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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非字第一五六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董明霈林茂雄張祺祥吳昆仁蘇振堂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七年度台非字第一五六號

上訴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被告
甲○○(原姓名李盈峰)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對於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第一審簡易判決(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二二三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營偵字第一一四四號、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七六一三、一七五一五號),認為違法,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違背法令部分撤銷。

理由

非常上訴理由稱:「一、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法則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又按幫助犯係從屬於正犯而成立,以正犯已經犯罪為要件,故幫助犯並非其幫助行為一經完成,即成立犯罪,必其幫助行為或其影響力持續至正犯實施犯罪始行成立,有關追訴權時效,告訴期間等,亦自正犯完成犯罪時開始進行,至於法律之變更是否於行為後,有無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新舊法比較適用,亦應以該時點為準據(最高法院民國九十六年度台非字第三一二號判決參照)。二、經查,本件原審判決認定被告甲○○第二次販賣帳戶資料之行為,係於九十五年六月下旬,在新營交流道統聯客運旁之統一超商前,將自己所申辦之台南六甲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之存摺、提款卡、印章及密碼等物以新台幣(下同)六千元之價格出售予一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嗣該男子所屬詐欺集團於取得上開帳戶後,即與其所屬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於九十五年七月間,撥打電話予于世龍、呂茂桂及何鐵華,向其佯稱其家人為他人作保或遭綁架,需匯款其家人方能獲釋云云,致于世龍、呂茂桂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分別匯款八十五萬元及三萬元至甲○○上開郵局帳戶,該詐騙集團成員再將上開款項提領一空等情。依上開說明,其犯罪完成之日應在九十五年七月間。是被告第二次犯罪已在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刑法修正施行後,自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而刑法修正後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則被告前後二次幫助詐欺犯行,應予分論併罰,並定其應執行刑,方屬適法。

原審未查上情,適用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將被告前後二次幫助詐欺犯行,依連續犯論以一罪,即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情事。三、案經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等語。

本院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又幫助犯係從屬於正犯而成立,以正犯已經犯罪為要件,故幫助犯並非其幫助行為一經完成,即成立犯罪,必其幫助行為或其影響力持續至正犯實施犯罪始行成立,有關追訴權時效,告訴期間等,亦自正犯完成犯罪時開始進行,至於法律之變更是否於行為後,有無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新舊法比較適用,亦應以該時點為準據。本件原判決認定:被告甲○○先後二次出售提供史珈華及其所有之銀行、郵局之存摺、提款卡、印章及密碼予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用以詐欺取財等情,因而論被告以連續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罪,處有期徒刑五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惟依原判決援引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認定之事實,被告第二次出售提供其存摺、提款卡、印章及密碼等之時間,係於九十五年六月下旬,而其正犯持以使用詐欺取財之時間,則係於九十五年七月間。則依上開說明被告第二次犯罪完成之時間,應係於九十五年七月間。是其第二次犯罪既已在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刑法修正施行後,該第二次犯罪,即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而無新舊法之比較適用,亦無從與第一次犯罪行為適用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依連續犯論以一罪。即被告二次幫助詐欺取財之犯罪行為,應予分論併罰,並定其應執行刑,方屬適法。原審不察而就被告前後二次幫助詐欺取財犯行,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即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

案經確定,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洵有理由。惟原判決尚非不利於被告,應由本院僅將原判決關於違背法令之部分撤銷,以資糾正。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四  月  十七  日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林 茂 雄

法官 張 祺 祥

法官 吳 昆 仁

法官 蘇 振 堂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非字第一五六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