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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勞上更㈠字第7號

給付加班費差額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黃嘉烈高明德林鳳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上更㈠字第7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秉琨
訴訟代理人
張清浩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楊辰翔、洪愷懌間請求給付加班費差額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依內政部民國(下同)73年10月8日(73)台內勞字第256453號函之內容及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505號判決,可知關於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除依同條規定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該實際從事工作之休假日內應得工資而言。惟本院104年度重勞上更㈠字第7號判決(下稱本院判決)在計算上訴人假日出勤之加班費時,有將假日出勤時數,以雙倍計算加班費之錯誤。又伊106年1月10日陳報狀附件六之計算原則,係「將變動薪(趟數獎金、載客獎金)分為正常工時變動薪與延長工時之變動薪;延長工時之變動薪,屬於加班費之一部分」、「已發給之加班津貼,屬於加班費之一部分」、「應補加班費﹦依法計算之加班費-(屬於加班費之變動薪﹢加班津貼)」,且附件6之「屬於加班費之變動薪」欄位之計算式為「屬於加班費之變動薪⑸﹦⑵*(c)/[ (a)-(b-c)]」,其中(c)為扣除補休後之延長工時時數。依本院判決認定延長工時時數,不應扣除雙班制之補休時數,而應將(c)排除之。是以,應以不扣除補休時數之方式,也就是完整之月(總)工時與延長工時之時數,來計算「屬於加班費之變動薪」。則「屬於加班費之變動薪」計算式應變更為「屬於加班費之變動薪⑸﹦實領變動薪⑵*延長工時時數(b)/月工時時數(a)」。計算出「屬於加班費之變動薪」後,併同原「實領薪資」之「加班津貼」(或加班費)項目,才是真正之「已領加班費」。惟本院判決附表甲、乙所列之「已領加班費」欄位,僅列載楊辰翔、洪愷懌在職時各該月份實領薪資內屬於「加班津貼」(或加班費)之數額,並未包括「屬於加班費之變動薪」,而有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之情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更正楊辰翔、洪愷懌加班費計算表應更正如附件7所示、本院判決附表甲、乙應更正為附件8之附表甲、附表乙,及主文應更正為上訴人之上訴駁回等語。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不符,其事一見即明者而言,如係法院基於證據資料所為之判斷,即非顯然錯誤,不屬於裁定更正之範疇。從而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原裁判之意旨,並未因而變更。如裁判更正之結果,已變更法院本來之意思者,自不得為之(最高法院18年聲字第307號判例、41年台抗字第66號判例、79年台聲字第349號判例、74年度台抗字第54號裁定、105年度台抗字第25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院已於判決書第12至15頁,詳細說明上訴人加班費之計算,乃依卷內證據、資料及兩造不爭執之事項,並按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第39條之規定,計算如附表甲、乙所示,而聲請人就附表甲、乙所載之數字及計算之金額,並未指出有何誤寫、誤算或類此顯然錯誤之情,其聲請更正,於法未合。聲請人雖主張本院於計算勞工假日出勤之加班費,其雙倍工資金額之基準有誤云云,然此金額基準係本院依證據資料所為之判斷,自非顯然錯誤,聲請人前開主張乃請求本院對假日出勤之加班費重新判決,已逾裁定更正之範疇,為無理由,不應准許。而判決主文欄所記載「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楊辰翔新臺幣陸拾陸萬伍仟捌佰肆拾伍元、給付上訴人洪愷懌參萬參仟柒佰參拾伍元,及均自民國一0一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餘上訴駁回。」等語之記載,係依上開計算方法得出之結論,符合本院本來之意思,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之情。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之規定尚有未合,難予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林鳳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楊秋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勞上更㈠字第7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加班費差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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