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6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33號

回復原狀等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陳麗芬許炎灶周祖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再字第33號

聲請人
官錦祿
相對人
謝文魁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 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本院102年度重上字第681號確定裁定(關於追加之訴部分),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法院合併管轄。但對於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係本於第496條第1項第9款至第13款事由, 聲明不服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本院102年度重上字第681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9款至第12款之再審事由為據, 聲請再審(本院卷第1頁),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前開規定,應由本院管轄,合先敘明。

二、次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應以訴狀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第50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規定, 於聲請再審程序亦準用之。又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判決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形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既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即為無再審之事由,其訴即屬不合法,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61年台再字第137號、70年台再字第35號判例、63年度第3次民庭庭推總會決議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前起訴請求另案再審被告古玉嬌、宋秀芝返還土地,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年度重訴字第464號判決駁回,聲請人提起上訴後,追加相對人謝文魁為被告,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7日以102年度重上字第681號 以裁定駁回聲請人追加之訴,復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抗字第154號裁定駁回就追加之訴之抗告而定讞。 上開最高法院裁定於103年3月2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則本件再審期間應自103年3月26日起算,聲請人遲至105年1月18日始聲請再審(本院卷第1頁),顯已逾30日之不變期間; 且聲請人雖以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9款至第12款 再審事由主張由本院管轄,然核其狀內所表明之再審理由,僅泛言原確定裁定未詳查系爭土地之事實即否准追加相對人為被告,及再審被告與相對人確有共同侵權行為、不當得利云云,就原確定裁定究有何 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9款至第12款規定之具體情事,並未據敘明。揆諸上揭說明,本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再審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周祖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文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33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原狀等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