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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再字第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8 日

法官張宗權周玫芳林曉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再字第3號

再審原告
周清松
再審原告
王秀春
再審原告
沈皎
再審原告
楊齡婷
再審原告
楊文華
再審原告
翁姚淑君
再審原告
洪寶燦
再審原告
鄭好瑞
再審原告
鄭好專
再審原告
朱艾琳
再審原告
陳完
再審原告
陳劉秀池
再審原告
蘇秀美
再審原告
陳銘正
再審原告
陳庭彰
再審原告
楊武照
再審原告
楊璨榕
再審原告
曾美麗
再審原告
蕭文蓮
再審原告
蔡易達
再審原告
蔡孟龍
再審原告
黃福隆
再審原告
高麗婷
再審原告
詹蕙嬪
再審原告
吳招治
再審原告
許景涵
再審原告
蔡正芳
再審原告
邱倫
再審原告
陳美鳳
再審原告
曹卉婕
再審原告
許道柏
再審原告
徐清芸
再審原告
羅世東
再審原告
蘇文瑜
再審原告
蔡月娥
再審原告
蕭貴米
再審原告
蕭貴鳳
再審原告
李致君
再審原告
張淑香
再審被告
成豐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沅翰
再審被告
王益洲

      陳長生

      劉奕樑

      王益聰

      李俊維

      吳麗卿

      林俊杰

      吳卓憲

      吳貞瑩

      張家淳

      洪政堯

      郁麗榮

      何忠亮

      張寶尹

      何嘉福

      李學禮

      游振源

      鄧達隆

      双鳳城

      許鈞濱

      蕭穎霞

      任鳴鉅

      李全教

      孫秀薇

      張寶珠

      蘇毓淳

      曾美珠

      薛陳鳳珠

      林采樺

      陳奕廷

      方文孜

      劉月紅

      蔣馨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最高法院99年度台附字第6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最高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9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意旨略以:再審原告前自訴再審被告成豐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雖經判決再審被告等人無罪,然再審原告曾以原判決有重要證據漏未審酌,依刑事訴訟法第422條第1、2款及第425條規定聲請再審,故依最高法院44年度台抗字第4號判例之意旨,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縱其移送前提起此項訴訟不合刑事訴訟法第491條(註:再審原告此條號係引用最高法院44年台抗字第4號判例作成時之民國56年1月28日修正前舊刑事訴訟法條號,現相同內容條文於56年1月28日修法後移至同法第487條)所定之要件,而有同法第506條第1項(註:依同上理由,此條號相同內容於56年1月28日修法後移至同法第502條)關於訴之不合法規情形,但其移送後之訴訟程序,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起訴不備其他要件)之規定,以裁定駁回之,並無以判決程序裁判之餘地,爰聲請再審。

三、經查,再審原告雖於本件再審狀首頁第一行書寫記載「刑事聲請再審狀(重要證據漏未審酌)」,惟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件前訴訟程序歷審卷宗,再審原告於前訴訟程序係因其於向第一審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99年度重附民字第48號)時,並無任何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於該第一審法院,前訴訟程序歷審判決乃因認再審原告起訴不合法,予以駁回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及上訴。再揆諸前述其再審意旨可知,再審原告於本件係主張:依最高法院44年度台抗字第4號判例之意旨,本件最高法院99年度台附字第61號確定判決,如認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不得以判決駁回。故而,本件再審意旨核係主張原確定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再審事由,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專屬於最高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周玫芳

法 官 林曉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淑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再字第3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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