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46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上字第464號
- 上訴人
- 邱仲麟
- 訴訟代理人
- 幸秋妙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胡中瑋律師
- 被上訴人
- 盧建榮
- 訴訟代理人
- 馮志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079號判決,提起一部上訴,經本院於102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主編《社會/文化史集刊》第5期「抄襲的知識社會學-民國以來史學界最大的集體舞弊疑雲」,交由時英出版社於民國99年9月間出版銷售1書(下稱系爭刊物),被上訴人以如附表所示「陳世美化」及「做賊」等詞,惡意詆毀及公然侮辱伊名譽等情。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求為判命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㈡被上訴人應負擔費用將如附件所示道歉啟事,以12號字體、高14公分、寬5公分篇幅登載於蘋果日報、中國時報、聯合報之全國版頭版各1日;以12號字體、高14公分、寬6公分篇幅登載於自由時報之全國版頭版1日;及以12號字體、高4.5公分、寬14公分篇幅登載於世界日報之北美版頭版1日之判決。並就第1項聲明部分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則以:伊針對抄襲的學術歪風,加以批評討論,對具體事實有合理的懷疑或推理,以個人主觀的價值判斷,公平合理的提出主觀之評論意見,並非抽象之漫罵、嘲笑,自無公然侮辱之意,終獲無罪判決確定在案。雖伊向國立臺灣大學(下稱臺灣大學)檢舉上訴人博士論文抄襲,轉由臺大歷史系學術研究審議委員會處理,惟臺灣大學99年12月31日校文字第0000000000號調查報告認定抄襲不成立(下稱系爭調查報告),並非公允,因伊所稱抄襲係指抄襲先行研究者的創意,再以變造文句加以包裝之行徑,並非以文字雷同度之全文照抄方式。且古代大儒顏之推與顧炎武都認為抄剽乃學術大忌,視抄剽行為為竊盜、為賊,並非俗稱竊盜財物,而伊模仿論語孔子訓誡弟子之「人而無信」語氣,在系爭刊物使用「人而做賊」,屬於假設語氣,意指如果有人抄襲李敖的著作或論述,可以欺騙得了天地鬼神,卻欺騙不了李敖,並非特定指上訴人,不能僅單以這四字即認伊有公然侮辱之意。另伊在史學專業雜誌發表文章,潛在讀者為史學工作者,皆明瞭伊所稱陳世美化,並非小說所虛構之陳世美,而係指憑真才實學高中狀元而受公主垂青之陳世美。上訴人從邊緣的淡江歷史系一躍而為權力核心的史界權勢集團中人,即中研院史語所管理階層的當權派,在修辭上稱為「陳世美化的過程」,避免使用「攀龍附鳳」和「仗勢欺人」等故有成語,當無侮辱之意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即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一部上訴(上訴人請求精神慰藉金400萬元敗訴部分,未據聲明不服,已告確定,下不贅述),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下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⑴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⑵被上訴人應負擔費用將如附件所示道歉啟事,以12號字體,高14公分、寬5公分篇幅登載於蘋果日報、中國時報、聯合報之全國版頭版各1日;以12號字體,高14公分、寬6公分篇幅登載於自由時報全國版頭版1日;以12號字體,高4.5公分、寬14公分篇幅登載於世界日報之北美版之頭版1日。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在系爭刊物使用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文字,侮辱其名譽,依侵權行為之法則,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精神慰撫金100萬元及如附件所示道歉啟事登報等情,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上開情詞置辯。經查:
㈠、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固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惟該附帶民事訴訟,必限於被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又按刑事法院得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以裁定移送於該法院民事庭者,以刑事部分宣告被告有罪之判決者為限,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法院本應依同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如誤以裁定移送於民事庭,其訴之不合法,不因移送民事庭而受影響,受移送之民事庭應認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633號判例、66年台上字第1094號判例參照)。查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在系爭刊物使用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文字侮辱其人格,對其提起公然侮辱及誹謗罪之告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
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以100年度偵字第18205號提起公訴。至附表編號13所示文字,則不構成公然侮辱罪或加重誹謗罪嫌,不另為不起訴處分等情(見原審卷306至310頁)。可見附表編號13所示文字並非被訴犯罪事實,上訴人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民事為此部分之請求,自屬不合法。再者,原法院刑事庭101年度易字第177號判決僅認定被上訴人在系爭刊物使用如附表編號2所示「做賊」部分,構成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至附表編號1所示「陳世美化」部分則不另為無罪諭知(見原審卷5至7頁)。嗣由檢察官
民事第十六庭
附註: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道歉啟事 本人乙○○所主編《社會/文化史集刊》第五期《抄襲的知識 社會學--民國以來史學界最大的集體舞弊疑雲》等書中撰寫 諸多不實言論,惡意詆毀甲○○教授之學術聲望及人格評價, 經法院判決本人觸犯公然侮辱罪並應負侵權行為責任,爰依判 決所示,登報向甲○○教授道歉,謹請週知。 附表: 《社會/文化史集刊》第五期「抄襲的知識社會學-民國以來史 學界最大的集體舞弊疑雲」一書中「台灣權勢集團抄襲成風- 杜正勝麾下青澀學究不恥下抄民間學者李敖」、「社論‧抄襲 政治學與其共犯結構」一文之相關內容 ┌──┬────────────────────┬───┬─────────┐ │編號│ 內 容 │ 頁數 │備 註│ ├──┼────────────────────┼───┼─────────┤ │ 1 │邱氏出大門大戶主流(按:大學是淡江歷史系│ 21頁 │即原判決不爭執事項│ │ │,但浸泡了台大歷史所溫湯,從此身分連升三│ │㈠、1 │ │ │級,其忠於當權派比台大人還要台大人。簡言│ │ │ │ │之,這是一個「陳世美化」的過程。) │ │ │ ├──┼────────────────────┼───┼─────────┤ │ 2 │任教甲○○給抄進他博論中。真是大抄特抄,│ 26頁 │即原判決不爭執事項│ │ │抄得痛快淋漓…人而「做賊」,可以欺天地鬼│ │㈠、6 │ │ │神,卻不可欺李敖。邱某(指:上訴人)不信│ │ │ │ │,致有今日東窗事發! │ │ │ ├──┼────────────────────┼───┼─────────┤ │ 3 │甲○○為示不同於李敖文,但「手法過於拙劣│ 27頁 │即原判決不爭執事項│ │ │」,可以確定。 │ │㈠、7 │ ├──┼────────────────────┼───┼─────────┤ │ 4 │邱某只拿柳與韓比,而說:(韓氏)與當時柳│ 38頁 │即原判決不爭執事項│ │ │宗元(773-819)的態度,可說有天壤之別。 │ │㈠、9 │ │ │這樣的論斷,犯了二點疏失…只說韓柳天壤之│ │ │ │ │別,這更進一步迷惑讀者,未悉孰高孰下。亦│ │ │ │ │即在寫法上語意含混,未若李敖周到、且明快│ │ │ │ │筆法。這是「學術怠墯」!莫此為甚。 │ │ │ ├──┼────────────────────┼───┼─────────┤ │ 5 │光此一點即知邱某「史學不及格」。 │ 39頁 │即原判決不爭執事項│ │ │ │ │㈠、13 │ ├──┼────────────────────┼───┼─────────┤ │ 6 │甲○○在尚未成為權勢集團中人時,已是「書│ 43頁 │即原判決不爭執事項│ │ │呆」、已是在「騙人」了。 │ │㈠、2 │ ├──┼────────────────────┼───┼─────────┤ │ 7 │邱某在解釋上,把李敖對性別的提示,忽略以│ 44頁 │即原判決不爭執事項│ │ │過,代之以血親觀。這反而是「學術大倒退」│ │㈠、10 │ │ │。邱某為示與李有別,卻在史料研判上輸給李│ │ │ │ │敖。這樣自掘墓穴,真的很少見! │ │ │ ├──┼────────────────────┼───┼─────────┤ │ 8 │甲○○正好扮演「後出轉精的大負面角色」 │ 45頁 │即原判決不爭執事項│ │ │。悲哉! │ │㈠、11 │ ├──┼────────────────────┼───┼─────────┤ │ 9 │邱某立論是追攝李敖思維之後在進行,沒法想│ 47頁 │即原判決不爭執事項│ │ │出更超越的策略來破解所研究的課題。無法超│ │㈠、3 │ │ │越前賢的研究,不叫研究,而叫模擬。此其一│ │ │ │ │。臺灣現有九所頒授歷史博士的研究所,如果│ │ │ │ │培養的淨是「膿包」,還不如把養九名所長和│ │ │ │ │四十五位教授的人事費以及場地設施,全交給│ │ │ │ │李敖去作,相信比較能有成果。 │ │ │ ├──┼────────────────────┼───┼─────────┤ │10 │邱某立論不夠精準,將孝道觀問題誤解成血親│ 48頁 │即原判決不爭執事項│ │ │說。這就表示李敖未處理之處交由其處理就會│ │㈠、12 │ │ │出錯。這印證李敖一向所說,即「學究作不了│ │ │ │ │大學問」。此之謂歟?李敖都已給他作重點提│ │ │ │ │示,他還照樣犯錯。我們不禁要問:國家需要│ │ │ │ │砸大錢成立機構,平白養一群只會抄襲的學究│ │ │ │ │嗎? │ │ │ ├──┼────────────────────┼───┼─────────┤ │11 │甲○○深通此理,「那隻骯髒的神之右手又再│105頁 │即原判決不爭執事項│ │ │繼續抄將下去」,直到隔年1995年大功告成為│ │㈠、4 │ │ │止!在此,可以推知邱「無作文能力、更乏研│ │ │ │ │究能力,根本不是吃學術飯的料。」 │ │ │ ├──┼────────────────────┼───┼─────────┤ │12 │我們許多高薪教授當年輕時代都像甲○○般為│106頁 │即原判決不爭執事項│ │ │削尖腦袋搶進台大、中央研究院而不惜「手腳│ │㈠、5 │ │ │不乾淨」。 │ │ │ ├──┼────────────────────┼───┼─────────┤ │13 │邱著在策略上,只能另尋李敖未用過的材料加│ 27頁 │即原判決不爭執事項│ │ │以填補李敖對割股文化研究的骨架 │ │㈠、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