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重訴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重訴字第11號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0號,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1777號及移送 併案審理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54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於93年3月間因張茂麟向其表示如願意出名擔任營利 事業之負責人(俗稱「人頭」),即可獲得每月新台幣(下同)20,000元之報酬,甲○○乃與「張茂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由甲○○擔任址設於臺北縣泰山鄉○○村○○路6號和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鍵公司)之登記負 責人,為稅捐稽徵法之納稅義務人,同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於93年9月起至同年12月間,甲○○明知和 鍵公司並無實際進貨與銷貨之事實,任由「張茂麟」於同年7月30日,委託不知情之廖蕙琳事務所,以和鍵公司之名義 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請領統一發票使用,「張茂麟」即連續於93年10月起,明知無銷貨之事實,而填製如附表一所示虛偽不實之統一發票共87張、金額共計52,871,291元,分別交付如附表一所示翰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翰衛公司)、謙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謙信公司)等13家納稅義務人(起訴書載為11家納稅義務人)作為進項憑證,供上開公司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額,以此不正當之方法,幫助上開公司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共計2,643,564元(詳如附表一所載),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 課稅之正確性;復為掩飾渠等虛開不實統一發票之行為,而於93年9月至同年12月間,明知無進貨之事實,而先後取得 如附表二所示之凱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虛偽開立之統一發票共計12張(金額共計27,214,140元)、宇翔科技有限公司虛偽開立之統一發票共計6張(金額共計20,191,040元)、宏 京科技有限公司虛偽開立之統一發票共計1張(金額3,393, 000元)、力大電子有限公司虛偽開立之統一發票共計1張(金額共計2,175,000元),作為和鍵公司之進項憑證,金額 共計52,973,180元,在其業務上製作之「臺北縣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得扣抵進項稅額欄內,將上開發票金額虛列為和鍵公司之進貨成本,再持向臺北縣稅捐稽徵處申報該公司之營業稅而行使之。並將附表一不實開給翰衛公司、謙信公司之統一發票列為銷售額,虛偽記載在和鍵公司之臺北縣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統一發票明細表等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上,持向臺北縣稅捐稽徵處申報稅捐,而連續行使該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審中坦承不諱,並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審查四科稽查報告及所附和鍵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公司設立登記表、變更登記表、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變更登記申請書、和鍵公司申報及開立之統一發票影本、專案申請調統一發票查核清單、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函及所附和鍵公司領用統一發票影本資料1份、財 政部北區國稅局處分書、原審之電話紀錄查報表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㈠、被告行為後,前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已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修正後刑法第2條之規定,乃係關於 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其本身無關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故於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如有涉及比較新舊法之問題,即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 照)。經查: ①、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原為銀元,且依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刑為1銀元以上,而有關罰金倍數之調整及銀元與新台幣之折算標準,則定有「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及「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除罰金以1銀元折算3元新台幣外,並將72年6 月26日以前修正之刑法部分條文罰金數額提高10倍,其後修正者則不再提高倍數;嗣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則將罰金刑提高為新台幣1千元以上,並以百元計算之,且因刑法第33條第5款所定罰金貨幣單位既 已改為新台幣,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亦應配合修正為新台幣,且考量刑法修正施行後,不再適用「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為使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最高數額與刑法修正前趨於一致,爰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將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均改為新台幣,並將72年6月26 日以前修正之刑法部分條文罰金數額提高為30倍,其後修正者則提高為3倍。是以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 之最高數額,於上開規定修正後仍屬一致,並無不同;但其罰金刑之最低數額,則比修正前提高,從而自以修正前之規定較為有利。 ②、新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皆為正犯」,而舊刑法第28條則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皆為正犯」。依上開條文之立法說明,乃在於修正共同正犯之參與類型,以「實行」概念下之共同參與行為始足當之,且無礙於共謀共同正犯之成立。就本件被告二人成立共同正犯參與樣態而言,適用新舊刑法結果並無二致,依新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舊刑法。 ③、修正後刑法第56條規定,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故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應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而依修正後規定,則已無連續犯可資適用,即應將各次犯行以數罪併合處罰,是以適用修正前關於連續犯之規定,對被告自係較為有利。④、修正後刑法第55條規定,業已廢除牽連犯之規定。故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依修正前刑法第55 條後段規定,認屬牽連犯,應從一重處斷;但依 修正後刑法第55條規定,則已無牽連犯可資適用,即應將各該犯行以數罪併合處罰。是以適用修正前關於牽連犯之規定,自係較為有利。 ⑤、被告行為後,刑法第41條有關易科罰金規定有所修正,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 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而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 金折算標準,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 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則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00 元折算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係以新臺幣900 元 折算為1日。裁判時即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 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 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行為時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⑥、本案經綜合比較前述各項法律變更之結果後,修正後之法律規定並未對被告更為有利,依據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相關規定。 ㈡、①、按統一發票係得為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屬原始憑證,係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所定之會計憑證。②、被告為和鍵公司之負責人 ,為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定之商業負責人,被告明知無 交易事實而填製不實之統一發票,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 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 製會計憑證罪,本質上即包含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故被告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部分即不再論以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③、被告開立不實之發票,轉交他人,使納稅義務人得以不正當之方法逃漏營業稅,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之方法逃漏稅捐罪。 ④、又依法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係被告營業之附隨業務,上開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統一發票明細表,自係業務上之文書,被告將不實之事項登載於上開文書,進而行使,自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⑤、被告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⑥、被告與成年人「張茂麟」間就所犯上開3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 正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係對於逃漏稅捐之教唆或幫助行為,特設之專條,為獨立之處罰規定,此所謂幫助,乃犯罪之特別構成要件,並非逃漏稅捐者之從犯,被告與「張茂麟」既有開立不實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連絡及行為分擔,自應成立共同正犯)。⑦、被告所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幫助逃漏稅捐罪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先後多次所為,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應依修正前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⑧、被告所犯上開各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⑨、又和鍵公司並無實際營業之行為,其取得如附表2公司虛開之統 一發票而持向稅捐稽徵機關行使,應不生逃漏營業稅問題。⑩、又起訴書漏未記載被告將附表一不實統一發票列為銷售額,虛偽記載在和鍵公司之臺北縣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統一發票明細表等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上,持向臺北縣稅捐稽徵處申報稅捐,而連續行使該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之犯行,亦有未當,此部分另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並認與被告所犯前揭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之方法逃漏稅捐罪間具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且被告已當庭自白此部分犯行,附此敘明。⑪、另就被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附表一編號4、11 之江龍港式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及永信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因與已起訴有罪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自應併予審酌,附此敘明。 三、原審因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16條、第215條、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2條規定,並審酌被告之素行、生活狀況,同意出 任虛設行號之負責人,以填製不實之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影響國家財政與稅負公平,但參與程度非深,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暨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以被告甲○○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4月,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其認事用法,洵無不當,量刑亦屬妥適,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惟查被告甲○○於民國93年間連續擔任址設臺北縣泰山鄉○○村○○路6號「和鍵實 業有限公司」(下稱和鍵公司)與址設基隆市○○路776之8號「億津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億津公司)之負責人,於設立登記後,與張茂麟與陳麗華(另案偵辦)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於94 年1月間向奧柏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奧柏公司)與臺精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精統公司),佯以和鍵公司之名義謊稱要購買電腦設備與啤酒等商品,並以睿智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睿智公司)及碼亞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碼亞公司)等空頭公司為發票人,面額分別為233,600元、203,000元及214,980元等支票共3紙,取信於奧柏公司與臺精統公司之銷售人員,使各該銷售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被告甲○○等人確有購買真意,而交付上開產品。上揭事實與前開判決有罪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均係以虛設行號為之,足徵前後2案之間,有方法、結果之裁判 上一罪關係;前後多次犯行,顯出於概括犯意而為之,亦應以連續犯規定相繩。而被告甲○○等人之犯罪行為時係在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則前後詐欺與偽造商業憑證等犯行,自應依修正前之刑法論以一罪為妥,依審判不可分原則,該案應為起訴效力所及,原審未及斟酌審判云云。固非無見,惟查本件前開判決有罪部分,被告甲○○係犯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 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之方 法逃漏稅捐罪、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先後多次所為,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應依修正前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且各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55 條規定,從一重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與上訴意旨所指被告以睿智公司及碼亞公司等空頭公司為發票人,面額分別為233,600元、203,000元及214,980元等支票共3紙,詐取奧柏公司與臺精統公司之產品,無證據足資證明有修正前刑法連續犯及牽連犯之關係,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檢察官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54號移送併辦意旨 略如檢察官上訴書所載內容,其移送併辦意旨所指被告以睿智公司及碼亞公司等空頭公司為發票人,面額分別為233,600元、203,000元及214,980元等支票共3紙,詐取奧柏公司與臺精統公司之產品,無證據足資證明有修正前刑法連續犯及牽連犯之關係,本院無從併予審理如前述,應退由檢察官另行偵辦。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沈世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文肅 法 官 張明松 法 官 江國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玉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附表一: ┌─┬────┬────┬─────┬─────┬─────┐ │編│買方名稱│開立年月│發票號碼 │ 銷 售 額 │逃漏稅額 │ │號│ │日 │ │ │ │ ├─┼────┼────┼─────┼─────┼─────┤ │1 │翰衛企業│93年10月│BU00000000│945,400 │47,270 │ │ │有限公司├────┼─────┼─────┼─────┤ │ │(統一編│93年10月│BU00000000│926,500 │46,325 │ │ │號:8050├────┼─────┼─────┼─────┤ │ │7780) │93年10月│BU00000000│938,500 │46,925 │ │ │ ├────┼─────┼─────┼─────┤ │ │ │93年10月│BU00000000│928,500 │46,425 │ │ │ ├────┼─────┼─────┼─────┤ │ │ │93年10月│BU00000000│945,700 │47,285 │ │ │ ├────┼─────┼─────┼─────┤ │ │ │93年10月│BU00000000│936,800 │46,840 │ │ │ ├────┼─────┼─────┼─────┤ │ │ │93年10月│BU00000000│936,800 │46,840 │ ├─┴────┴────┼─────┼─────┼─────┤ │ 合 計 │7張 │6,558,200 │327,910 │ ├─┬────┬────┼─────┼─────┼─────┤ │2 │謙信科技│93年12月│CU00000000│270,000 │13,500 │ │ │股份有限├────┼─────┼─────┼─────┤ │ │公司(統│93年12月│CU00000000│270,000 │13,500 │ │ │一編號:├────┼─────┼─────┼─────┤ │ │00000000│93年12月│CU00000000│270,000 │13,500 │ │ │) ├────┼─────┼─────┼─────┤ │ │ │93年12月│CU00000000│270,000 │13,500 │ │ │ ├────┼─────┼─────┼─────┤ │ │ │93年12月│CU00000000│270,000 │13,500 │ │ │ ├────┼─────┼─────┼─────┤ │ │ │93年12月│CU00000000│270,000 │13,500 │ │ │ ├────┼─────┼─────┼─────┤ │ │ │93年12月│CU00000000│270,000 │13,500 │ │ │ ├────┼─────┼─────┼─────┤ │ │ │93年12月│CU00000000│270,000 │13,500 │ │ │ ├────┼─────┼─────┼─────┤ │ │ │93年12月│CU00000000│270,000 │13,500 │ │ │ ├────┼─────┼─────┼─────┤ │ │ │93年12月│CU00000000│270,000 │13,500 │ │ │ ├────┼─────┼─────┼─────┤ │ │ │93年12月│CU00000000│270,000 │13,500 │ │ │ ├────┼─────┼─────┼─────┤ │ │ │93年12月│CU00000000│270,000 │13,500 │ │ │ ├────┼─────┼─────┼─────┤ │ │ │93年12月│CU00000000│270,000 │13,500 │ ├─┴────┴────┼─────┼─────┼─────┤ │ 合 計 │13張 │3,510,000 │175,500 │ ├─┬────┬────┼─────┼─────┼─────┤ │3 │協立工程│93年10月│BU00000000│1,401,905 │70,095 │ │ │有限公司│ │ │ │ │ │ │(統一編│ │ │ │ │ │ │號:1265│ │ │ │ │ │ │1772) │ │ │ │ │ ├─┴────┴────┼─────┼─────┼─────┤ │ 合 計 │1張 │1,401,905 │70,095 │ ├─┬────┬────┼─────┼─────┼─────┤ │4 │江龍港式│93年10月│BU00000000│100,000 │5,000 │ │ │餐飲股份│ │ │ │ │ │ │有限公司│ │ │ │ │ │ │(統一編│ │ │ │ │ │ │號:2734│ │ │ │ │ │ │1017) │ │ │ │ │ ├─┴────┴────┼─────┼─────┼─────┤ │ 合 計 │1張 │100,000 │5,000 │ ├─┬────┬────┼─────┼─────┼─────┤ │5 │台灣永勝│93年10月│BU00000000│758,000 │37,900 │ │ │通訊科技├────┼─────┼─────┼─────┤ │ │股份有限│93年10月│BU00000000│824,040 │41,202 │ │ │公司(統├────┼─────┼─────┼─────┤ │ │一編號:│93年10月│BU00000000│945,700 │47,285 │ │ │00000000├────┼─────┼─────┼─────┤ │ │) │93年10月│BU00000000│945,700 │47,285 │ │ │ ├────┼─────┼─────┼─────┤ │ │ │93年10月│BU00000000│951,700 │47,585 │ │ │ ├────┼─────┼─────┼─────┤ │ │ │93年10月│BU00000000│951,280 │47,564 │ ├─┴────┴────┼─────┼─────┼─────┤ │ 合 計 │6張 │5,376,420 │268,821 │ ├─┬────┬────┼─────┼─────┼─────┤ │6 │致盈有限│93年12月│CU00000000│798,000 │39,900 │ │ │公司(統├────┼─────┼─────┼─────┤ │ │一編號:│93年12月│CU00000000│751,488 │37,574 │ │ │00000000│ │ │ │ │ │ │) │ │ │ │ │ ├─┴────┴────┼─────┼─────┼─────┤ │ 合 計 │2張 │1,549,488 │77,474 │ ├─┬────┬────┼─────┼─────┼─────┤ │7 │立綺實業│93年12月│CU00000000│800,000 │40,000 │ │ │有限公司├────┼─────┼─────┼─────┤ │ │(統一編│93年12月│CU00000000│832,000 │41,600 │ │ │號:2335├────┼─────┼─────┼─────┤ │ │6925) │93年12月│CU00000000│800,000 │40,000 │ │ │ ├────┼─────┼─────┼─────┤ │ │ │93年12月│CU00000000│896,000 │44,800 │ │ │ ├────┼─────┼─────┼─────┤ │ │ │93年12月│CU00000000│640,000 │32,000 │ │ │ ├────┼─────┼─────┼─────┤ │ │ │93年12月│CU00000000│768,000 │38,400 │ │ │ ├────┼─────┼─────┼─────┤ │ │ │93年12月│CU00000000│850,000 │42,500 │ │ │ ├────┼─────┼─────┼─────┤ │ │ │93年12月│CU00000000│884,000 │44,200 │ │ │ ├────┼─────┼─────┼─────┤ │ │ │93年12月│CU00000000│850,000 │42,500 │ │ │ ├────┼─────┼─────┼─────┤ │ │ │93年12月│CU00000000│816,000 │40,800 │ │ │ ├────┼─────┼─────┼─────┤ │ │ │93年12月│CU00000000│850,000 │42,500 │ │ │ ├────┼─────┼─────┼─────┤ │ │ │93年12月│CU00000000│900,000 │45,000 │ │ │ ├────┼─────┼─────┼─────┤ │ │ │93年12月│CU00000000│720,000 │36,000 │ │ │ ├────┼─────┼─────┼─────┤ │ │ │93年12月│CU00000000│828,000 │41,400 │ │ │ ├────┼─────┼─────┼─────┤ │ │ │93年12月│CU00000000│720,000 │36,000 │ ├─┴────┴────┼─────┼─────┼─────┤ │ 合 計 │15張 │12,154,000│607,700 │ ├─┬────┬────┼─────┼─────┼─────┤ │8 │新祥貴通│93年10月│BU00000000│375,450 │18,773 │ │ │運股份有├────┼─────┼─────┼─────┤ │ │限公司(│93年10月│BU00000000│368,400 │18,420 │ │ │統一編號├────┼─────┼─────┼─────┤ │ │:592014│93年10月│BU00000000│378,900 │18,945 │ │ │75) ├────┼─────┼─────┼─────┤ │ │ │93年10月│BU00000000│377,800 │18,890 │ ├─┴────┴────┼─────┼─────┼─────┤ │ 合 計 │4張 │1,500,550 │75,028 │ ├─┬────┬────┼─────┼─────┼─────┤ │9 │芳宜國際│93年10月│BU00000000│951,000 │47,500 │ │ │有限公司├────┼─────┼─────┼─────┤ │ │(統一編│93年10月│BU00000000│532,220 │26,511 │ │ │號:8017├────┼─────┼─────┼─────┤ │ │9442) │93年10月│BU00000000│956,940 │47,847 │ │ │ ├────┼─────┼─────┼─────┤ │ │ │93年10月│BU00000000│1,000,100 │50,005 │ │ │ ├────┼─────┼─────┼─────┤ │ │ │93年10月│BU00000000│475,200 │23,760 │ │ │ ├────┼─────┼─────┼─────┤ │ │ │93年10月│BU00000000│881,664 │44,083 │ │ │ ├────┼─────┼─────┼─────┤ │ │ │93年10月│BU00000000│1,074,560 │53,728 │ │ │ ├────┼─────┼─────┼─────┤ │ │ │93年10月│BU00000000│358,000 │17,900 │ ├─┴────┴────┼─────┼─────┼─────┤ │ 合 計 │8張 │6,227,684 │311,384 │ ├─┬────┬────┼─────┼─────┼─────┤ │10│集芳國際│93年10月│BU00000000│378,500 │18,925 │ │ │有限公司├────┼─────┼─────┼─────┤ │ │(統一編│93年10月│BU00000000│378,700 │18,935 │ │ │號:8001├────┼─────┼─────┼─────┤ │ │6644) │93年10月│BU00000000│452,500 │22,625 │ │ │ ├────┼─────┼─────┼─────┤ │ │ │93年10月│BU00000000│432,800 │21,640 │ │ │ ├────┼─────┼─────┼─────┤ │ │ │93年10月│BU00000000│357,500 │17,875 │ │ │ ├────┼─────┼─────┼─────┤ │ │ │93年12月│CU00000000│455,000 │22,750 │ │ │ ├────┼─────┼─────┼─────┤ │ │ │93年12月│CU00000000│465,000 │23,250 │ │ │ ├────┼─────┼─────┼─────┤ │ │ │93年12月│CU00000000│365,000 │18,250 │ │ │ ├────┼─────┼─────┼─────┤ │ │ │93年12月│CU00000000│345,000 │17,250 │ │ │ ├────┼─────┼─────┼─────┤ │ │ │93年12月│CU00000000│410,000 │20,500 │ ├─┴────┴────┼─────┼─────┼─────┤ │ 合 計 │10張 │4,040,000 │202,000 │ ├─┬────┬────┼─────┼─────┼─────┤ │11│永信星電│93年12月│CU00000000│98,000 │4,900 │ │ │子股份有├────┼─────┼─────┼─────┤ │ │限公司(│93年12月│CU00000000│7,000 │350 │ │ │統一編號├────┼─────┼─────┼─────┤ │ │:893527│93年12月│CU00000000│45,000 │2,250 │ │ │72) ├────┼─────┼─────┼─────┤ │ │ │93年12月│CU00000000│94,000 │4,700 │ │ │ ├────┼─────┼─────┼─────┤ │ │ │93年12月│CU00000000│50,000 │2,500 │ │ │ ├────┼─────┼─────┼─────┤ │ │ │93年12月│CU00000000│75,000 │3,750 │ ├─┴────┴────┼─────┼─────┼─────┤ │ 合 計 │6張 │369,000 │18,450 │ ├─┬────┬────┼─────┼─────┼─────┤ │12│營興製革│93年12月│CU00000000│868,280 │43,414 │ │ │股份有限├────┼─────┼─────┼─────┤ │ │公司(統│93年12月│CU00000000│864,640 │43,232 │ │ │一編號:├────┼─────┼─────┼─────┤ │ │00000000│93年12月│CU00000000│866,320 │43,316 │ │ │) ├────┼─────┼─────┼─────┤ │ │ │93年12月│CU00000000│855,680 │42,784 │ │ │ ├────┼─────┼─────┼─────┤ │ │ │93年12月│CU00000000│866,600 │43,330 │ │ │ ├────┼─────┼─────┼─────┤ │ │ │93年12月│CU00000000│867,440 │43,372 │ │ │ ├────┼─────┼─────┼─────┤ │ │ │93年12月│CU00000000│864,360 │43,218 │ ├─┴────┴────┼─────┼─────┼─────┤ │ 合 計 │7張 │6,053,320 │302,666 │ ├─┬────┬────┼─────┼─────┼─────┤ │13│彰凱企業│93年10月│BU00000000│596,462 │29,823 │ │ │有限公司├────┼─────┼─────┼─────┤ │ │(統一編│93年10月│BU00000000│629,322 │31,466 │ │ │號:8062├────┼─────┼─────┼─────┤ │ │7053) │93年10月│BU00000000│617,874 │30,894 │ │ │ ├────┼─────┼─────┼─────┤ │ │ │93年10月│BU00000000│656,352 │32,818 │ │ │ ├────┼─────┼─────┼─────┤ │ │ │93年10月│BU00000000│465,375 │23,269 │ │ │ ├────┼─────┼─────┼─────┤ │ │ │93年10月│BU00000000│594,354 │29,718 │ │ │ ├────┼─────┼─────┼─────┤ │ │ │93年10月│BU00000000│470,985 │23,549 │ ├─┴────┴────┼─────┼─────┼─────┤ │ 合 計 │7張 │4,030,724 │201,537 │ ├───────────┼─────┼─────┼─────┤ │ 總 計 │87張 │52,871,291│2,643,564 │ └───────────┴─────┴─────┴─────┘ 附表二: ┌─┬────┬────┬─────┬─────┐ │編│賣方名稱│開立年月│發票號碼 │銷售額 │ │號│ │日 │ │ │ ├─┼────┼────┼─────┼─────┤ │1 │凱登企業│93年09月│BU00000000│3,700,000 │ │ │股份有限├────┼─────┼─────┤ │ │公司(統│93年09月│BU00000000│3,720,000 │ │ │一編號:├────┼─────┼─────┤ │ │00000000│93年09月│BU00000000│1,580,000 │ │ │) ├────┼─────┼─────┤ │ │ │93年09月│BU00000000│2,795,000 │ │ │ ├────┼─────┼─────┤ │ │ │93年09月│BU00000000│1,900,000 │ │ │ ├────┼─────┼─────┤ │ │ │93年10月│BU00000000│1,500,700 │ │ │ ├────┼─────┼─────┤ │ │ │93年10月│BU00000000│2,452,840 │ │ │ ├────┼─────┼─────┤ │ │ │93年10月│BU00000000│1,485,600 │ │ │ ├────┼─────┼─────┤ │ │ │93年10月│BU00000000│1,540,000 │ │ │ ├────┼─────┼─────┤ │ │ │93年10月│BU00000000│2,046,240 │ │ │ ├────┼─────┼─────┤ │ │ │93年10月│BU00000000│1,793,760 │ │ │ ├────┼─────┼─────┤ │ │ │93年10月│BU00000000│2,700,000 │ ├─┴────┴────┼─────┼─────┤ │ 合 計 │12張 │27,214,140│ ├─┬────┬────┼─────┼─────┤ │2 │宇翔科技│93年11月│CY00000000│3,379,100 │ │ │有限公司├────┼─────┼─────┤ │ │(統一編│93年11月│CY00000000│2,812,940 │ │ │號:1316├────┼─────┼─────┤ │ │7164) │93年11月│CY00000000│2,808,000 │ │ │ ├────┼─────┼─────┤ │ │ │93年11月│CY00000000│3,596,000 │ │ │ ├────┼─────┼─────┤ │ │ │93年12月│CY00000000│3,797,500 │ │ │ ├────┼─────┼─────┤ │ │ │93年12月│CY00000000│3,797,500 │ ├─┴────┴────┼─────┼─────┤ │ 合 計 │6張 │20,191,040│ ├─┬────┬────┼─────┼─────┤ │3 │宏京科技│93年11月│CU00000000│3,393,000 │ │ │有限公司│ │ │ │ │ │(統一編│ │ │ │ │ │號:1301│ │ │ │ │ │5809) │ │ │ │ ├─┴────┴────┼─────┼─────┤ │ 合 計 │1張 │3,393,000 │ ├─┬────┬────┼─────┼─────┤ │4 │力大電子│93年11月│CW00000000│2,175,000 │ │ │有限公司│ │ │ │ │ │(統一編│ │ │ │ │ │號:8029│ │ │ │ │ │6455) │ │ │ │ ├─┴────┴────┼─────┼─────┤ │ 合 計 │1張 │2,175,000 │ ├───────────┼─────┼─────┤ │ 總 計 │20張 │52,973,180│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 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 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 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 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 實之結果者。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