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34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字第349號
- 上訴人
- 友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上訴人
- 和嵩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順等企業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久鋒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癸○○
- 被上訴人
- 詠越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上訴人
- 庚○○
- 被上訴人
- 辛○○
- 被上訴人
- 戊○○
- 被上訴人
- 壬○○
- 被上訴人
- 亞德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友堡股份有限公司等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本件友堡股份有限公司等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友堡股份有限公司等業於98年 3月5 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