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2 分鐘讀完全文 14,29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上易字第90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黃雯惠華奕超林佑珊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C男 (姓名、住所詳對照表)
訴訟代理人
鄧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實芳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惟竣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
甲○○
輔佐人
吳沼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04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本院於110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兩造上訴均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甲 (下稱甲 )主張基於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甲○○(下稱甲○○)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定性侵害犯罪之侵權行為事實,訴請甲○○負損害賠償責任,爰依上開規定,將其身分資訊以代號甲 稱之,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甲 主張:伊於106年7月22日晚間8、9時許,在Hornet通訊軟體上結識甲○○,兩人相約當日晚間在甲○○所承租位在臺北市○○區○○路000號10樓之3之住處(下稱系爭住處)「抱睡」,然伊並未同意甲○○對伊為親吻嘴巴、性器、以其陰莖磨蹭臀部或以其手指進入肛門等行為。甲○○於同日晚間10、11時許,將伊帶至系爭住處,竟私下將含氟硝西泮成分之美得眠錠摻入伊飲食當中使伊服用,伊於翌日凌晨0時許因藥力發作意識不清倒臥系爭住處閣樓房間,於不能抗拒之際,甲○○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接續違反伊意願,親吻伊嘴巴、將陰莖磨蹭伊臀部,復以口腔含住伊性器對伊進行口交,再以手指強行插入伊肛門,致伊肛門外部因此破皮出血。嗣伊於同日凌晨6時許藥力消退而醒轉,伊驚覺正遭甲○○以陰莖磨蹭臀部、肛門外有塗覆潤滑液,床單並殘留血漬,始知遭甲○○下藥性侵(下稱系爭性侵事件),即託詞離開系爭住處報警處理。伊因系爭性侵事件受有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5,859元、交通費用3,200元、薪資損失2萬5,000元之損害,並請求精神慰撫金100萬元,又伊已受領犯罪被害補償金15萬5,859元。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求為命甲○○賠償扣除犯罪被害補償金後其餘損害87萬8,200元本息之判決。

二、甲○○則以:甲 主動邀約伊至系爭住處「抱睡」,伊雖與甲○共同食用果乾、酒類,但無摻入美得眠錠下藥行為,又伊對甲 之親吻、陰莖磨蹭、口交及手指插入肛門等行為均係基於兩造合意下之親熱行為。甲 之所以驗出體內有藥物成分,不排除係因分手憂鬱期自行在坊間取得含氟硝西泮成分之FM2藥物服用,又其肛門出血應為其痔瘡舊疾所致。又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認定甲 工作並未因系爭性侵事件受到影響,甲 請求賠償薪資損失2萬5,000元部分,顯屬無據。甲 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之金額,亦顯然過高。另本件係因為甲 要約抱睡而引起,甲 對事情之發生與有過失,伊之賠償責任應予免除或減輕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甲 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即命甲○○應給付甲 25萬3,200元,及自107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駁回甲 其餘之訴及該假執行之聲請。兩造各自就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甲 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甲 下開第二項請求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甲○○應再給付甲 62萬5,000元,及自107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甲○○就甲 之上訴,答辯聲明:上訴駁回。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甲○○之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均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甲 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甲 就甲○○之上訴,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經查,甲○○因系爭性侵事件,經士林地檢署以其涉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4款以藥劑犯強制性交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第3項以欺瞞方法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罪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1735號),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刑事庭以107年度侵訴字第4、11號判決就甲○○對甲 所為,認係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4 款以藥劑犯強制性交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第3項以欺瞞方法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罪(下稱系爭刑案,另與甲○○對訴外人A男所犯以藥劑犯強制猥褻罪等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8月,及以藥劑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甲○○及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均提起上訴,經本院刑事庭以108年度侵上訴字第143號判決駁回上訴;甲○○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03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有系爭刑案歷審判決可稽(見原審卷第117至161頁、本院卷第45至50頁),並經核閱士林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11735偵查影卷(下稱偵字第11735號卷)及士林地院107年度侵訴字第4、11號刑事影卷(下分稱士林地院侵訴字第4、11號卷)無訛,堪信為真實。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甲 主張甲○○於前揭時、地,違反甲 意願,對其為系爭性侵事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為甲○○所否認。經查:

⒈甲 於警詢證稱:106年7月22日晚間10時30分許至11時許,我和甲○○一起走到他家,吃了甲○○做的芒果乾,並和甲○○喝酒聊天,到一半甲○○把我喝剩的啤酒拿進廚房,並拿出一個裝著啤酒和冰塊的杯子請我喝完,後來我刷牙後去甲○○床上準備睡覺,甲○○問我「睡覺也穿褲子嗎?」我忘記有沒有回答他,就讓甲○○把外褲脫掉,但我忘記內褲有沒有脫掉,甲○○脫完我褲子後躺在我旁邊親我嘴巴,然後幫我口交不到1分鐘,沒多久我就昏睡過去,翌日(23日)上午6時至7時間,我醒來後感覺甲○○陰莖在我肛門附近磨蹭,我把臀部移開甲○○陰莖,並用手檢查肛門,發現被塗上潤滑液並作痛,我說我看到有血跡的衛生紙,後來甲○○檢查發現床上有一灘血,我便說我要回家,甲○○就陪我走到捷運站讓我搭捷運離開,甲○○趁我昏睡時不知用何物侵入我肛門,當時我已經昏睡沒有反抗,我沒有同意甲○○用物品侵入我肛門,這違反我的意願等語(見偵字第11735號卷第12至13頁)。與甲 於系爭刑案偵查中證稱:我和甲○○喝酒,喝到剩下很少,本來不想喝完,但甲○○堅持不要浪費,把酒拿到廚房倒在杯子裡加了冰塊,因為我都躺在沙發上,不知道甲○○有沒有加什麼東西,喝完酒後我就覺得很累,我們一起到閣樓去,我躺在床上,印象中甲○○有把我的褲子脫掉,不確定有沒有對我口交,我印象只到這邊,之後就沒有意識了,當天我覺得特別累,隔天早上起床時甲○○在我身後用下體摩擦我的肛門口但沒有進入,我因為怕愛滋病很緊張,用手指摸肛門口外側,發現有潤滑液跟血液,床單上有血,我除了肛門口有撕裂的痛楚之外,頭也很暈等語(見偵字第11735號卷第151至152頁);及於系爭刑案一審時證稱:當晚在甲○○家中,我的酒剩下一些時,我覺得不冰沒有喝完,甲○○說這樣很浪費,拿去我看不到的地方,甲○○之後出現時手上拿著看起來像我的酒的杯子,還有一些冰塊在裡面,我就把那杯酒喝完,不久後我覺得很想睡覺,意識很昏沉,我們就到樓中樓,躺下後我印象中甲○○有幫我脫掉我的短褲,因為我覺得短褲很緊,脫掉可以幫助我入睡,我就沒有反抗,沒多久之後我就失去意識了,甲○○親我嘴巴、幫我口交時,我沒有辦法抵抗,當時我已經很累,快要睡著了,我有稍微感覺到這些事情,但不曉得後面會怎麼發展,之後我就昏睡過去了,隔天凌晨我醒來感覺甲○○用陽具摩擦我的肛門,我很緊張用手摸,發現上面有潤滑液,床單上還有很大一塊血漬,我察覺可能被下藥性侵,就跟甲○○說我要離開了,離開到捷運的路上,我跟甲○○要他的LINE等語(見士林地院侵訴字第4號卷㈡第63至66頁)。經核甲 上開所述遭違反意願性侵之主要情節大致相符,並無明顯矛盾之處,堪可採信。

⒉又甲 清醒後,發現床單上有一攤血漬,此為甲○○所不爭執,而扣案之床單確有血漬,業經系爭刑案勘驗屬實,並有拍攝之照片可稽(見士林地院侵訴字第11號卷第187頁、第191至215頁),又甲 離開甲○○系爭住處後,赴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接受性侵害案件驗證,驗有肛門破皮,若僅係痔瘡流血,當不致於此。另經採取尿液送驗,以免疫分析法初驗,液相串聯層析質譜儀法(LC/MS/MS)確認檢驗後,苯二氮平類鎮定安眠劑呈陽性,均檢出氟硝西泮之代謝物7-aminoflunitrazepam(FM2)等情,有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106年7月23日受理性侵害案件診斷證明書、臺北榮民總醫院臨床毒物與職業醫學科性侵害案件藥物鑑驗血、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106年9月12日檢驗報告存卷可考(見偵字第11735號卷第70至72、76至77、102至103頁),足見甲 於檢驗前體內確存有氟硝西泮。又依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3年2 月26日管檢字第0930001426號函,氟硝西泮係為一作用快速鎮靜安眠劑,其藥效發作後,服用者除陷入深睡外,亦會有協調力降低、說話困難、非常疲倦等症狀(見士林地院侵訴字第4號卷㈠第20-1頁),此足使服用者陷於不能抗拒之狀態。是甲○○親吻甲 嘴巴、為甲 口交等行為,雖係在甲完全失去意識前,甲 亦無法抗拒,參以甲○ 事後在雙方軟體對話一再追問事發經過、甲○○是否帶套等語(詳如附件),是甲○○親吻甲 嘴巴、為甲 口交,及以陰莖磨蹭甲 臀部,係甲○○在甲 飲食中,摻入含有氟硝西泮成分之藥劑,使 甲 在服藥後數小時內陷入昏睡而處於難以抗拒之狀態,自違反甲 意願而性侵。核與甲 於系爭刑案偵審所陳:其在甲○○系爭住處飲食後未久,意識不清、昏沈入睡,甲○○有口交等行為,甲 清晨起床後,發現床單有血跡,其肛門有撕裂、痛楚之情相符,堪認甲 上開陳述乃基於其親身經歷,應非虛捏。

⒊而甲○○自104年1月起即屢經醫師處方開立含氟硝西泮成分之美得眠錠(Modipanol),於本案案發前,於105年12月12日就診取得該等藥物,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門診醫令紀錄明細表存卷可稽(見士林地院侵訴字第4號卷㈠第29至43頁),且經甲○○於系爭刑案一審時陳稱:「(你平時有使用安眠劑或是持有FM2嗎?)一段時間會去看醫生,狀況不好就會有FM2」乙節,亦為系爭刑案一審判決所載明(見系爭刑案一審判決第8至9頁即原審卷第17至18頁),甲○○並於系爭刑案中具狀陳稱:FM2為強力安眠藥,因同性情傷心緒難平,罹患躁鬱症時有自殘輕生懸念,經醫師診斷確立應使用FM2舒緩心境,治療患疾等語(見士林地院侵訴字第4號卷㈠第227頁),足證甲○○自醫生處取得之安眠藥即為FM2,且確有管道取得。至甲○○之輔佐人所稱:檢調單位去現場搜查時並未查扣到藥物,且當時甲○○去診所拿FM2的藥係由伊控管,由伊給甲○○所需要的量,故無法證明C男遭下藥的行為是否為甲○○所為抑或由C男己身原因所造成云云。然縱甲○○之輔佐人斯時確有為甲○○控管FM2,然此益證甲○○仍自行持有部分之FM2而得加以使用,是其僅空言以檢調未在系爭住處查扣到FM2,甲○ 係自行施用FM2云云,而未能提出其他積極事證證明,是其此部分所辯,實不可採。

⒋甲 於106年7月22日晚上8 、9時許,與甲○○以Hornet軟體相約「抱睡」,當時表示:「我明天要7點半起床,想12點前睡,這樣你可以嗎?可以的話我再去」等語,甲○○予以同意,然甲 卻於翌日一大早,在清晨6時25分許,即以 LINE軟體傳訊甲○○,甲○○並於同日上午7時9分許覆稱:「你到家了喔?」等情,有雙方軟體對話紀錄畫面截圖在卷可查(見偵字11735號卷第26至27頁、第49頁)。從甲 與甲○○間如附件LINE對話紀錄可知,甲 於106年7月23日案發當日清晨,至遲於6時25分許即已離開甲○○住處,加計刷牙洗臉、穿著衣服時間,其起床時間勢必較清晨6時25分更早,衡以雙方原本約定當日上午7時30分起床即可,然甲 卻於清晨6時25分許前即起床,較預定行程提早1小時多,顯係遇重大變故而打亂其原本規劃時程。又一般性侵受害者,依常情事,會有哭泣、封閉、憂鬱、焦慮、自殘等創傷症候群之反應,而甲案發後確出現長期憂鬱、焦慮之症狀,人際關係、社交功能及工作表現皆有所受損,於108年3月5日就診時仍經診斷罹患慢性創傷後壓力症、憂鬱症、失眠症等疾病,並自107年3月28日起持續接受心理諮商服務等情,有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昆明院區108年3月5日診斷證明書、勵馨臺北市蒲公英諮商輔導中心107年9月28日心理諮商服務證明附卷可稽(見原審侵訴字11號卷第257頁、士林地院侵訴字第11號不公開卷第49頁;原審卷第90至91頁),亦徵甲 系爭性侵事件確有存在。

⒌至甲 於與甲○○見面前,有先以「你會想要抱睡嗎」邀約甲○○後乙節,雖有2 人Hornet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可參(見偵字第11735號卷第42頁)。然甲 於原審證稱:抱睡就是陪伴一起睡覺的意思,並沒有要性交的意思等語(見士林地院侵訴字第4號卷㈡第64頁),甲○○亦於偵查庭供稱:「抱睡」的定義通常就是在睡覺的過程中會抱著、摸來摸去等語(見偵字第11735號卷第97頁),並於本院系爭刑案108年6月20日準備程序陳稱:「在交友軟體上,約抱睡是抱在一起睡覺。」、「在男男戀,有關性行為的代名詞,會用『約砲』。」(見原審卷第164、166頁),可認斯時兩造既然約定「抱睡」,不是「約砲」,當不包含同意對方口交、以陰莖摩擦自己臀部,甚至以異物插入自己肛門。是以,徒以甲 邀約甲○○「抱睡」,亦無從憑此即認甲 同意甲○○親吻、口交、陰莖磨蹭臀部、手指侵入肛門等行為。

⒍又觀諸雙方LINE對話紀錄,甲 雖提及「你昨天晚上都沒發現我屁股流血嗎?」、「我說了之後那你怎麼沒有在(再)幫我擦。搞的床單都血」、「那你自己有帶(戴)套喔?」(見偵字第11735號卷第29至32頁),然其在該LINE對話紀錄,復屢次詢問甲○○姓名及住址,甲 於警偵時亦多次陳稱:遭性侵之後我很慌張,擔心會被傳染疾病,我很怕愛滋病等語(見偵字第11735號卷第15頁、第152頁);並於原審證稱:我要甲○○LINE的動機是為了蒐證,我在LINE上跟甲○○要了名字、地址,我雖然問了「你昨天晚上都沒發現我屁股流血嗎」,但我是早上醒來才發現有流血的,我這樣問只是想確認甲○○強行進入我的狀況下有沒有發現我有流血,如果我流血當下有意識,我就不會問這個問題了,我問「那你自己有戴套嗎」,是因為我怕因甲○○雞姦我,讓我得到性病等語(見士林地院侵訴字第4號卷㈡第64頁、第75至76頁),足認甲案發後將甲○○加入LINE好友,並與其對話,其本意在確認甲○○真實姓名、住址,俾便檢警日後追查,並探詢甲○○侵入自己肛門之方式及細節,以評估自己因此罹病之風險。況甲○○與甲 係案發前一晚(106年7月22日)方透過Hornet交友軟體認識乙節,迭經甲○○供述在卷(見偵字第11735號卷第5頁、第97頁),並有2人間Hornet軟體對話截圖附卷可稽(見偵字第11735號卷第35至52頁),依甲 警詢筆錄製作時間之記載,甲 至遲於106年7月23日下午3時5分即已報警驗傷(見偵字第11735號卷第9頁),而甲 自105年7月22日至106年7月22日間,均未領取美得眠錠或其他含氟硝西泮成分藥物,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甲 門診醫令名稱紀錄明細表存卷可查(見士林地院侵訴字第11號不公開卷第13至16頁),而氟硝西泮為第三級管制藥品,取得非易,難認甲 得於本案驗傷採證前短短數小時內輕易取得。益證甲 體內鑑驗所得氟硝西泮係遭甲○○瞞騙施用。至甲○○之輔佐人雖辯稱,本件並未在系爭住處搜得任何藥品云云。然警方執行搜索距甲 離開系爭住處已超過12小時,甲 又係未按原定計畫,臨時提早離開,其突然之舉,亦可能使甲○○有所警覺,而有充裕時間處理、丟棄所使用之氟硝西泮藥物及沾染該藥物之餐具,尚難以未扣得FM2等物品,執為有利甲○○之認定。

⒎從而,甲 主張遭甲○○下藥後強制性交,甲○○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應屬有據。甲○○辯稱未下藥,兩造係為合意性交云云,不足採信。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另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1項、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茲就甲 請求賠償之金額,敘述如下:

⒈醫療費用5,859元部分:甲 主張其因系爭性侵事件,支出醫療費用5,859乙節,業據其提出醫療費用收據為憑(見107年度審侵附民字第1號卷【下稱審侵附民字第1號卷】第13至17頁),此為甲○○所不爭執,堪信為實。又此部分醫療費用業經甲 申請獲領犯罪被害補償金5,859元,有士林地檢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決定書可參(見原審卷第210至215頁),並經甲 於原審最後一次辯論期日減縮本件請求金額為87萬8,200元時,已陳明而不再請求醫療費用等語(見原審卷第220頁)。

⒉交通費用3,200元部分:甲 主張其因系爭性侵事件,支出交通費3,200元乙節,並提出計程車費用預估網站設定起、訖點而為計算及台灣大車隊55688 APP估算之交通費用區間截圖為憑(見原審卷第187、209頁),經甲○○於原審表示如認應負侵權賠償責任不爭執交通費用等語(見原審卷第221頁),且為其於本院審理時表示同其於原審所述(見本院卷第243頁),是甲 據以請求甲○○給付交通費用3,200元,洵屬有據。

⒊薪資損失2萬5,000元部分:甲 主張因系爭性侵事件為就醫請特休假3日、為刑事偵查及審判程序請特休假2日及為接受心理諮商及於108年3月5日至精神科就醫請特休假5日,合計10日,以伊每天平均薪資2,500元計算,請求甲○○賠償2萬5,000元乙節,固提出聯合醫院忠孝、昆明院區門急診費用收據及診斷證明書、檢驗報告、勵馨台北市蒲公英諮商輔導中心心理諮商服務證明等件為據(見審侵附民字第1號卷第13至17頁、原審卷第90至91頁、本院卷第191頁)。惟甲 縱因系爭性侵事件而請特休假10日,然此期間並未扣薪而無薪資之損失,為甲 所自承(見本院卷第190頁),甲 自未受有減少薪資10日之不能工作損失;另甲 對甲○○提起刑事告訴,及應檢察官、法官之開庭通知為出庭而請假,係甲 行使刑事告訴權及訴訟權所為行為之結果,與其所主張甲○○之侵權行為間亦欠缺相當因果關係,故其此部分請求,自屬無據。

⒋精神慰撫金部分:

①按不法侵害他人致受傷者,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甲 因系爭性侵事件受有慢性創傷後壓力症、憂鬱症及失眠,並經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轉介至勵馨台北市蒲公英諮商輔導中心接受心理諮商等情,有服務證明及診斷證明書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90至91頁),堪認其因系爭性侵事件精神確受有相當之痛苦,及審酌甲○○侵害甲 之情節,並參以甲 為碩士,現職為分析師,105年至107年薪資所得收入約60萬元至68萬元間,名下無其他財產;甲○○為大學肄業,目前無業,105年、107年薪資所得分別約32萬元、45萬元,106年無薪資所得收入,名下無其他財產,並有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參(見原審限制閱覽卷),暨兩造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系爭性侵事件發生情形、所造成之損害等一切情狀,認原審酌定本件賠償額時,業已考量甲 本件受侵害之情形、加害程度、兩造之學經歷、財產及收入等一切情況,難謂有未及之處,堪謂有據,是原審就甲 所起訴請求100萬元精神慰撫金數額酌定本件甲○○應給付甲 40萬元,尚屬適當。

②甲 雖主張現實社會中同志所受污名,尤其是男同志身分常在與性有關的負面新聞中出現,導致男同志遭性侵害會更有苦說不出,要面對的掙扎不僅只是被害人的角色,還有同志身分出櫃及對罹患特定疾病之憂慮,接受多次心理諮商仍有憂鬱及創傷後壓力症狀及遭甲○○以欺瞞之方式服用藥品、酒精等情節,然系爭性侵事件之情節及後續影響均經原審及本院於慰撫金之量定綜合判斷,至於性傾向歧視乃社會性別平權意識程度問題,與系爭性侵事件無涉,是甲 執此主張原審酌定精神慰撫金40萬元過低,甲○○應再賠償精神慰撫金60萬元云云,難認有據。

③按國家於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對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有求償權,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犯罪被害人補償制度,在於補民事侵權行為制度之不足,國家之支付補償,乃基於社會安全之考量,使犯罪被害人能先獲得救濟,國家支付補償金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對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有求償權,此項求償權之本質,源於被害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國家支付補償金後,原歸屬於被害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即因法律規定而移轉予國家,發生債權法定移轉之效力,被害人就該補償金額對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負責 之人已無債權存在,自不得再為請求而應予扣除。經查,甲○ 因系爭性侵事件受領犯罪被害補償金就精神慰撫金15萬元,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決定書可稽(見原審卷第210至215頁),依上所述,此部分犯罪被害補償金應自本件損害賠償金額中予以扣除。故甲 所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為25萬元(計算式:40萬-15萬=25萬)。

㈢甲 對於本件損害之發生或擴大是否與有過失?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所謂被害人與有過失,須被害人之行為助成損害之發生或擴大,就結果之發生為共同原因之一,行為與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足當之,倘被害人之行為與結果之發生並無相當因果關係,即不能認有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67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如損害之發生,因加害人一方之故意不法行為引起,被害人縱未採取相當防範措施或迴避手段,不能因此認被害人對損害之發生亦與有過失,而有前揭過失相抵之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15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甲 損害之發生係甲○○之故意強制性交行為所致,業見前述,甲 並無施以助力,甲○○抗辯甲 要約「抱睡」而引致系爭性侵事件云云,要屬無據,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自無過失相抵之適用。

㈣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已於107年1月26日寄存送達在甲○○住所地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士林地院107年度審侵附民字第1號卷第25頁),經10日即107年2月5日生送達效力,則依上開規定,甲 自得請求自上開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六、綜上所述,甲 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求為命甲○○賠償扣除犯罪被害人補償金後其餘損害共計25萬3,200元(計算式:3,200+250,000=253,200),及自107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前開應准許部分判命甲○○為給付,並駁回甲 其餘之訴,核無不合。兩造各自就其敗訴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均為無理由,應分別駁回其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甲○○雖以甲 於106年7月23日離開系爭住處時是走在伊前面,精神狀態及行走均正常,如果有吃安眠藥的話,走路會搖搖晃晃,故聲請傳喚訊系爭住處於106年7月22日值班之保全人員等語(見本院卷第245頁),然甲於離開系爭住處後,已於同日經採取尿液送驗,檢出氟硝西泮之代謝物,及依甲○○確自104年1月起即屢經醫師處方開立含氟硝西泮成分之美得眠錠,且於系爭性侵事件前之105年12月12日就診亦取得該等藥物,業如上述,而以前開檢驗報告等相關資料,已可證明甲 遭下藥後強制性交之事實,而無再傳喚106年7月22、23日值班保全人員之必要。又甲○○前聲請調取甲 病歷,以證明甲 患有痔瘡舊疾,隱匿不告知,激情過後才提告,且於警詢中就「是否有身心疾病上病史」答以「沒有」,以證明C就其所稱未患有身心上疾病為偽證乙節,然甲 是否因患有痔瘡或回答警察所詢上開問題,均與甲○○是否有為系爭性侵事件侵害甲 之待證事實無涉,而無調查必要。至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兩造之上訴,均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十七庭

附件:案發後甲○ 與甲○○之LINE對話紀錄(見偵字11735號卷第26至34頁)(上午6時25分至7時35分)甲○ :嗨甲○○:(貼圖)甲○ :蘭甲○ :你的名字好特別甲○○:啥甲○○:你的名字我都還不知道甲○ :都記不起來甲○○:……甲○ :(C 姓名)甲○ :你呢?

甲○○:都說三次了甲○○:甲○○甲○○:你到家了喔?

甲○ :真的很難計ㄚ(記啊)甲○ :快了甲○○:傻眼甲○○:不是到捷運站很久了嗎甲○ :吃點東西甲○○:……甲○○:剛剛不一起吃甲○ :回家上廁所甲○○:嗯甲○ :你昨天晚上都沒發現我屁股流血嗎?

甲○○:我記得你有說甲○○:但是我沒注意到甲○○:是剛剛你說,我上樓看才看到床上有甲○ :我說了之後那你怎麼沒有在(再)幫我擦甲○ :搞的床單都血甲○○:……甲○○:我以為你是說說甲○○:而且其實我也累了甲○○:後來就睡著了甲○○:我是被道路施工的逼逼聲吵起來的甲○○:還有柏油味燻(薰)起來甲○ :那你自己有帶(戴)套喔?

甲○○:有帶(戴),但沒進入甲○ :嗯嗯甲○○:你朋友怎樣說甲○ :他也沒說什麼甲○○:名字地址你不都知道了甲○ :地址?

甲○○:傻眼甲○ :你說你的地址喔?

甲○ :我只記得○○路000號00樓甲○ :其他忘了甲○○:就是啊甲○○:傻眼甲○○:我剛睡著(上午10時25分許)甲○ :那要不要再說一次地址(中午12時35分許)甲○○:你已打出來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華奕超

法 官 林佑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二、又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準則,由司法院定之,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3項定有明文。又為大學法律系、所畢業者;現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所屬人員,經該機關委任為訴訟代理人者;現受僱於法人或非法人 團體從事法務工作,經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委任為訴訟代理 人者;經高考法制、金融法務,或其他以法律科目為主之高 等考試及格者;其他依其釋明堪任該事件之訴訟代理人者, 得許可其為訴訟代理人。當事人委任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為訴訟代理人者,審判長得許可之。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第2、3條亦定有明文。甲○○前雖曾委任乙○○為訴訟代理人,然其非律師,且非大學法律系、所畢業者,與甲○○亦無僱傭或親屬關係,僅因乙○○與其配偶所任職之○○保全公司派駐在甲○○文德路住處,並由其配偶擔任該社區總幹事,而與甲○○相識而以乾爸、乾媽相稱,由其曾陪同甲○○在刑事案件中與律師洽談等情,經其等於109年9月11日準備程序期日陳述在卷(見本院卷第154至156頁),顯不符合上開許可準則第2條所規定之身分,其等上開所述事由亦不足認已釋明有何符合民事訴訟法第68條及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得委任非律師為代理人之情形;而乙○○除與甲○○並無親屬關係外,亦無適於任訴訟代理人情形,鑒於本件紛爭事實為甲○○所知悉甚詳,且已於原審為答辯及攻防,上訴後另由配偶擔任輔佐人。故本院乃未許可乙○○擔任甲○○之訴訟代理人,併此敘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909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