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7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1339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葉騰瑞王炳梁莊明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133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丙○○

          (現於臺灣台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511號,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03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丙○○前因侵占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上易字第135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確定,並於93年9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竟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及毀損之犯意,分別於:

㈠96年4月2日上午6、7時許,在臺北市○○區○○路12號前,以自備車鑰匙打開甲○○所有之車號8660-QB 號自用小客車,入內徒手破壞並拆卸方向盤下飾板(毀損部分未據告訴),欲竊取車內斷電器,惟因型號不同而未得逞。

㈡96年6 月26日晚間某時,在臺北市士林區○○○路120 號前,以自備車鑰匙打開乙○○使用之車牌號碼5165-DF 號自用小客車,入內徒手破壞並拆卸右前座置物箱飾板及行車電腦,致行車電腦不能使用,且因車內無其他價值財物始未得逞。嗣經警在車內採得指紋送驗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乙○○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迭於偵查中、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認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甲○○、乙○○於警詢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發文日期96年5 月23日、發文字號刑紋字第0960067921號,及該局發文日期96年8月2日、發文字號刑紋字第0960117240號鑑驗書2份、現場照片32張附於偵查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 項之竊盜未遂罪、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被告前開3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為數罪,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先後2 次以自備鑰匙打開前開他人自用小客車車門,已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實行,然因斷電器型號不符或無其他價值財物等原因而放棄竊取,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而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係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並依刑法第71條第1項之規定先加後減之。

三、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適用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項、第354條、第25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之規定,及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所生之危害及被告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有期徒刑四月(減為二月)、四月及三月。又被告犯罪事實欄㈠所示之竊盜未遂罪,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予以減輕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與犯罪事實欄㈡之竊盜未遂罪、毀損罪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七月。復說明未扣案之原屬被告所有而供犯罪所用之車鑰匙,已隨被告汽車出售而不復屬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明在卷,爰不予宣告沒收。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合,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云云為無理由,其上訴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侯千姬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莊明彰

書記官 吳金來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1339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