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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304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鄭文肅楊貴志張明松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304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09號,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583號),提起上訴,

本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參照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刑事判決意旨)。

二、本件被告上訴僅稱「是否可改為以美沙筒替代療法以代刑罰」云云,未附具體理由,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後5日內補正,雖未獲晤被告本人,已將文書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於97年7月11日收受後(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被告於同年月16日提出上訴理由,其上訴理由略以:「因失業已久經濟壓力大,一時失慮,實有可憫之處,且被告自前案執行完畢後,在長庚醫院基隆分院以施用美沙冬之方式,戒除毒癮,迄今未間斷,顯見被告確有戒毒之決心及計畫,應依刑法第57條應有再從輕量刑之必要」云云。惟查:被告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222號、原法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123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均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先後於87年7月22日、91年4月19日執行完畢出勒戒所,並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偵字第6287號為不起訴處分、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1年度毒偵字第2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被告於前次觀察、勒戒於91年4月19日執行完畢,5年內即95年10月5日,再因施用第1、2級毒品,經原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1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經提起上訴,由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591號上訴駁回確定,嗣經減刑為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15日確定,於96年11月30日入監服刑,甫於97年1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嗣再犯本案,況被告另前因如原審判決事實欄一、所載之前案紀錄暨科刑執行情形,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被告於本案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1級毒品罪及施用第2級毒品罪,法定刑分別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既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所處之刑分別必在6月及2月以上有期徒刑。原審判決因被告係累犯加重後所處之刑,顯已低度之刑,並就量刑刑度詳為審酌並敘明於理由欄內,此有原判決附卷可稽,核無量刑刑度有違法或不當之情形。至於被告於嗣後前往醫院以其他方式戒治其毒癮乙節,尚不足以影響原審判決量刑刑度宣告之本旨,不足以認為原審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自與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之規定不符。此外,被告復未另外具體指摘原審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或量刑等事項,究竟有何違法或不當之具體情形,揆諸上開說明,本件上訴自屬未敘述具體理由,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8 庭審判長法 官 鄭文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法 官 楊貴志

                 法 官 張明松

書記官 柯月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3046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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