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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465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張傳栗蔡光治劉嶽承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465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869號,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456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皆難謂係具體理由(參照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

二、查本件原判決以被告甲○○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下同)98年4月30日晚上某時許,在臺北縣三重市○○○路某處路邊,以將毒品海洛因粉末置入香菸點燃吸入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另將毒品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後吸取煙氣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次。嗣於98年4月30日晚上9時許,為警在臺北縣三重市○○○路二五六巷口,因另涉嫌竊盜案件為警查獲,經警採集尿液送驗後,有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情,此據被告供承不諱在卷,並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附卷可稽,而以被告上開犯行,事證明確,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 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並審酌被告之素行、前有多次施用毒品犯行,經裁定強制戒治及徒刑之執行後,竟仍無法戒除毒癮,復又再施用毒品,而施用毒品非但戕害個人身心健康,亦妨害社會善良秩序,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就所犯上開二罪,分別量處有期徒刑八月及四月,並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十月。被告不服,提起本件上訴,上訴理由略以:上訴人坦承犯罪,就犯行深感懊悔不已,因染上本惡劣壞習,致原有之水電工程技術專能卻無踏實從事。自犯本案後,已明瞭自己罪孽應由自己承擔,適恰逢友人介紹水電承包施工,可賺取部分工程款,上訴人下定決心一定要好好將工程完成,人生才有重新再來之機會。現遭原審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實令上訴人更加痛恨自己,上訴人知悉應為自己犯行承受國家法律之制裁,惟懇請法外施恩,延緩受刑人報到時日云云,而查判決後如何執行,係屬檢察官執行之職權範圍,並非法院判決書內所得審酌之事項,上訴人所執上開上訴理由,並未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有何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依上開說明,本件被告上訴顯無具體理由而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傳栗

    法 官 蔡光治

    法 官 劉嶽承

書記官 吳玉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4658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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