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85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一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陳世雄張祺祥惠光霞李錦樑宋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一號

上訴人
鄭豪陞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二年五月十七日第二審判決(一○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二八八號,起訴案號: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一年度毒偵字第六四八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人鄭豪陞上訴意旨略稱:單純施用毒品之行為,類似施用酒類、菸類之行為,均為具有成癮性之個人行為,並未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或危害他人生命財產安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刑罰規定,牴觸憲法第八條、第二十二條規定,依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屬無效等語。

惟查: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應敘述「具體理由」,係指須就不服之判決為具體之指摘而言,如僅泛稱原判決認事用法不當、採證違法、判決不公或量刑失當等,並未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之認事、用法或量刑等,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違法或不當情形,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者,均非具體理由。本件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第一審法院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論以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與施用第二級毒品想像競合),於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再依自首規定減輕其刑後,量處有期徒刑九月。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原審法院以其上訴書狀形式上雖敘述上訴理由,但僅泛言第一審判決主文未載明原判處之刑期及減輕後之刑期,又其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另案判處有期徒刑九月確定,而該案不符自首規定,相衡之下,足見本件量刑過重云云,並非屬具體之上訴理由,因認其上訴為不合法,而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已詳為說明。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從程序上駁回其上訴,有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之違法情事,僅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是否違憲等語,與原判決所為論斷無關之事項,任意旨摘,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其關於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之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又前揭部分之上訴為不合法,無從為實體上審理,則第一審判決認為與之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之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亦應從程序上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G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八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張 祺 祥

法官 惠 光 霞

法官 李 錦 樑

法官 宋 祺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八 月 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一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