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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非字第六一號

毀損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莊登照洪明輝黃一鑫魏新和林秀夫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台非字第六一號

上訴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被告
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毀損案件,對於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

第二審確定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五二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

署九十年度偵續字第三九號),認為違法,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非常上訴理由稱:「一、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法則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者,如經登記,即生效力。換言之,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不以交付該不動產為其效力發生要件,不動產之買受人雖未支付價金,而依物權法之規定,出賣人移轉所有權於買受人之法律行為已生效力者,自不能因買受人尚未交付價金,即謂其所有權未曾取得(五十九年台上字第一五三四號判例參照)。本件原確定判決謂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之取得不動產,除所有權已為移轉登記為所有外,尚須為交付占有之行為,始取得該不動產之物之所有,苟僅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而不動產之物尚未交付,尚難認該不動產之物已為所有,亦即尚屬他人之物云云,法律上見解,顯有違誤。查系爭坐落台南縣新營市○○段五一八之一九號土地及其地上建物即門牌號碼為台南縣新營市○○路一一八號之二房屋(以下簡稱系爭房地產),原係告訴人蔡明勳所有,於八十八年五月七日出賣與買受人周明娟,並已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周明娟再於八十九年九月八日將系爭房地出賣與被告,而以被告母洪吳是名義與周明娟訂立買賣合約書,並於同年十月九日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洪吳是,為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系爭房地既已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洪吳是,洪吳是已取得系爭房地之所有權,則系爭房地已屬洪吳是所有之物,而非告訴人所有之物。另按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須以毀棄、損壞『他人之物』為其構成要件,若所毀損者係自己之物,縱由他人所管理,仍不成立該毀損罪名。本案系爭房地,既由被告甲○○以其母洪吳是名義承買而取得所有權,則系爭房地之鐵片、門栓等『門鎖』,既屬系爭房地之附屬物,該『門鎖』應屬洪吳是所有,而非告訴人所有。被告甲○○僱請鎖匠將之毀損,係毀損洪吳是之物。惟此係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既無權告訴,而所有權人洪吳是並未提出告訴,且已逾六個月之告訴期間,本應為不受理之判決(程序先於實體),乃原確定判決竟為實體判決且判處被告甲○○拘役三十日之毀損罪責,顯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二、案經確定,且對被告不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

等語。

本院按非常上訴審,應以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基礎,以判斷其適用法律有無違誤。

本件原確定判決認定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上午某時,前往已登記為被告母親洪吳是名下,現仍由告訴人蔡明勳占有使用中之台南縣新營市○○路一一八|二號,僱請不知情之鎖匠張明田(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將該房屋一樓大門上之鐵片及門栓破壞後,無故侵入該屋內,足以生損害於蔡明勳等語。並敘明該房屋原係告訴人售與周明娟,並約明尾款新台幣三百萬元付清前,房屋雖經過戶但使用收益權仍歸屬告訴人,惟截至案發時,上開尾款仍未付清,故告訴人仍屬該房屋有事實上管領力之人至詳。次按凡財產法益被侵害時,其財產之所有權人固為直接被害人,即對於該財產有事實上管領力之人,因他人之犯罪行為而其管領權受有侵害者,亦不失為直接被害人(本院四十二年台非字第十八號判例參照)。原確定判決既認定告訴人對於上開房屋有使用收益權而有事實上管領力之人,被告毀損該房屋大門上之鐵片等物,自屬犯罪行為之直接被害人,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自得為告訴。

原確定判決依告訴人之告訴,認被告牽連犯有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之罪,乃從一重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論處被告罪刑,其適用法律,自難謂有違誤,應認非常上訴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六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審判長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黃 一 鑫

法官 魏 新 和

法官 林 秀 夫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非字第六一號於民國 92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毀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