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3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字第349號上 訴 人 友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上 訴 人 和嵩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順等企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久鋒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被上訴人 詠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上訴人 庚○○ 辛○○ 戊○○ 壬○○ 被上訴人 亞德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友堡股份有限公司等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本件友堡股份有限公司等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友堡股份有限公司等業於98年 3月5 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李瓊蔭 法 官 蘇瑞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高澄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