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4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再字第59號

確定界址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吳景源連正義鄭威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再字第59號

再審聲請人 甲○○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新竹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確定界址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本院95年度再字第4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係指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既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即為無再審之事由,性質上毋庸命其補正,可認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60年台抗字第688號、61年台再字第137號及64年台聲字第76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95年度再字第4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核其再審理由,係指摘本院95年度再字第29號裁定、95年度再字第8號裁定、94年度再字第90號裁定、94年度再字第46號裁定、94年度再字第18號裁定、92年度再字第9號判決、91年度再字第69號判決、90年度再字第62號判決、89年度再字第130號判決、89年度再字第105號判決、89年度再字第67號判決、89年度再字第40號、84年度上更㈡字第351號判決及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17號判決等確定裁判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第497條之再審事由;並未於書狀表明本院95年度再字第45號確定裁定有何再審事由,亦未具體指明本院95年度再字第45號確定裁定有何符合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揆諸前項說明,其聲請再審自屬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景源

              法 官 連正義

              法 官 鄭威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秦慧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再字第59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界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