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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587號

誣告等罪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吳燦李英勇何信慶林恆吉朱瑞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台上字第2587號

上訴人
即自訴人
陳廉明
自訴代理人
林鳳秋律師
被告
曾祥洸

      李敏璇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誣告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8 年6 月6 日第二審判決(108 年度醫上訴字第2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壹、曾祥洸、李敏璇被訴準誣告、偽證部分:

一、按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 條第1項規定,除同法第8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該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違背司法院解釋或違背判例者為限。同條第2 項並明定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93條第1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係專就該法第8 條情形以外之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諭知被告無罪判決之案件,對於檢察官或自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所設上訴理由之嚴格限制,且此所謂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或判例,自不包括違背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及第393條第1款有關之司法院解釋、判例在內。是檢察官或自訴人對於上開案件提起第三審上訴,自應在上訴理由內具體敘明原判決究竟如何具備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各款所列事項,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具備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各款所定事由,即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之理由,不相適合,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雖前述規定所稱「判例」,依民國108 年1 月4 日修正,於108 年7 月4 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 第2 項規定,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非謂原依法選編之判例所示法律見解因而失效,是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理解為以「判決違背原法定判例之法律見解」為理由上訴,若主張者係違背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至第379 條及第393 條第1 款有關之法律見解,仍非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 條第1 項第3 款之範疇,俾符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 條第1 項序文情形,最高法院為嚴格法律審之法制本旨。

二、本件自訴人陳廉明自訴被告曾祥洸、李敏璇涉犯準誣告、偽證罪嫌,經原審審理結果,認不能證明被告2 人犯罪,因而維持第一審所為諭知無罪之判決,駁回自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敘明其自訴及第二審上訴意旨所指卷內事證,如何無足證明被告等涉犯該被訴罪嫌所憑之理由。本件自訴人上訴意旨則以原判決違背本院44年台上字第702 號53年台上字第2067 號判例為由,提起上訴。

三、經查,自訴人所列本院44年台上字第702 號判例意旨:「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即綜合各種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如無違背一般經驗法則,尚非法所不許」,53年台上字第2067號判例意旨:「證據之證明力如何,雖屬於事實審法院自由判斷職權,而其所為判斷,仍應受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之支配」,乃就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證據裁判主義、第155 條第1項證據證明力判斷、取捨原則所為闡述,係有關證據範圍及法院行使採證、認事職權應依循之證據法則,與判決有無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相關,屬刑事訴訟法第378 條有關之判例,並非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第3 款所稱「判決違背判例」之範圍。是自訴人上訴意旨形式上雖以原判決違背前揭判例為由,提起第三審上訴,但所指如何違背判例之意旨,仍係對於原判決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為不同評價,重為事實上爭執,泛言其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而為指摘,與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不相適合。其此部分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貳、曾祥洸被訴業務登載不實部分:按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 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除第二審法院係撤銷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外,其餘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為該法條所明定。原判決就第一審關於曾祥洸被訴業務登載不實無罪部分,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 項第1 款之案件,依上開說明,既經第一、二審均判決無罪,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猶就之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燦

法官 李 英 勇

法官 何 信 慶

法官 林 恆 吉

法官 朱 瑞 娟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587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誣告等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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