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87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87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b○○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46號,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13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b○○與陳世鴻(所涉詐欺犯行,另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所屬之詐騙集團共同基於恃詐欺維生之犯意聯絡,由陳世鴻自94年3月中旬起,在自由時報及小兵立大功等報紙,刊登收購金融機構帳戶之廣告,嗣洪慶商(所涉幫助詐欺部分,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258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姚清輝(所涉幫助詐欺部分,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228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2人見該廣告內容,即分別與陳世鴻聯絡,並談妥出售金融帳戶之代價為新台幣(下同)6,000元,再由b○○出面,先於94年6月21日中午12時許,在臺南縣關廟鄉關廟郵局前,向洪慶商收購其所有臺南關廟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印章,再於94年6月27日下午某時,在臺南縣大內鄉大內郵局前,向姚清輝收購其所有新營大內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印章,再將取得之上開郵局帳戶存褶、提款卡及印章透過民間客運寄送予陳世鴻,由陳世鴻所屬詐騙集團為附表一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b○○參與此犯罪分工,每收購1本帳戶即獲得500元之酬勞,前後獲利約25,000元,恃此以維生。
二、b○○承前以詐欺為常業之犯意,與莊添福(所涉詐欺犯行,現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發佈通緝中)所屬之詐騙集團共同基於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先由莊添福所屬詐騙集團為附表二之詐欺取財犯行,待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匯款至詐騙集團指定之人頭帳戶後,莊添福再持人頭帳戶之提款卡至自動櫃員機提款,領得款項後即分次匯入陳闕阿茶(業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2819號為不起訴處分)所有供b○○使用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宜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或其他人頭帳戶內,b○○再以提款卡自陳闕阿茶前開帳戶內將匯入金額悉數提領,以此分工模式,確保詐得之款項不致遭銀行凍結,嗣警於95年1月11日中午12時40分許,在桃園市○○路彰化銀行前捕獲莊添福後,始查知上情。
三、案經高雄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後,再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報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彰化縣警察局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宜蘭縣警察局宜蘭分局報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作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上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件相關證人於警詢、偵查中之陳述,其性質雖屬傳聞證據,惟被告於原審、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中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於審理中,經逐一告以要旨,亦僅就證據證明力為陳述,依上開規定,應認本件相關證人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陳述均具證據能力,核先敘明。
二、按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需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均得為證據,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定有明文,本件相關書證,如交易明細表、對帳單、自動櫃員機收據等資料均係金融機構利用電腦就客戶交易過程為不間斷、有規律且具準確性之紀錄,應屬上述之特信性文書,又被害人之匯款單、存款憑條等文書,雖係被害人自行填寫,準確性與電腦紀錄有別,然將自己之錢財匯入他人帳戶,應可合理期待填寫人會小心謹慎,應可認係於可信之情況下製作,亦均得為證據。
三、本件被告經原審判決者有幫助詐欺及以詐欺為常業二部分,被告上訴於本院時,未具體表明係對於何部分上訴,依法視為全部上訴,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當庭撤回對於幫助詐欺部分之上訴,是本件本院僅就原判決關於以詐欺為常業部分審理,合先敘明。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b○○就陳世鴻收購帳戶及使用陳闕阿茶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宜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等情固不諱言,惟矢口否認有何常業詐欺犯行,辯稱:為陳世鴻收購帳戶,則是因為陳世鴻說買股票需要帳戶,伊不知道會有那麼多人被騙,至於陳闕阿茶的帳戶,是因為伊做生意用,帳戶內的錢是上手匯進來的,或是向人家調現來的,伊不認識莊添福,亦不知道莊添福為何要匯錢至該帳戶云云,惟經查:
(一)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受詐騙並匯款至如附表一、二所示人頭帳戶之事實,業據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被害人(彰化縣警查局彰警刑偵一字0000000000號卷第26-157頁、臺南地檢偵字第7874號卷第17-19、27-29、37-41、46-48頁、臺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南縣善警偵字第0940015946號卷第16頁背面-20頁背面、南縣善警偵字第09400119038號卷第3-4頁)、證人陳文彬(彰化縣警查局彰警刑偵一字0000000000號卷第133頁)、姚清輝(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港警刑字0000000000號卷第25-30頁、雲林地檢偵字2920號卷第19頁以下)、洪慶商(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港警刑字0000000000號卷第31-35頁、雲林地檢偵字2920號卷第22頁背面-23頁)、蘇秀麗(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港警刑字0000000000號卷第36-37頁)、陳闕阿茶(宜蘭地檢偵字2819號卷第13-14頁、彰化縣警查局彰警刑偵一字0000000000號卷第1-3頁)及莊添福(彰化縣警查局彰警刑偵一字0000000000號卷第7-23頁)、陳世鴻(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港警刑字0000000000號卷第3-9頁、雲林地檢偵字2920號卷第23-25頁、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高縣警刑偵四字0000000000卷第9-12頁)、葉丞育(本院卷第36-38頁)等人於警詢、偵查或原審審理中陳述在卷,復有自動櫃員機匯款收據2紙(宜蘭縣警察局宜蘭分局警蘭刑字0000000000號卷第11頁、臺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南縣善警偵字第0940015946號卷第22頁背面)、匯款單10紙(臺南地檢偵字第7874號卷第49、62、72、76頁、臺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南縣善警偵字第0940015946號卷第24頁背面、南縣善警偵字第09400119038號卷第5頁、彰化縣警查局彰警刑偵一字0000000000號卷第32、72、83、105頁)、對帳單1紙(彰化縣警查局彰警刑偵一字0000000000號卷第45頁)、存款憑條2紙(彰化縣警查局彰警刑偵一字0000000000號卷第54頁)、被告於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宜蘭分行申辦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各1份(宜蘭地檢偵字1601號卷附警卷第12-16頁、宜蘭地檢偵字1139號卷第27-28)、被告於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宜蘭分行申辦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對帳單各1份(宜蘭縣警察局宜蘭分局警蘭刑字0000000000號卷第14-17頁)、洪慶商於關廟郵局申辦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歷史客戶交易清單1份(臺南地檢偵字第7874號卷第83-84頁)、姚清輝於大內郵局申辦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歷史客戶交易清單1份(臺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南縣善警偵字第0940015946號卷第28-33頁)等書證附卷可考,堪認陳世鴻及莊添福等人所屬詐騙集團之詐欺犯行明確。
(二)被告於警詢中坦認稱:先由陳世鴻在自由時報小兵立大功工商廣告中刊登收購帳戶之廣告,由欲出售帳戶之人撥打廣告中之行動電話與陳世鴻聯絡,陳世鴻會要求那些想要出售帳戶的人去申辦語音查詢,談好價格後,陳世鴻再告知伊出售帳戶者的聯絡方式,由伊撥打給出售帳戶者,約見面後,伊提出陳世鴻事先交付的4組帳號要求出售帳戶者辦理約定轉帳,伊再試刷金融卡,試刷無誤後,伊再與陳世鴻聯絡,由陳世鴻將伊佣金500元及購買帳戶之報酬匯入該出售帳戶者之帳戶內,伊提領後將報酬交予出售帳戶者,再將出售帳戶者之存摺、印章及提款卡等物包裝封好,前往遊覽車招呼站依陳世鴻指定之地點寄出,寄出後再將遊覽車車號、發車時間及駕駛行動電話等資訊告知陳世鴻,伊是開計程車的,利用開計程車到處去收取帳戶,從94年4月初至6月底,伊共交給陳世鴻50幾本帳戶,賺取佣金約25,000元等語(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港警刑字0000000000號卷第13-17頁、雲林地檢偵字2920號卷第21頁以下);核與陳世鴻所陳:伊從94年3月中旬起在報紙上刊登廣告收購人頭帳戶,有意願出售者會打廣告上的電話與伊聯絡,約好地點後,伊再指示b○○前往拿取,b○○核對帳戶密碼正確後,伊就去郵局匯錢,匯入該販賣帳戶者之戶頭內,由b○○與販賣帳戶者一同去領取,b○○則收取存摺、印章及金融卡,交易完成後,伊再指示b○○填寫記送地點,b○○寄送時會再打電話告知伊遊覽車編號、發車時間及駕駛電話等資訊,伊再親自或是由其他人前往領取,自3月中旬起,伊每天平均收購2至5本,伊是以3,000元至6,000元不等之價格收購帳戶,每次給b○○500元,b○○前後賺取約3萬元佣金等語(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港警刑字0000000000號卷第3-9頁、雲林地檢偵字2920號卷第23頁以下)大致相符;復有附表一被害人之指述、證人洪慶商、姚清輝之證述及已詳如前述之相關書證在卷可參,足認被告犯行明確。被告雖辯稱:陳世鴻說買股票需要帳戶,伊不知道會有那麼多人被騙云云,然買賣股票何以需要如此大量之人頭帳戶,又申辦帳戶原則上並無資格限制,任何人均可申辦,被告及陳世鴻所屬集團竟以高達3,000元至6,000元不等之價格收購帳戶,所為顯與常情相違,況參以被告前於93年底即曾將自己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宜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宜蘭分行帳號0000000000號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印章交付予「葉承育」所屬之詐騙集團使用,其應知悉收購他人帳戶之目的顯係用以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猶參與詐騙集團之分工,其雖未實際從事詐欺取財犯行,然自其代人收購大量帳戶並賺取佣金等情,應可認係以正犯之意思,為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犯行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被告雖再辯稱:陳闕阿茶帳戶內的錢是上包匯進來的工錢,有些是伊跟人家換票、調現來的,伊不認識莊添福,不知道莊添福為何要匯錢至該帳戶云云,然莊添福於警詢時陳稱:伊從94年2月間起受雇於綽號「小林」的男子擔任車手,月薪30000元,另外還有提領詐騙金額總額1%的獎勵金,所以每月約領七、八萬元,小林隱身在中國,以刮刮樂、發簡訊及語音轉帳等方式行騙,被害人匯款入指定帳戶後,小林會以電話通知伊那一帳戶內有金額匯入,伊就拿金融卡去提款,提領成功後,再將錢匯入「小林」提供的人頭帳戶內,並將匯款單傳真至大陸,伊擔任車手期間前後提領約六百至七百萬元左右之詐騙金額,伊曾將詐騙款項匯入中國信託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是在95年1月10日,共匯了2筆,金額共50000元,這樣子匯錢是要將金額分攤,避免遭銀行凍結,這些人頭帳戶是「小林」以托運或客運方式寄送至伊家附近的車站或交流道,再通知伊去領取,詐騙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52名,是伊與「小林」所屬之詐騙集團所為,詐騙的模式都相同等語(彰化縣警查局彰警刑偵一字0000000000號卷第7-23頁),復有莊添福匯款至中國信託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交易明細表2紙在卷可參(彰化縣警查局彰警刑偵一字0000000000號卷第184頁),是被告辯詞之真實性顯有疑義,且詳閱該帳戶之歷史交易查詢報表(彰化縣警查局彰警刑偵一字0000000000號卷第186-207頁),金額進出流動頻繁,大多為數萬元之小筆金額,款項甫一入帳隨即當日提領相當於匯入之金額,使每日帳戶餘額均維持在佰元左右,依此交易紀錄,顯與一般調現應急、工程款項支給之情形有別,又被告與莊添福互不相識,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彰化縣警查局彰警刑偵一字0000000000號卷第22頁背面、原審卷第18頁),衡諸常情,莊添福斷無可能平白無故地匯錢至被告使用之帳戶,況被告復未能提出任何其發放工資之工人名單、工程上包名稱或調現對象等資料供原審調查審酌,是被告所辯,應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再者,參以被告前於93年間即提供自己之帳戶供「葉承育」所屬詐騙集團使用,復於94年間為陳世鴻所屬之詐騙集團收購帳戶,應可認其提供帳戶供莊添福所屬詐騙集團使用,用以確保詐得款項免遭銀行凍結,復代為提領,雖未實際從事詐騙行為,然係以正犯之意思參與詐騙集團之犯罪分工,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被告行為後,於94年1月7日修正通過之新刑法已於95 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規定係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其本身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均依裁判時即修正後之刑法第2條第1項定其應適用之刑法法律。
(二)被告為陳世鴻所屬詐騙集團收購帳戶,賺取利潤,並為莊添福所屬詐騙集團提領詐騙款項,其參與詐騙集團之犯罪分工顯與前述單純提供自己帳戶供人使用不同,依其有獲利之事實,收購存摺數量之豐,犯罪分工之細膩,應可認被告係以詐欺正犯之意思,參與詐欺罪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應論以正犯。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40之常業詐欺罪業已刪除,修法前所謂之常業犯係指犯罪行為人反覆為同一犯罪類型,並有恃以維生之意,因此常業犯本質上常為複數行為所組成,本應以數罪論處,只是立法者考量犯罪行為人具有同一不變之犯意連續性,乃透過立法技術將之評價為一罪,新法刪除常業犯後,自應回歸其複數行為之本質,論以數罪,以本件被告為例,其為附表一及附表二之詐欺正犯,詐欺犯行多達59件,依新法應論以59罪,然依舊法,因被告自94年6月間起即為陳世鴻所屬詐騙集團收購帳戶,每本500元,收購之存摺多達50幾本,復提供陳闕阿茶帳戶供莊添福所屬詐騙集團使用,並為之提領現金,依該帳戶存提款次數之繁,應可認被告為此犯行具有相當時間之連續性及可確定性,所獲利潤依卷內證據觀之雖非屬高額,然亦足為生活收入之一部,而非偶然、短暫性之違法舉措,足以為生活之職業,應屬常業犯而以1罪論,是新、舊法比較適用結果,應認依舊法論以常業詐欺1罪,較有利於被告。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公訴意旨認被告為陳世鴻所屬之詐騙集團收購帳戶,復為莊添福所屬之詐騙集團提領贓款,應以數罪論處,然被告為此等犯行之時間具有連慣性,又均係以常業之意思參與犯罪分工之外圍,整體觀察,應論以常業詐欺一罪,檢察官此部分所述,尚非可採。
三、原審就被告涉犯常業詐欺罪部分,以被告事證明確,因之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40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等規定,並審酌被告否認此部分犯行,難謂已有悔過之意,惟無前科,素行尚稱良好,其雖未實際施以詐術,然參與詐騙集團之犯罪分工,所為亦已嚴重影響社會信賴及金融交易秩序,被害人數眾多,遭詐金額達數千萬,法益侵害之程度相當嚴重,及其二專畢業之智識程度等情狀,就此部分量處被告有期徒刑3年2月,並說明此部分分不得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減刑。復說明公訴意旨另認被告為陳世鴻所屬之詐騙集團收購帳戶,復提供陳闕阿茶之帳戶供莊添福所屬之詐騙集團使用,並為之提領贓款,亦涉犯洗錢防制法第9條罪嫌部分,因被告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爰不就此部分另為免訴之諭知。核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妥適。被告上訴意旨,仍執陳詞,否認此部分犯罪,並以此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撤銷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游明仁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被害人│詐騙集團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詐騙集團使│ │號│ │,施以如下之詐騙手法 │用之帳戶 │ ├─┼───┼──────────────┼─────┤ │1.│C○○│94年5 月下旬,接獲詐騙集團電│姚清輝所有│ │ │ │話,佯稱C○○於高雄市「勤志│之大內郵局│ │ │ │科技公司」舉辦之活動中獲得港│0000000000│ │ │ │幣20萬,並佯稱可於繳交5 萬元│8615號帳戶│ │ │ │之律師費後,由律師代為處理領│。 │ │ │ │獎,致C○○陷於錯誤,於94年│ │ │ │ │6月30日,匯出5萬元至右揭帳戶│ │ │ │ │,隨即遭詐騙集團提領。 │ │ ├─┼───┼──────────────┼─────┤ │2.│X○○│94年6月15日下午5時許,接獲詐│洪慶商所有│ │ │ │騙集團電話,佯稱X○○於「勤│之關廟郵局│ │ │ │志科技公司」舉辦之摸彩活動中│0000000000│ │ │ │中獎,致X○○陷於錯誤,於94│4441號帳戶│ │ │ │年6月27日,匯款6萬3,000 元至│。 │ │ │ │洪慶商右揭帳戶,隨即遭詐騙集│ │ │ │ │團提領。 │ │ ├─┼───┼──────────────┼─────┤ │3.│辛○○│94年5 月中旬,接獲詐騙集團電│姚清輝所有│ │ │ │話,佯稱辛○○於高雄市「鉅盛│之大內郵局│ │ │ │國際公司」舉辦之活動中中獎八│0000000000│ │ │ │十餘萬,要求辛○○繳交稅金,│8615號帳戶│ │ │ │並慫恿加入會員,又謊稱辛○○│。 │ │ │ │已簽中香港樂透彩,要求辛○○│ │ │ │ │繳交會費及佣金,致辛○○陷於│ │ │ │ │錯誤,分別於94年6月30日、7月│ │ │ │ │8日、7月11日匯款50萬、80萬及│ │ │ │ │80萬元至右揭帳戶,隨即遭詐騙│ │ │ │ │集團提領。 │ │ ├─┼───┼──────────────┼─────┤ │4.│P○○│94年6 月間,接獲詐騙集團電話│姚清輝所有│ │ │ │,佯稱P○○已中獎,要求鄒文│之大內郵局│ │ │ │化繳交律師費用63,000元,致鄒│0000000000│ │ │ │文化陷於錯誤,於94年7月1日,│8615號帳戶│ │ │ │匯款63,000元至右揭帳戶,隨即│。 │ │ │ │遭詐騙集團提領。 │ │ ├─┼───┼──────────────┼─────┤ │5.│Z○○│94年7月16日下午2時許,接獲詐│姚清輝所有│ │ │ │騙集團電話,以參加抽獎之名義│之大內郵局│ │ │ │套取賴淑娟基本資料,嗣於同月│0000000000│ │ │ │18日上午10時許,詐騙集團再來│8615號帳戶│ │ │ │電佯稱賴淑娟中獎,需繳納手續│。 │ │ │ │費,致賴淑娟陷於錯誤,於同月│ │ │ │ │21日,匯款3萬元至右揭帳戶, │ │ │ │ │隨即遭詐騙集團提領。 │ │ ├─┼───┼──────────────┼─────┤ │6.│d○○│94年7月21日上午10 時許,接獲│姚清輝所有│ │ │ │詐騙集團電話,詐騙集團提供序│之大內郵局│ │ │ │號1 組要求d○○上網對獎,再│0000000000│ │ │ │佯稱d○○對中港幣20萬元,要│8615號帳戶│ │ │ │求d○○加入會員,並繳納會費│。 │ │ │ │,致d○○陷於錯誤,而於94年│ │ │ │ │7月21日下午,匯款63,000 元至│ │ │ │ │右揭帳戶,旋即遭詐騙集團提領│ │ ├─┼───┼──────────────┼─────┤ │7.│卯○○│94年間,接獲詐騙集團電話,佯│姚清輝所有│ │ │ │稱卯○○中獎,致卯○○陷於錯│之大內郵局│ │ │ │誤,於94年7月21日下午3時7 分│0000000000│ │ │ │許,匯款63,000元至右揭帳戶,│8615號帳戶│ │ │ │旋即遭詐騙集團提領。 │。 │ └─┴───┴──────────────┴─────┘ 附表二: ┌─┬───┬──────────────┬─────┐ │編│被害人│詐騙集團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詐騙集團使│ │號│ │,施以如下之詐騙手法 │用之工具 │ ├─┼───┼──────────────┼─────┤ │ │(1) │ │1.│未○○│94年10月31日上午10時許,接獲│薛清忠0101│ │ │ │詐騙集團電話,佯稱未○○金融│0000000000│ │ │ │卡遭盜刷,致未○○陷於錯誤,│號帳戶、林│ │ │ │依指示申辦語音轉帳,並將密碼│仁典004136│ │ │ │告知詐騙集團,嗣於同日下午始│00000000號│ │ │ │察知其帳戶已遭語音轉帳轉出28│號帳戶等。│ │ │ │4萬5,000元至右揭帳戶,經報警│ │ │ │ │後,攔截其中174萬5,064元。 │ │ ├─┼───┼──────────────┼─────┤ │2.│辰○○│94年12月20日上午9 時許,接獲│嘉義縣新港│ │ │ │詐騙集團電話,佯稱其信用卡遭│郵局700005│ │ │ │盜刷,致辰○○陷於錯誤,依指│0000000000│ │ │ │示辦理電話語音轉帳,並告知密│5號帳戶。 │ │ │ │碼,嗣察覺有異,其帳戶內存款│ │ │ │ │已轉出25萬9, 017元至右揭帳戶│ │ │ │ │。 │ │ ├─┼───┼──────────────┼─────┤ │3.│劉潘淑│94年11月1日上午9時20分許,接│詐騙電話02│ │ │女 │獲詐騙集團電話,佯稱V○○○│-00000000 │ │ │ │之信用卡遭盜刷,致V○○○陷│、00-00000│ │ │ │於錯誤,依指示至彰化銀行中正│997。 │ │ │ │分行申辦帳戶,並設定語音轉帳│ │ │ │ │,復將存款轉存至新開帳戶,隨│ │ │ │ │即遭轉出214萬5,967元。 │ │ ├─┼───┼──────────────┼─────┤ │4.│c○○│94年11月1日下午2時20分許,接│被害人未提│ │ │ │獲詐騙集團電話,佯稱c○○信│供詐騙集團│ │ │ │用卡遭冒用,需將存款匯入保管│使用之帳號│ │ │ │帳戶,致c○○陷於錯誤,將80│及電話。 │ │ │ │萬元匯入詐騙集團指示之帳戶中│ │ │ │ │,旋即遭提領。 │ │ ├─┼───┼──────────────┼─────┤ │5.│庚○○│95年1月2日下午3 時許,接獲詐│陳勝昌0281│ │ │ │騙集團電話,佯稱庚○○有一筆│0000000000│ │ │ │消費款未繳,並留下00-0000000│號帳戶(31│ │ │ │2 號電話要求庚○○撥打,呂秋│萬元)、吳│ │ │ │蓉撥打後,一名自稱檢察官之人│瑩嘉012112│ │ │ │告知其帳戶將被凍結,致庚○○│00000000號│ │ │ │陷於錯誤,先後於1月2日、3 日│帳戶(94萬│ │ │ │及6日匯款31萬、52萬2,000及42│1,000元 )│ │ │ │萬9,000元至右揭帳戶。 │ │ ├─┼───┼──────────────┼─────┤ │6.│甲○○│94年10月26日下午1時許,接獲 │詐騙電話09│ │ │ │詐騙集團電話,佯稱甲○○涉案│00000000、│ │ │ │未出庭,至甲○○陷於錯誤,依│0000000000│ │ │ │指示設定語音轉帳,並告知語音│。 │ │ │ │帳戶密碼,嗣察覺有異,存款已│ │ │ │ │被轉出9萬8,034元。 │ │ ├─┼───┼──────────────┼─────┤ │7.│K○○│94年12月上午9時許,接獲詐騙 │被害人未提│ │ │ │電話,佯稱黃芳芳個人資料外洩│供詐騙集團│ │ │ │,遭人申辦信用卡消費未結,致│使用之帳號│ │ │ │黃芳芳陷於錯誤,依指示設定語│及電話。 │ │ │ │音轉帳,並告知密碼,嗣覺有異│ │ │ │ │,已遭轉出26萬餘元。 │ │ ├─┼───┼──────────────┼─────┤ │8.│L○○│94年9月22日上午9時許,接獲詐│謝宗憲2441│ │ │ │騙電話,佯稱L○○中獎100 萬│0000000000│ │ │ │元,需繳交保證金、手續費等費│號帳戶(22│ │ │ │用,致L○○陷於錯誤,依指示│萬3,080 元│ │ │ │先後匯款至右揭帳戶,共遭詐騙│)、郭賢聖│ │ │ │82萬7,080元。 │0000000000│ │ │ │ │6155號帳戶│ │ │ │ │(60萬4,00│ │ │ │ │0元) │ ├─┼───┼──────────────┼─────┤ │9.│a○○│94年9月15日上午9時許,接獲詐│0000000000│ │ │ │騙電話,佯稱a○○刷卡帳單及│73號帳戶、│ │ │ │現金卡預借現金未繳,致被害人│詐騙電話09│ │ │ │陷於錯誤,依指示至中國信託銀│00000000、│ │ │ │行桃園分行辦理轉帳扣繳,遭詐│0000000000│ │ │ │騙集團轉出11萬1,531元。 │。 │ ├─┼───┼──────────────┼─────┤ │10│B○○│94年9月14日上午10 時許,接獲│詐騙電話02│ │ │ │詐騙電話,佯稱B○○信用卡帳│-00000000 │ │ │ │單未繳納,致B○○陷於錯誤,│、00-00000│ │ │ │依指示至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會稽│622。 │ │ │ │分行、土地銀行桃園分行設定語│ │ │ │ │音轉帳,並告知密碼,嗣察覺有│ │ │ │ │異,已分別遭詐騙集團轉出43萬│ │ │ │ │3,000元、87萬6,113元。 │ │ ├─┼───┼──────────────┼─────┤ │11│A○○│94年9月9日上午9 時許,接獲詐│詐騙集團使│ │ │ │騙電話,佯稱A○○刷卡帳單未│用之聯絡電│ │ │ │繳,疑似其信用卡遭冒用,致郭│話00000000│ │ │ │盈君陷於錯誤,依指示至第一銀│37、093017│ │ │ │行西壢分行設定語音轉帳,並告│9054。 │ │ │ │知密碼,嗣察覺有異,已遭詐騙│ │ │ │ │集團轉出155萬元。 │ │ ├─┼───┼──────────────┼─────┤ │12│癸○○│94年11月21日上午10時許,接獲│詐騙集團使│ │ │ │詐騙電話,佯稱癸○○刷卡帳單│用之聯絡電│ │ │ │未繳,疑似信用卡遭冒用,致李│話00000000│ │ │ │香蘭陷於錯誤,至彰化市第一信│94、02-892│ │ │ │用合作社設定語音轉帳,並告知│5910、02-2│ │ │ │密碼,嗣察覺有異,已遭詐騙集│0000000。 │ │ │ │團轉出56萬1,017元。 │ │ ├─┼───┼──────────────┼─────┤ │13│丁○○│94年9月29日上午9時許,接獲詐│徐興農0770│ │ │ │騙電話,佯稱丁○○有一筆台新│00000000號│ │ │ │銀行刷卡帳單未繳,致丁○○陷│帳戶、詐騙│ │ │ │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 萬5,000│電話07-285│ │ │ │元至右揭帳戶。 │-5465、07-│ │ │ │ │0000000。 │ ├─┼───┼──────────────┼─────┤ │14│e○○│94年11月24日上午9 時許,接獲│被害人未提│ │ │ │詐騙電話,佯稱e○○大眾銀行│供詐騙集團│ │ │ │刷卡帳單未繳,疑似信用卡遭冒│使用之帳號│ │ │ │用,致e○○陷於錯誤,依指示│及聯絡電話│ │ │ │至彰化市第一信用合作社辦理語│。 │ │ │ │音轉帳,並告知密碼,嗣察覺有│ │ │ │ │異,已遭詐騙集團轉出20萬5,00│ │ │ │ │0元。 │ │ ├─┼───┼──────────────┼─────┤ │15│亥○○│94年11月14日下午1 時許,接獲│詐騙電話02│ │ │ │詐騙電話,佯稱亥○○有大眾銀│-00000000 │ │ │ │行刷卡帳單未繳,疑似信用卡遭│、00-00000│ │ │ │冒用,致亥○○陷於錯誤,依指│849、02-22│ │ │ │示設定語音轉帳,並告知密碼,│806565。 │ │ │ │嗣察覺有異,已遭詐騙集團轉出│ │ │ │ │10萬1,000元。 │ │ ├─┼───┼──────────────┼─────┤ │16│J○○│94年10月18日上午11時許,接獲│被害人未提│ │ │ │詐騙集團電話,佯稱J○○有一│供詐騙集團│ │ │ │筆中國信託銀行刷卡帳單未繳,│使用之帳號│ │ │ │疑似信用卡遭盜用,致J○○陷│及電話。 │ │ │ │於錯誤,依指示設定語音轉帳,│ │ │ │ │並告知密碼,嗣察覺有異,已遭│ │ │ │ │詐騙集團轉出32萬3,640元。 │ │ ├─┼───┼──────────────┼─────┤ │17│林溫美│94 年9月7日上午9時許,接獲詐│0000000000│ │ │雲 │騙電話,佯稱戌○○○有一筆中│24171 號帳│ │ │ │國信託信用卡帳單未繳,疑似遭│戶、詐騙電│ │ │ │盜刷云云,致戌○○○陷於錯誤│話00-00000│ │ │ │,依指示至華南銀行辦理約定轉│699、09179│ │ │ │帳,嗣察覺有異,已遭詐騙集團│29837、091│ │ │ │轉出87萬元至右揭帳戶。 │0000000、0│ │ │ │ │000000000 │ │ │ │ │、00000000│ │ │ │ │52、091111│ │ │ │ │5712。 │ ├─┼───┼──────────────┼─────┤ │18│N○○│94年11月24日上午8 時許,接獲│0000000000│ │ │ │詐騙電話,佯稱N○○有一筆中│900號帳戶 │ │ │ │國信託信用卡帳單未繳,疑似遭│、詐騙電話│ │ │ │盜刷云云,致N○○陷於錯誤,│00000000、│ │ │ │依指示至合作金庫三重分行辦理│00000000、│ │ │ │語音轉帳,並告知密碼,嗣察覺│00000000、│ │ │ │有異,已遭詐騙集團轉出69萬8,│0000000000│ │ │ │600元至右揭帳戶。 │ │ ├─┼───┼──────────────┼─────┤ │19│W○○│94年12月2日上午9時許,接獲詐│被害人未提│ │ │ │騙電話,佯稱W○○有一筆中國│供詐騙集團│ │ │ │信託帳單未繳,疑似信用卡遭冒│使用之帳號│ │ │ │用云云,致W○○陷於錯誤,依│及電話。 │ │ │ │指示辦理語音轉帳,並告知密碼│ │ │ │ │,嗣察覺有異,已遭詐騙集團轉│ │ │ │ │出9萬9,817元。 │ │ ├─┼───┼──────────────┼─────┤ │20│丑○○│94年12月5日下午2時許,接獲詐│徐杞堂0690│ │ │ │騙電話,佯稱丑○○有一筆信用│000000000 │ │ │ │卡刷卡未繳,疑似有信用卡遭冒│號帳戶。 │ │ │ │用云云,致丑○○陷於錯誤,依│ │ │ │ │指示匯款300 萬元至右揭帳戶,│ │ │ │ │嗣立即報警凍結,始未被提領。│ │ │ │ │ │ │ ├─┼───┼──────────────┼─────┤ │21│H○○│94年11月16日上午10時許,接獲│被害人未提│ │ │ │詐騙電話,佯稱H○○有信用卡│供詐騙集團│ │ │ │刷卡未繳,疑似信用卡遭冒用云│使用帳號、│ │ │ │云,致H○○陷於錯誤,依指示│姓名、電話│ │ │ │至伸港鄉台中商業銀行設定語音│ │ │ │ │轉帳,並告知密碼,嗣察覺有異│ │ │ │ │,已遭詐騙集團轉出99 萬9,000│ │ │ │ │元,幸立即報警,始未有損失。│ │ ├─┼───┼──────────────┼─────┤ │22│田甯甯│94年9月19日下午1時許,接獲詐│詐騙電話02│ │ │ │騙電話,佯稱田甯甯有信用卡帳│-00000000 │ │ │ │單未繳,疑似信用卡遭冒用云云│、00-00000│ │ │ │致田甯甯陷於錯誤,依指示設定│504。 │ │ │ │語音轉帳,並告知密碼,嗣察覺│ │ │ │ │有異,已遭詐騙集團轉出200 萬│ │ │ │ │元。 │ │ ├─┼───┼──────────────┼─────┤ │23│I○○│94年9月30日上午11 時許,接獲│詐騙電話02│ │ │ │詐騙電話,佯稱I○○有刷卡帳│-00000000 │ │ │ │單未繳,疑似信用卡遭盜刷云云│、00-00000│ │ │ │,致I○○陷於錯誤,依指示辦│657、02-28│ │ │ │理語音轉帳,並告知密碼,嗣察│274926。 │ │ │ │覺有異,已遭詐騙集團轉出13萬│ │ │ │ │9,051元。 │ │ ├─┼───┼──────────────┼─────┤ │24│子○○│94年12月15日上午11時許,接獲│魏秀敏所有│ │ │ │詐騙電話,佯稱子○○涉嫌亞太│之玉山銀行│ │ │ │金融弊案,帳戶將被信託監控云│0000000000│ │ │ │云,致子○○陷於錯誤,依指示│819 號帳戶│ │ │ │匯款15萬6,000元至右揭帳戶。 │。 │ ├─┼───┼──────────────┼─────┤ │25│宇○○│94年12月6日下午1時許,接獲詐│蕭博文所有│ │ │ │騙電話,佯稱宇○○涉嫌超貸,│台中市文心│ │ │ │將對帳戶進行信託監控云云,致│路郵局0021│ │ │ │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6│0000000000│ │ │ │萬5,000元至右揭帳戶。 │號、詐騙電│ │ │ │ │話00-00000│ │ │ │ │578、09291│ │ │ │ │98328。 │ ├─┼───┼──────────────┼─────┤ │26│巳○○│94 年12月7日上午11時許,接獲│楊書雅0021│ │ │ │詐騙電話,佯稱巳○○有信用卡│0000000000│ │ │ │帳單未繳,疑似信用卡遭冒用云│號帳戶、詐│ │ │ │云,致巳○○陷於錯誤,依指示│騙電話:02│ │ │ │先後匯款共78萬7,702元至右揭 │-00000000 │ │ │ │帳戶。 │、00000000│ │ │ │ │83。 │ ├─┼───┼──────────────┼─────┤ │27│午○○│於94年9月9日上午10時許,接獲│被害人未提│ │ │ │詐騙電話,佯稱午○○有一筆信│供詐騙集團│ │ │ │用卡帳單未繳,疑似遭盜刷云云│使用之帳號│ │ │ │,至午○○陷於錯誤,依指示至│及電話。 │ │ │ │台北市民權郵局設定語音轉帳,│ │ │ │ │並告知密碼,嗣察覺有異,已遭│ │ │ │ │詐騙集團轉出32萬3,000元。 │ │ ├─┼───┼──────────────┼─────┤ │28│己○○│94年11月21日下午2 時許,接獲│被害人未提│ │ │ │詐騙電話,佯稱己○○有信用卡│供詐騙集團│ │ │ │帳單未繳,將對帳戶進行信託監│使用之帳號│ │ │ │控云云,致己○○陷於錯誤,依│及電話。 │ │ │ │指示至合作金庫高雄支庫辦理語│ │ │ │ │音轉帳,並告知密碼,嗣察覺有│ │ │ │ │異,已遭詐騙集團轉出123萬1,4│ │ │ │ │60元。 │ │ ├─┼───┼──────────────┼─────┤ │29│戊○○│94年10月27日下午1 時許,接獲│被害人未提│ │ │ │詐騙電話,佯稱戊○○有一筆款│供詐騙集團│ │ │ │項未繳,疑似信用卡遭盜用云云│使用之帳戶│ │ │ │,致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及電話。 │ │ │ │同日下午3時許匯款40萬元至詐 │ │ │ │ │騙集團指定之帳戶。 │ │ ├─┼───┼──────────────┼─────┤ │30│丙○○│94年11月1日上午11時45 分,接│林雅婷台中│ │ │ │獲詐騙電話,佯稱丙○○有一筆│西屯郵局00│ │ │ │信用卡款項未繳,疑似遭人盜刷│0000000000│ │ │ │云云,致丙○○陷於錯誤,各轉│71號帳戶(│ │ │ │帳75萬元至右揭帳戶,嗣第1 筆│75萬元)、│ │ │ │轉帳完成後,察覺有異,通知銀│林美真0021│ │ │ │行停止第2 筆轉帳,始未擴大損│0000000000│ │ │ │失。 │號帳戶、詐│ │ │ │ │騙電話:02│ │ │ │ │- 00000000│ │ │ │ │、00000000│ │ │ │ │26。 │ ├─┼───┼──────────────┼─────┤ │31│地○○│94年12月2日上午11 時許,接獲│被害人未提│ │ │ │詐騙電話,佯稱地○○有一筆中│供詐騙集團│ │ │ │國信託信用卡款項未繳,疑似遭│使用之帳號│ │ │ │盜刷云云,致地○○陷於錯誤,│及電話 │ │ │ │依指示至台新銀行新興分行設定│ │ │ │ │語音轉帳,並告知密碼,嗣察覺│ │ │ │ │有異,已遭詐騙集團轉出12萬1,│ │ │ │ │000元。 │ │ ├─┼───┼──────────────┼─────┤ │32│黃○○│94年10月12日上午11時許,接獲│0000000000│ │ │ │詐騙電話,佯稱黃○○有信用卡│86號帳戶、│ │ │ │帳單未繳,疑似遭冒用盜刷云云│吳欣怡7000│ │ │ │,致黃○○陷於錯誤,依指示至│0000000000│ │ │ │嘉義縣中埔鄉農會以ATM分2次共│251 號帳戶│ │ │ │匯款43 萬9,488元至右揭帳戶,│、詐騙電話│ │ │ │復再匯款8 萬元至右揭吳欣怡帳│00-0000000│ │ │ │戶。 │9 │ ├─┼───┼──────────────┼─────┤ │33│G○○│94年12月15日中午12時許,接獲│楠梓郵局70│ │ │ │詐騙電話,佯稱G○○疑似遭人│0000000000│ │ │ │冒名申辦現金卡云云,致G○○│68801 號帳│ │ │ │陷於錯誤,依指示至基隆市中山│戶、詐騙電│ │ │ │區○○路郵局匯款40萬元至右揭│話:099111│ │ │ │帳戶。 │6397、0925│ │ │ │ │419903、09│ │ │ │ │00000000。│ ├─┼───┼──────────────┼─────┤ │34│Y○○│94年12月7日下午3時許,接獲詐│蔡益成0021│ │ │ │騙電話,佯稱Y○○涉嫌詐欺案│0000000000│ │ │ │件,經傳喚未出庭硬訊云云,致│號帳戶、詐│ │ │ │Y○○陷於錯誤,依指示至中和│騙電話0927│ │ │ │郵局71支局匯款50萬3,000 元至│421082。 │ │ │ │右揭帳戶 │ │ ├─┼───┼──────────────┼─────┤ │35│T○○│94年12月30日下午1 時許,接獲│許紋綺0041│ │ │ │詐騙電話,佯稱T○○有刷卡帳│0000000000│ │ │ │單未繳,將凍結帳戶云云,致劉│號帳戶、詐│ │ │ │秀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40萬│騙電話:02│ │ │ │元至右揭帳戶。 │00000000 │ ├─┼───┼──────────────┼─────┤ │36│玄○○│94年12月1日下午1時許,接獲詐│被害人未提│ │ │ │騙電話,佯稱玄○○個人資料外│供詐騙集團│ │ │ │洩,帳戶可能遭盜領云云,致張│使用之帳戶│ │ │ │資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9萬6│及電話 │ │ │ │,000 元至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 │ │ ├─┼───┼──────────────┼─────┤ │37│申○○│94年12月6日上午9時許,接獲詐│0000000000│ │ │ │騙電話,佯稱申○○涉案經法院│8786號帳戶│ │ │ │通知未到庭,帳戶已遭凍結云云│、蕭博文00│ │ │ │,致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0000000000│ │ │ │款30萬8,000元至右揭帳戶。 │8 號帳戶、│ │ │ │ │詐騙電話09│ │ │ │ │00000000號│ ├─┼───┼──────────────┼─────┤ │38│寅○○│94年12月5日上午11時許,接獲 │0000000000│ │ │ │詐騙電話,佯稱寅○○係詐騙集│64927、第 │ │ │ │團共犯,致寅○○陷於錯誤,依│一銀行0214│ │ │ │指示申辦語音轉帳功能並告知密│00000000號│ │ │ │碼,經察覺有異,已遭詐騙集團│帳戶、詐騙│ │ │ │轉出7萬6,440元。 │電話092713│ │ │ │ │3637。 │ ├─┼───┼──────────────┼─────┤ │39│乙○○│94年10月28日上午8 時許,接獲│詐騙電話09│ │ │ │詐騙電話,佯稱乙○○之帳戶成│00000000、│ │ │ │為人頭帳戶,有犯罪嫌疑云云,│0000000000│ │ │ │致乙○○陷於錯誤,依指示設定│、00-00000│ │ │ │語音轉帳,並告知密碼,嗣察覺│817 │ │ │ │有異,已遭詐騙集團轉出5萬8,2│ │ │ │ │17元。 │ │ ├─┼───┼──────────────┼─────┤ │40│O○○│94年12月21日下午2 時許,接獲│詐騙電話02│ │ │ │詐騙電話,佯稱O○○有信用卡│-00000000 │ │ │ │帳單、預借現金欠款未繳,疑似│、0000000 │ │ │ │信用卡遭盜刷云云,致O○○陷│、00000000│ │ │ │於錯誤,依指示設定語音轉帳,│10、098700│ │ │ │並告知密碼,遭詐騙集團轉出18│1257。 │ │ │ │萬1,000元,O○○復預借現金 │ │ │ │ │74萬5,000元亦遭轉出,嗣察覺 │ │ │ │ │有異,業已損失92萬6,000元。 │ │ ├─┼───┼──────────────┼─────┤ │41│M○○│94年11月24日上午8時許,接獲 │詐騙電話09│ │ │ │詐騙電話,佯稱M○○中國信託│00000000、│ │ │ │信用卡遭盜刷,致M○○陷於錯│0000000000│ │ │ │誤,依指示設定語音轉帳,並告│、00-00000│ │ │ │知密碼,嗣察覺有異,已遭詐騙│758、02-27│ │ │ │集團轉出29萬9,000元。 │515725、02│ │ │ │ │-00000000-│ │ │ │ │1。 │ ├─┼───┼──────────────┼─────┤ │42│宙○○│94年12月30日下午2時30 分許,│聯邦銀行01│ │ │ │接獲詐騙電話,佯稱宙○○之帳│0000000000│ │ │ │戶遭詐騙集團充當人頭使用,致│966 號帳戶│ │ │ │宙○○陷於錯誤,依指示設定語│。 │ │ │ │音轉帳,並告知密碼,嗣察覺有│ │ │ │ │異,已遭詐騙集團轉帳47萬6,11│ │ │ │ │0元。 │ │ ├─┼───┼──────────────┼─────┤ │43│D○○│95年1月4日中午12時許,接獲詐│被害人未提│ │ │ │騙電話,佯稱D○○涉嫌詐欺案│供詐騙集團│ │ │ │件,須監控其帳戶云云,致陳婉│使用之帳戶│ │ │ │珍陷於錯誤,依指示中國信託商│及電話。 │ │ │ │業銀行竹北分行設定語音轉帳,│ │ │ │ │並告知密碼,嗣察覺有異,已遭│ │ │ │ │詐騙集團轉出94萬6,040元。 │ │ ├─┼───┼──────────────┼─────┤ │44│Q○○│94年12月10日中午12時許,接獲│被害人未提│ │ │ │詐騙電話,佯稱Q○○之信用卡│供詐騙集團│ │ │ │遭冒用,涉嫌詐欺案件云云,致│使用之帳號│ │ │ │Q○○陷於錯誤,依指示至永和│及電話。 │ │ │ │郵局開立語音轉帳功能,並告知│ │ │ │ │密碼,嗣察覺有異,已遭詐騙集│ │ │ │ │團轉出190萬3,800元。 │ │ ├─┼───┼──────────────┼─────┤ │45│F○○│94年11月24日下午2 時許,接獲│高文敏0041│ │ │ │詐騙電話,佯稱F○○帳戶資料│0000000000│ │ │ │遭冒用,存款將被凍結云云,致│號帳戶。 │ │ │ │F○○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53│ │ │ │ │萬元至右揭帳戶。 │ │ ├─┼───┼──────────────┼─────┤ │46│壬○○│94年9月12日上午9時許,接獲詐│詐騙電話07│ │ │ │騙電話,佯稱壬○○個人資料遭│-0000000。│ │ │ │冒用云云,致壬○○陷於錯誤,│ │ │ │ │匯款122萬1,034元至高雄楠梓郵│ │ │ │ │局某帳戶,經報警處理,攔截其│ │ │ │ │中12萬6,260元。 │ │ ├─┼───┼──────────────┼─────┤ │47│R○○│94 年12月7日某時許,接獲詐騙│陳建良台中│ │ │ │電話,佯稱R○○有一筆信用卡│商業銀行02│ │ │ │帳單未繳,疑似遭人冒名申辦信│0000000000│ │ │ │用卡云云,致R○○陷於錯誤,│號帳戶。 │ │ │ │依指示匯款60萬元至右揭帳戶。│ │ ├─┼───┼──────────────┼─────┤ │48│U○○│94年10月26日下午3 時許,接獲│張宜真0021│ │ │ │詐騙電話,佯稱U○○之信用卡│0000000000│ │ │ │遭冒用云云,致U○○陷於錯誤│號帳戶。 │ │ │ │,依指示匯款28萬2,295元至右 │ │ │ │ │揭帳戶。 │ │ ├─┼───┼──────────────┼─────┤ │49│S○○│94年1月6日上午11時許,接獲詐│林培荺聯邦│ │ │ │騙電話,佯稱S○○涉嫌詐欺案│銀行803075│ │ │ │件,經傳喚出庭未到云云,致劉│000000000 │ │ │ │沛馨陷於錯誤,依指示辦理語音│號帳戶、詐│ │ │ │轉帳功能,並告知密碼,嗣察覺│騙電話0926│ │ │ │有異,已遭詐騙集團轉出16萬7,│467204、09│ │ │ │000元。 │00000000。│ ├─┼───┼──────────────┼─────┤ │50│E○○│94年9月8日中午12時許,接獲詐│林志新2441│ │ │ │騙電話,佯稱E○○有信用卡帳│0000000000│ │ │ │單未繳,疑似信用卡遭冒名盜刷│號帳戶。 │ │ │ │,須監控帳戶云云,致E○○陷│ │ │ │ │於錯誤,依指示申辦語音轉帳,│ │ │ │ │並告知密碼,隨即遭詐騙集團提│ │ │ │ │領共22萬元,經報警處理,攔截│ │ │ │ │其中1萬7,983元。 │ │ ├─┼───┼──────────────┼─────┤ │51│天○○│94年10月28日上午9 時許,接獲│0000000000│ │ │ │詐騙電話,佯稱天○○信用卡遭│0000000、7│ │ │ │冒用盜刷,須監控帳戶云云,致│0000000000│ │ │ │天○○陷於錯誤,依指示辦理語│762691號帳│ │ │ │音轉帳,並告知密碼,嗣察覺有│戶、詐騙電│ │ │ │異,已遭詐騙集團轉出296 萬元│話00000000│ │ │ │。 │13、098730│ │ │ │ │0598。 │ ├─┼───┼──────────────┼─────┤ │52│酉○○│94年11月21日上午9時30 分許,│詐騙電話02│ │ │ │接獲詐騙電話,佯稱酉○○之身│-00000000 │ │ │ │分資料遭人冒用,將凍結帳戶云│、00-00000│ │ │ │云,致酉○○陷於錯誤,依指示│089、09132│ │ │ │辦理語音轉帳,並告知密碼,嗣│83787。 │ │ │ │察覺有異,已遭詐騙集團轉出20│ │ │ │ │0萬元。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94年2月2日修正前之刑法)第340條 以犯第339條之罪為常業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5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