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56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56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7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桃簡字第74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467號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上訴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168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137號上訴駁回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審訴字第44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上訴本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197號上訴駁回確定,上揭之罪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901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97年上訴字第108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96年9月15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8月27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8月27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877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