │ 3 │戶名柯國隆之郵政儲金 │1本 │帳號: │ │ │簿。 │ │00000000000000│ │ │(預備供犯罪所用) │ │ │ ├──┼───────────┼──┼───────┤ │ 4 │柯國隆上開存摺印章。 │1枚 │ │ │ │(預備供犯罪所用) │ │ │ ├──┼───────────┼──┼───────┤ │ 5 │戶名李昭祟彰化銀行提款│1張 │帳號: │ │ │卡。 │ │00000000000000│ │ │(供犯罪所用) │ │ │ ├──┼───────────┼──┼───────┤ │ 6 │戶名李昭祟之臺北國際商│1張 │帳號: │ │ │銀金融卡。 │ │0000000000000 │ │ │(預備供犯罪所用) │ │ │ ├──┼───────────┼──┼───────┤ │ 7 │戶名王阿壽土地銀行存摺│1本 │帳號: │ │ │簿。 │ │000000000000 │ │ │(供犯罪所用) │ │ │ ├──┼───────────┼──┼───────┤ │ 8 │門號0000000000、091791│2張 │ │ │ │8121號SIM 卡。 │ │ │ │ │(供犯罪所用) │ │ │ ├──┼───────────┼──┼───────┤ │ 9 │三星A288銀白色手機。 │1支 │ │ │ │(供犯罪所用) │ │ │ ├──┼───────────┼──┼───────┤ │ 10 │記事本。 │3本 │ │ │ │(供犯罪所用) │ │ │ ├──┼───────────┼──┼───────┤ │ 11 │戶名李財銘台北市第五信│1本 │帳號: │ │ │用合作社存摺簿。 │ │000000000000 │ │ │(供犯罪所用)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