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1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四號

請求離婚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顏南全林大洋吳麗惠鍾任賜鄭傑夫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四號

上訴人
金秀珍
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律師
被上訴人
周勝政
訴訟代理人
黃嘉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七月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一○三年度家上字第一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亦應準用之。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該判決有適用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不當、違反民法第一千零二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違背經驗法則、判決不備理由、理由矛盾等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兩造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結婚,上訴人曾在婚後指控被上訴人有外遇,除要求被上訴人書立愛的承諾外,竟要求被上訴人簽立本票,兌現本票金額達新台幣(下同)二百八十八萬元,上訴人上開行為,顯非為挽救婚姻尋求解決之道,反使雙方感情裂痕加大;又兩造自九十七年五月即漸少共同生活,上訴人並於一○一年四月三十日主動表達離婚,要求被上訴人給付一百萬元及於三年內每月給付三萬元生活費用,而兩造除上訴人對被上訴人長期經濟之依賴外,已無共營生活之意思,且自被上訴人與前妻所生之子將房屋出售後,兩造已無共同住處可供居住,終至分居至今,依社會上一般觀念為體察,難期待婚姻之繼續,婚姻已生破綻,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該婚姻之破綻,固可歸責於兩造,惟上訴人歸責之程度較重,則被上訴人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請求離婚,即屬有據;上訴人反請求被上訴人履行同居,則無理由。又上訴人自九十七年五月六日起即未與被上訴人共同生活,被上訴人無給付上訴人家庭生活費用必要,且既經准予判決離婚,被上訴人就離婚後亦無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必要,上訴人另反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逾第一審已判命給付二萬四千元本息部分(未經被上訴人聲明不服)之其餘家庭生活費用本息,則為無理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或其他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者,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一 月 四 日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鄭 傑 夫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四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離婚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